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縱火城中城釀 46 死 主嫌遭二度判處無期徒刑

法白作者

2023-09-12發佈

2023-09-13更新

深夜縱火城中城釀 46 死 主嫌遭二度判處無期徒刑

深夜縱火城中城釀 46 死 主嫌遭二度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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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高雄城中城大樓發生了一場深夜大火,造成 46 人死亡、43 人受傷的悲劇。縱火的黃姓女子,二審再次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檢察官原依殺人罪起訴黃女,但一審時,法院認定黃女沒有殺人的故意,改以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判處最高刑度無期徒刑。 二審法院認定黃女有殺人的「間接故意」,成立殺人罪,但法官認為黃女非「直接故意」殺人,行為所犯非情節最重大之罪,不能適用死刑。 你認為城中城大火案透露出哪些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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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高雄城中城大樓發生了一場深夜大火,造成 46 人死亡、43 人受傷的悲劇。縱火的黃姓女子,二審再次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檢察官原依殺人罪起訴黃女,但一審時,法院認定黃女沒有殺人的故意,改以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判處最高刑度無期徒刑。

二審法院認定黃女有殺人的「間接故意」,成立殺人罪,但法官認為黃女非「直接故意」殺人,行為所犯非情節最重大之罪,不能適用死刑。

你認為城中城大火案透露出哪些社會問題?

高雄地院:無殺人故意,無期徒刑

高雄地院原認定黃女沒有殺人的故意,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判處黃女最高刑度無期徒刑。

地方法院認為,黃女不是以投擲汽油彈、潑灑汽油或點燃明火的方式放火,而是遺留微小火源在沙發坐墊上,手段與 46 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因果連結相對薄弱。

此外,絕大多數被害人都是因吸入性嗆傷而死亡,城中城大樓不僅三部電梯有兩部無法運作,各樓層不是沒有防火門,就是防火門損壞、受雜物阻擋,防火設備顯然不良。

地院法官認為,黃女並未刻意利用大樓的消防缺陷縱火殺害住戶,也指出黃女與住戶無冤無仇,並且知道男友當下不在大樓內,實在沒有殺害住戶的動機。

但檢察官提起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撤銷了地方法院的判決。

高雄高分院:有殺人故意,但不能判死刑

然而高等法院認為,沉香餘燼火源雖然不大,但是如果置於易燃物上,也有可能引發火勢,導致大樓內住戶逃生不及、吸入濃煙而死亡。這些都是一般人通常可以預見的事情。

高等法院認為地方法院混淆了「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別。

前者指的是能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犯罪結果,但覺得沒有關係,後者則是能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犯罪結果,但草率地認為不會發生。

如果預先想到構成犯罪的事實可能會發生,也可能不會發生,但如果發生了也不違背本意,則屬於「間接故意」。例如,知道對著人來人往的街道開槍可能會有人死亡,但抱持著不在乎的心態開槍。

如果預先想到構成犯罪的事實可能會發生,但確信它不會發生時,則屬於「有認識過失」。例如,知道可能會不小心打中他人,但主觀上相信自己不會打中人而開槍。

高院法官認為黃女理當清楚風險,卻還執意將沉香倒在沙發上,又沒有確認餘火是否會波及建築物的住戶,反而立即逃離現場,顯示住戶的死亡結果並不違背黃女的本意。

但於量刑階段,檢察官雖然求處黃女死刑,但法官認為黃女是基於「間接故意」犯下殺人罪,而非程度上更為蓄意、嚴重的直接故意,因此即便造成慘痛結果,仍不能科處死刑。

死刑僅限極嚴重的直接故意殺人罪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規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如果不是面臨情節最重大的罪,不可以科處死刑。

所謂「情節最重大」,最高法院有見解認為,應該僅限於「直接故意」而殺人之極嚴重罪行。「間接故意」殺人,不屬於「情節最重大」的情況。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如果知道會發生且有意讓它發生,屬於「直接故意」。例如,知道朝開槍會導致對方死亡,仍朝對方開槍。

一般認為直接故意殺人的惡性,比間接故意殺人更為嚴重。

我國雖然並未簽署「公政公約」,但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將公約內容內國法化,因此公約對我國法院判決有拘束力。

因感情受挫而縱火

回顧城中城大火事件,黃女經常至男友於城中城大樓的使用空間與附近友人聊天、喝酒。

當日晚間,男友不願與黃女談論前女友之事,便先騎車離去。黃女則懷疑男友去找前女友,心生不悅,撥打電話給男友又未獲接聽,因此將沉香餘燼倒至沙發上、引發火災。

等到住戶察覺濃煙時,為時已晚,火勢迅速擴大至騎樓外,延燒至該空間的木製裝潢及外面的機車停放區,高溫及濃煙流竄、逃生困難。

消防局緊急出動上百輛消防車及救護車,投入 377 名消防隊員參與救援,最終仍有多名住戶因吸入性嗆傷死亡,釀成台灣戰後史上死亡人數第二多的建築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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