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3-07-04發佈
哈佛大學招生計劃違憲,聯邦最高法院:入學種族優惠應終結
最高法院認為,任何將種族因素納入考量的招生政策,必須設定時間上的終止點。 上週四,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哈佛大學及北卡羅萊納大學的招生計劃將「種族」納為標準,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平等保護條款」的保障。此項判決被認為宣告終結「積極平權措施」。 積極平權措施可以糾正歷史上的不平等,但也可能引發反向歧視。你怎麼看?
最高法院認為,任何將種族因素納入考量的招生政策,必須設定時間上的終止點。
上週四,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哈佛大學及北卡羅萊納大學的招生計劃將「種族」納為標準,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平等保護條款」的保障。此項判決被認為宣告終結「積極平權措施」。
積極平權措施可以糾正歷史上的不平等,但也可能引發反向歧視。你怎麼看?
哈佛大學的入學申請程序允許申請書的最初審查者及區域委員會在作出評分或建議時,考量學術、課外活動、運動等項目,其中也包含申請人的種族。
依據判決書揭露的招生規則,哈佛大學於審查考生資格的各階段均可考量種族因素,且將「避免特定種族錄取率大幅下降」列為重要考量。此外,於作出最終錄取名單前,也會考量家族成員是否現為或曾為學校成員、運動員身分、經濟援助資格及種族。
「學生公平錄取組織」對哈佛及北卡分別提起訴訟,主張其招生計劃歧視亞裔,違反了 1964 年《平權法案》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的「平等保護條款」。
哈佛及北卡主張其招生計劃考量種族因素,是為了訓練未來領袖、基於不同觀點獲取新知、促進一個充滿活力的思想市場,並培養具參與性及創造力的公民。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貫認為,平等保護條款不允許基於種族或膚色作任何法律上的區別,也強調適用於個人的法律應該平等地適用於所有人。
因此,任何以種族為基礎的限制必須是為了追求迫切的政府利益,且以縝密設計的必要手段行使,否則就會違憲。
在過去 的判決先例,最高法院認同大學在招生過程中考慮「種族」因素的做法,旨在促進學生群體的多元性,並進而提升教育效益,並未違反《平等保護條款》的規定。
然最高法院在本案認為,哈佛及北卡的招生計劃採納「種族」作為評選標準,但是缺乏足夠明確且可衡量的目標,也沒有設下有意義的終止線,因此違憲。
多數意見著重在於,2003 年的 Grutter 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已明確指出,任何將種族因素納入考量的招生政策,必須設定時間上的終止點,目標應是在未來不再需要依賴種族偏好來達成多元化的利益。在這起案件中,最高法院認定 25 年為結束相關政策的適當期限。
然而法院認為,哈佛及北卡追求的目標固然良好,但過於空泛,讓人無法得知何時能達成此一目標,以便在特定時間點終結種族積極平權措施。
此外,哈佛及北卡使用的種族標準不夠明確、過於寬泛,甚至遺漏特定類別,使聯邦最高法院看不出其招生計劃如何達成其招生目標。
然而相關措施實施已 20 年,卻仍然看不見其終結的一天,此種似將永恆實施下去的優惠性差別待遇,不符合最高法院的前例,因此不能繼續被允許下去。
據路透社報導,擁有捐贈者或校友背景的哈佛申請者中,有 70% 為白人,他們獲得錄取的可能性約為其他申請者的六倍。
紐約時報報導,在若干禁止積極平權措施的州,黑人大學錄取率已經出現下降趨勢。
聯邦最高法院宣判後,立即引發批評,輿論認為,美最高法院利用「亞裔」主張被「黑人」歧視的謬誤,取消「積極平權措施」,不足為取。
美國總統拜登也隨即發表演說抨擊此判決。
拜登表示,數十年的法院先例允許大學不以種族作為是否錄取學生的「決定性因素」,而是作為「眾多因素之一」,而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先例。
拜登指出,許多人誤解積極平權行動是讓不合格的學生先於合格的學生錄取,事實上,大學會先制定入學標準,只有當學生符合資格後,才會考慮其他因素,包含種族。
拜登強調,當大學具有種族多樣性時,就會變得強大,美國最大的優勢之一就是多樣性,法院實質上終止了大學招生中的積極平權行動,而他強烈反對聯邦最高法院的決定。
所謂積極平權措施,其目的是提高社會、企業或教育環境中被歧視或被忽視群體的參與。這些措施主要透過優先考慮這些群體在招生、招聘或其他重要機會中的地位來實現。
積極平權措施並不是無條件地偏向某一個群體。這種政策的目的是確保平等的機會,而不是保證結果的平等。
雖然積極平權措施可能會讓某些群體在競爭中得到優待,但最終的選擇還是會根據個體的資格和能力來決定。
支持者認為它能夠糾正歷史上的不平等,並幫助創造一個更多元和包容的社會。反對者則認為它可能引發反向歧視,並對個人的成就和價值產生貶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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