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跨性別者之變更性別登記相關規定不當

法白作者

2023-09-21發佈

2023-09-22更新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跨性別者之變更性別登記相關規定不當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跨性別者之變更性別登記相關規定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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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跨性別者變更性別的權利,內政部曾發布命令規定,跨性別者必須先完成摘除性器官的變性手術,才能申請變更性別登記。但最高行政法院今(21)日判決認為,該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不應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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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跨性別者變更性別的權利,內政部曾發布命令規定,跨性別者必須先完成摘除性器官的變性手術,才能申請變更性別登記。但最高行政法院今(21)日判決認為,該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不應採用。

本案當事人為生理男性,向鳳山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登記,鳳山事務所以當事人未提供摘除男性器官手術完成之診斷書為由,拒絕當事人辦理性別變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變更性別限於「生理構造或染色體與出生登記之性別不符」為由,駁回當事人主張,當事人將案件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為求平衡兼顧變更性別者受憲法保障之性別自主權,及避免任意變更性別之案例發生,危害公共利益,人民申請變性登記,戶政機關要求申請人提出一定事證,並無不當。

但是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戶政機關的審查重點在於,申請人需證明其自我感受之性別歸屬,確實與出生時之外部性別特徵與出生登記之性別相衝突,並已持續相當時日。因此可以證明,申請人有高度可能性,未來不會再度改變性別。

法院認為,申請變性的人是否摘除性器官,與其性別認同是否趨於穩定,高度可能不會再改變,沒有本質上的密切關聯,因此不應以變性者是否摘除性器官為由,拒絕為其辦理變更登記。

法院指出,英國、西班牙與德國等國法院,均認為因性別認同與出生時登記之性別不合,而申請變更性別登記者,應提供不只 1 份由專家學者出具之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藉此證明申請人因生理性徵與自己認同之性別不符。而有性別不安情形,且此現象已長期存在(至少 2、3 年),申請人並持續接受荷爾蒙治療等事項。藉此便能確認,申請人的性別認同趨於穩定,高度可能不會再改變。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考量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認定其性別認同趨於穩定,就判決當事人敗訴,適用法規不當,因此最高行政法院將本案發回重審。

法律白話文運動 / 楊貴智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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