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戶籍投票被當幽靈人口遭判刑,憲法法庭認定合憲

法白作者

2023-07-31發佈

遷戶籍投票被當幽靈人口遭判刑,憲法法庭認定合憲

遷戶籍投票被當幽靈人口遭判刑,憲法法庭認定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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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及以虛遷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行為罪,引發違憲疑慮。上週五憲法法庭做成判決,認定該二規定均合憲,但戶籍之認定方式應隨時代需要放寬。 人民方主張,政治人物能遷移戶籍到處參選,人民卻不能遷徙戶籍投票;此外,人民可以為了子女學區、特定福利等因素虛遷戶籍,為了投票虛遷戶籍卻要被刑法處罰,均違背平等原則,也侵害選舉權。 法務部及中選會則回應認為,如果允許人民單純為投票給特定人士而遷入戶籍,等於允許大家適用不正當的方式影響選舉結果,對村里長等小型選舉影響更大,不應允許。 你認為在政治人物能夠遷移戶籍到處參選的情況下,人民不能遷徙戶籍投票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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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及以虛遷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行為罪,引發違憲疑慮。上週五憲法法庭做成判決,認定該二規定均合憲,但戶籍之認定方式應隨時代需要放寬。

人民方主張,政治人物能遷移戶籍到處參選,人民卻不能遷徙戶籍投票;此外,人民可以為了子女學區、特定福利等因素虛遷戶籍,為了投票虛遷戶籍卻要被刑法處罰,均違背平等原則,也侵害選舉權。

法務部及中選會則回應認為,如果允許人民單純為投票給特定人士而遷入戶籍,等於允許大家適用不正當的方式影響選舉結果,對村里長等小型選舉影響更大,不應允許。

你認為在政治人物能夠遷移戶籍到處參選的情況下,人民不能遷徙戶籍投票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虛遷戶籍使選舉不公,不受選舉權保障

在多數民主國家,法律針對選舉,會設定投票資格限制,藉此確定政治社群成員範圍,並只允許政治社群成員參與投票,作出集體決策。而以實際居住作為標準,屬於常態。

而虛遷戶籍的人,與該選舉區的真正居民,沒有實際的共同利益,他們通常只是因為人際關係、政治動員或承諾賄選而獲得選票。

「惟有實際居住當地始可發展與其他社群成員休戚與共之網絡,進而表達對政治社群之認同,此正是人民自我治理之民主原則之體現。」大法官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

大法官認為,這不僅削弱了當地居民的投票影響力,也導致其他候選人無法在當地利用公開競爭的方式獲得幽靈人口的選票,從而造成不公平的競爭。

因此大法官認為,若不阻止人民以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參與投票,將嚴重戕害選舉之民主正當性,禁止此種投票行為,並不侵害選舉權。

當地持續就業者,應被允許賦予投票權

大法官進一步表示,實際居住的認定方式,應隨著時代演進,逐步放寬。

由於社會變遷及交通、科技的進步,人們的生活範圍擴大,移動的成本也大幅降低,工作地和居住地不同的選民也越來越普遍。

「因長期工作而與工作場所所在之選舉區生活密切關連,亦足以產生社群共同體之認同,已屬不容否認之事實。是所謂政治社群之界定範圍也應更加具有彈性,社群自我治理之民主正當性,自然不應僅侷限於傳統上所理解之居家生活與住宿事實」大法官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

換言之,人們因在當地持續工作而對政治社群產生認同感,也應被認為是擁有該地選舉權的合理基礎。 因此大法官認為,為了符合憲法保障選舉權之意旨,「實際居住」的認定不應侷限於傳統的「居住」概念,而應包括在某一選舉區持續就業的情況。

為了投票虛遷戶籍與其他情況不同,不適用平等原則

至於人民主張,人民可以為了子女學區、特定福利等因素虛遷戶籍,為了投票虛遷戶籍卻要被刑法處罰,均違背平等原則部分,大法官認為,立法院針對不同虛遷戶籍理由,本來就可以給予不同的處理方式,不一定都要用相同的處罰。

至於政治人物可以為了參選遷移戶籍,人民卻不能為了投票虛遷戶籍,大法官認為,政治人物為了參選遷移戶籍後,必然於選舉區積極從事競選等相關活動,如此一來就會跟當地社群產生實質連結,因此情況也不相同。

大法官認為,即使候選人每日競選活動結束後,返回戶籍地以外居住地休憩或住宿,也不影響其判斷。

❏ 判決結果

↳ 合憲: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虛遷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行為罪。

↳ 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861 號刑事判決,因該案所涉及的事實為涉案人士主張自己是因為「工作」關係遷移戶籍,屬於大法官認定合理遷移戶籍理由,因此大法官將該案發回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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