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3-09-22發佈
向法官承認有販毒 為何被判無罪?
高雄市楊姓男子自白販賣毒品遭檢察官起訴,並在法院審理期間認罪並坦承所有犯行,但法律規定被告自白不能作為唯一證據,而證人證述又無法佐證被告的自白具有真實性,於是判決楊男無罪。
楊男自白與證人證述有落差
起訴書指控,楊男於 2021 年間陸續以 1 包 3000 元至 7000 元不等的價格販賣安非他命給方姓男子及林姓男子。楊男在警詢時坦承犯行。
方男及林男則出庭作證,詳述他們與楊男交易的次數、價格、時間及地點。但高雄地方法院認為,方男及林男的證述與楊男的自白,雙方內容差異太大,根本對不上。
楊男自白稱只賣過方男一次安毒,其餘 3 次均是他請方男吃的,而唯一一次交易,楊男一開始說價格是 3000 元,後來才改稱是方男說的 3500 元。
此外,楊男稱與林男交易 4 次,價格均為 3000 元,但林男卻證稱楊男分別以 3500 元及 7000 元各交易過 2 次,時間及地點也有很大的出入。
法院認為,方男及林男的證述無法補強楊男的自白,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補強,因此認定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自白依法須有證據補強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對於事實的陳述,雖然可以用來證明犯罪事實,但仍然需要其他證據來佐證被告所述為真,否則不能僅以被告的陳述,來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
但有時候,被告可能因為心理壓力、恐懼、誤導或虐待等原因,而講出內容錯誤的自白。據美國清白專案 (Innocence Project) 統計, 自1989 至 2017 年,在美國 351 件改判無罪的案例中,其中 98 件最初是用犯罪嫌疑人的虛偽自白判決有罪。
此處所指的其他必要證據,在法律上稱為「補強證據」。
所謂的「補強證據」,指的是除了自白本身以外,其他可以 確保自白內容真實性 的證據。例如命案現場的指紋、沾血的血衣、目擊 證人的證詞等。
最高法院曾有判決指出,補強證據必須透過與自白相互利用,使法院確信被告有從事犯罪。例如被告自白曾掐住被害人脖子,而被害人脖子上確實存在按壓痕跡等。
楊男二審翻供:怕女友被偵辦
檢察官提起上訴,認為販毒是重罪,如果楊男沒有做,不可能會在偵查及高雄地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自陷入罪。
檢察官另指稱,楊男自白雖然受限於記憶,與方男及林男的證詞有所出入,但不能只以枝微末節的差異,就認定不可採信。
楊男則翻供表示,自己沒有賣安非他命,是害怕女友及女友哥哥遭警方偵辦,才胡亂向警方承認有販毒。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楊男自白與方男證述間的差異,已經涉及到底有沒有營利的意圖,與林男證述的落差,則關乎販毒事實是否存在,這不是枝微末節的差異。
因此,高雄高分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楊男的無罪判決。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編譯
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透過多元的形式,幫助人們打開通往理解法律的第一扇門,透過各種可能,一同思辨與關懷,並塑造台灣的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