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3-09-05發佈
2023-09-07更新
香港終審法院針對同性戀者權益做出歷史性判決
法院認為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雖然不承認「同性婚姻」,但港府應另立替代性法律框架,讓同性戀者的生活關係獲得法律認,藉此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及法律保障,避免他們感到自己的關係不值得獲得承認,因而低人一等。 法院要求香港政府在 2 年以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關係等替代性法律框架,為同性戀者提供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藉此保障其權利。
法院認為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雖然不承認「同性婚姻」,但港府應另立替代性法律框架,讓同性戀者的生活關係獲得法律認,藉此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及法律保障,避免他們感到自己的關係不值得獲得承認,因而低人一等。
法院要求香港政府在 2 年以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關係等替代性法律框架,為同性戀者提供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藉此保障其權利。
法院認為香港「小憲法」未保障同性戀者結婚權
香港人權法案第 19 條規定:「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該內容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 23 條相同。
香港終審法院法官一致認為,依據「歷史解釋」及「特別法原則」,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對婚姻的保障,只及於異性戀夫妻,因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從未明確表示,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 23 條的婚姻保障及於同性戀者。
法官認為,該些條文屬於「特別法」,因此同性戀者不能透過主張一般性的平等條款,要求平等取得跟異性戀者相同的結婚權利。
首席法官於其意見中指出,香港憲法並不禁止法律賦予同性戀者結婚權利,此舉雖然會讓香港成為更包容的城市,但這必須透過政府及立法會立法,法院不能擅自作主。
多數意見認為港府應以其他方式保障同性戀者
然而多數意見注意到,因為香港法律不讓同性戀者結婚,造成同性戀者許多生活上的困擾。例如無法取得伴侶的醫療資訊,也不能為其進行醫療決策,如果伴侶過世,他們共同財產的處理也 會發生問題。
因此,多數意見認為,香港政府有責任為同性戀者提供一個替代性的法律框架,使同性戀關係能夠獲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
法院判決認為,香港政府應在 2 年建立一個替代框架以合法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如註冊的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關係),並提供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有效地遵守上述義務。
首席法官及另一位法官則分別提出意見書反對多數意見,認為是否提供替代性法律框架,應委由立法會自行決定,法院不應以任何方式介入。
本案為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所提出。岑子杰於 2013 年跟其同性配偶在美國紐約登記結婚,然該香港特區政府拒絕承認該結婚登記,岑子杰於 2018 年對港府提起司法覆核,2022年獲准上訴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今日對本案作成判決。
我國釋字 748 號明確承認「同性婚姻」,香港法院則要求「替代方案」
司法院大法官於 2017 年作成釋字第 748 號解釋,認為「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據此要求立法院於 2 年內修法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自由」。
香港終審法院則是明確表示,同性戀者的結婚權利,不受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但港府仍應透過其他形式承認其生活關係,藉此保障同性戀者權益。與我國大法官認為同性戀亦有受憲法保障的結婚權利,並不相同。
因此釋字 748 號所稱的「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跟香港終審法院判決所講「註冊的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關係」,並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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