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醫學生重考佔名額 落榜頭提告求率取敗訴

法白作者

2023-10-03發佈

2023-10-04更新

臺大醫學生重考佔名額 落榜頭提告求率取敗訴

臺大醫學生重考佔名額 落榜頭提告求率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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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學生想考台大醫學系不幸成為落榜第 1 名,事後發現上榜者中有蘇姓醫學系在學生,他認為學校沒有撤銷該生的報考資格,排擠了他的錄取機會,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李生無權要求台大設定特定的錄取標準,且李生分數未達最低錄取分數,台大依招生簡章不予錄取,沒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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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學生想考台大醫學系不幸成為落榜第 1 名,事後發現上榜者中有蘇姓醫學系在學生,他認為學校沒有撤銷該生的報考資格,排擠了他的錄取機會,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李生無權要求台大設定特定的錄取標準,且李生分數未達最低錄取分數,台大依招生簡章不予錄取,沒有錯誤。

錄取名額被排擠

李生主張,台大醫學系在第二階段口試後就已陸續接獲檢舉,指出蘇生是醫學系在學生,卻沒有揭露身分、再度報名考試,直到錄取後才表示不會登記就讀志願序。

此外,也有一名透過繁星計畫錄取的學生無意就讀。但面對這 2 名缺額,醫學系沒有做任何處理,也沒有增列備取名額,導致他最後未被錄取。

李生認為,教育部核定台大醫學系的錄取名額為 50 名,在沒有專案檢具理由,送學校招生委員會核定「不足額錄取」的情況下,就必須足額錄取 50 人,他應該被列為備取生。

但台大認為,憲法保障的受教育權並沒有讓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也沒有任何法令賦予考生這類權利,李生的請求沒有理由。

再者,依照招生規定及簡章,考生如果甄選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就算還有名額也不會錄取,這個結果不會因為撤銷蘇生資格或將李生列為備取有所改變。

法院:錄取標準的設定,屬於大學自治範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李生不過是申請入學的考生,沒有要求台大設定特定錄取條件的權利,也不能訴請法院撤銷其他人的報考及錄取資格,頂多只能主張最低錄取標準違法。

此外,招生簡章沒有禁止各大專院校在籍學生報考,因此,不論蘇生報考的理由為何,台大依照有效報考學生的甄試總成績訂定最低錄取標準,都是合法的。

《大學法》及相關細則已經授權大學在教育部核定後,自行訂定招生簡章,而台大的招生簡章確實有記載,未達最低錄取標準就不錄取。

李生在醫學系的第二階段甄試中,成績總分為 75.97 分,未達最低錄取標準 76.02 分,台大作出不錄取的結果,法院認為並沒有錯誤。

考生敗訴關鍵在「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人民如果認為自己的「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時,可以依照《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行政爭訟。

至於如何認定人民有「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實務上認為,如果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有權利,或是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可以享有請求權,就可認為有「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例如《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居民對地方公職人員依法有選舉權。

如果法律未明確規定,但是從法律的整體結構、適用對象、預期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以知道法律有要保障特定人的意思,也可被認為有「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也就是說,除非法律明確給予權利,否則人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做某事。根據台大招生考試相關規定,法院認為李生沒有要求台大將蘇姓考生改列備取的權利,因此法院駁回了李生的請求,認定落榜合法。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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