不查證或有惡意才處罰,大法官:誹謗罪仍可合憲

法白作者

2023-06-09發佈

2023-06-13更新

不查證或有惡意才處罰,大法官:誹謗罪仍可合憲

不查證或有惡意才處罰,大法官:誹謗罪仍可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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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憲法法庭再度宣布誹謗罪合憲,大法官表示,人們應被允許自由發表言論,但必須經過合理的查證,且不能故意或重大輕率使用虛假資料,這樣才能同時保障大家的言論自由和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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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憲法法庭再度宣布誹謗罪合憲,大法官表示,人們應被允許自由發表言論,但必須經過合理的查證,且不能故意或重大輕率使用虛假資料,這樣才能同時保障大家的言論自由和名譽權。

《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為「證明為真實」的方法及門檻一直模糊不清,造成法界人士認為本條有侵害言論自由之弊病,主張廢除本罪者亦有之。

憲法法庭認為,所謂能證明為真實,應被重新詮釋為: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論,只要經過合理查證程序,且根據證據,能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即使後來被認定不實,也不應該被懲罰。

此外,憲法法庭表示,即使你在合理的查證程序中,所獲得的資料不是真實的,但如果你不是明知或者重大輕率來引用了這些不實的不實資料,也屬於不受處罰的情況。

至於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言論,憲法法庭則表示,這類言論在調查程序中,勢必會介入被指述者的隱私領域,被迫將隱私揭露給公眾,或不得不將隱私事項拿來公開辯駁。這種情形,就無關真實性,言論自由應該對名譽權及隱私權完全退讓。

憲法法庭之前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 2000 年曾針對《刑法》誹謗罪是否侵害言論自由議題,做成相同決定。

該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釋文認為,若發言者無法證實所述內容,則應審視其言論所依據之資料,是否足以令人確信其真實性。因為法界多認為該號解釋並未完全解決標準模糊不清的問題,本次憲法判決即為對該解釋之補充。

至於聲請人之其餘主張,均被駁回。

【延伸閱讀:真實惡意原則】

在英美普通法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一案中,認為政府官員在指控媒體報導涉嫌誹謗或侵害名譽時,必須證明被告「明知其言論不實」,或「對於其言論真實與否毫不在意」,才能夠請求損害賠償。

真實惡意原則,即在此判決後開始發展,主要認為被告疏於查證的情況必須達到「蓄意迴避真相」的程度,均被稱為真實惡意原則。

而我國法學界多認為,釋字第 509 號並未採取「真實惡意原則」。至於本次憲法判決是否將「合理查證原則」的標準融合「真實惡意原則」的概念,則有待法界討論及後續司法實務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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