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3-09-06發佈
2023-09-07更新
金融卡供素未謀面女友 男被起訴喊冤:感情受騙
屏東縣簡姓男子將存摺及金融卡的照片傳給自己素未謀面的女友「夢雅」,導致帳戶淪為洗錢工具,檢察官以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起訴,但簡男獲法院判決無罪。 法官認為,簡男是真心信賴「夢雅」才交出資料,沒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故意。 今年 5 月,立法院已修正《洗錢防制法》,未來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你認為應該如何處理人頭帳戶的問題?
屏東縣簡姓男子將存摺及金融卡的照片傳給自己素未謀面的女友「夢雅」,導致帳戶淪為洗錢工具,檢察官以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起訴,但簡男獲法院判決無罪。
法官認為,簡男是真心信賴「夢雅」才交出資料,沒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的故意。
今年 5 月,立法院已修正《洗錢防制法》,未來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你認為應該如何處理人頭帳戶的問題?
簡男主張自己沒有幫助犯罪的故意
簡男主張,自己與「夢雅」在 2020 年底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隔年成為男女朋友。後來,「夢雅」說她要投資比特幣、朋友又要她還錢,於是向簡男借用帳戶。
簡男認為彼此是男女朋友,自然相信「夢雅」,沒有多問、也沒想過對方會用來犯罪,便將金融卡正反面及存摺封面拍照傳給對方。
沒想到,將簡訊碼傳送給「夢雅」,一段時間後,簡男就接獲通知帳戶被凍結,他才知道「夢雅」使用了簽帳消費的功能。
簡男覺得自己只是感情受騙,單純太信任對方、想幫忙而已。
須有幫助故意始成立幫助犯
《刑法》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的人,屬於「幫助犯」,也會受到處罰。
幫助犯的成立,必須在客觀上存在幫助犯罪實現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也要有幫助犯罪實現的故意。 以提供人頭帳戶為例,如果行為人客觀上有提供帳戶的行為,主觀上是故意提供人頭帳戶,也有藉由提供人頭帳戶的行為實現詐騙的意思,就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
最高法院有見解認為,如果提供金融帳戶的人,主觀上認知 到帳戶可能作為收受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的效果,仍基於幫助犯意提供,以利洗錢,則可能成立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
寄託很多感情給「夢雅」
檢察官不相信簡男說詞,認為他講不出「夢雅」的真實姓名、年籍或聯絡方式,也只拿得出事發後的對話紀錄,兩人到底是不是具有信任基礎的男女朋友,令人存疑。
檢察官主張,「夢雅」借用帳戶的理由反覆不一,簡男未加詳查即冒然交付,心態可議。
但簡男表示,他是在案件爆發後與「夢雅」爭吵,聖誕節前,「夢雅」本來說要到屏東找他,人卻失約又失聯,他一氣之下才把聯絡資料全刪除。
後來「夢雅」主動聯繫他,才會有事後的對話紀錄。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則指出,現今交友軟體發達,只因網路上往來密切就成為好友並不罕見,而且「夢雅」甚至是簡男的第一位女友,自然會寄託很多情感在「夢雅」身上。
因此,法官認為簡男沒認知到被當作詐騙洗錢工具的可能,就提供帳戶給「夢雅」,仍然符合現代社會人際關係往來的實際情況,不能藉此對簡男作不利的認定。
地院原不信簡男遭感情受騙
高雄高分院認定罪證不足,撤銷屏東地方法院的判決,改判簡男無罪。
這顯然對簡男是個好消息,因為屏東地院原本認定,簡男行為成立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判處他 2 個月的有期徒刑,併科 5000 元的罰金。
屏東地院指出,如果可以預見被用作非法用途的可能性很高,仍心存僥倖,自認為不一定會發生、即便發生也無所謂,那麼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應認定具有幫助故意。
據此,地院法官認為簡男自己知道金融帳戶不能提供給陌生人使用,否則可能作為犯罪用途,卻沒查證「夢雅」借 用帳戶的真實用途,具備幫助犯罪的故意。
洗錢防制法已經修正
由於詐騙集團破獲不易,往往都是提供人頭帳戶或提款車手遭逮。實務上,通常以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名起訴並定罪。
今(2023)年 5 月,立法院修正《洗錢防制法》,增訂「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
該法規定,任何人原則上都不可以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交付或提供給他人使用。
如有違反,會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如經過裁處後 5 年內再犯,將會面臨 3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的罰金。
此外,如果收受對價而無故交出帳戶或無故交付 3 個以上的帳戶,也會面臨相同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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