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楷模勒死兒子稱失手 法官認定故意殺人判 4 年

法白作者

2023-10-25發佈

2023-10-26更新

父親楷模勒死兒子稱失手 法官認定故意殺人判 4 年

父親楷模勒死兒子稱失手 法官認定故意殺人判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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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發生一起人倫悲劇,黃姓男子勒斃其有情緒障礙的 19 歲兒子。黃男表示當時只想壓制住兒子,後來失去理智才失手,不是故意殺人。 但法院認為作為犯案工具的充電線,平時放置在無法隨手拿取的地方,兩條線捆綁地很扎實,事發後黃男態度冷靜且未叫救護車,認定他是故意殺人,判決維持 4 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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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意外失手,還是蓄意謀害?

裁判書指出,黃男兒子患有自閉症、妥瑞氏症及過動症,有智能不足及情緒障礙的情況,一直由父親黃男及母親照顧著。

某天晚上,黃男因兒子不斷丟洗衣球到洗衣機內,而與兒子發生爭執。黃男帶兒子回房間,本想安撫他入睡,但兒子情緒仍不受控制,動手破壞傢俱,衝突因此爆發。

黃男壓制住兒子使他面朝下趴在地上,再持 2 條手機充電線勒住他的脖子。黃男兒子陷入昏迷,當場失去呼吸心跳及生命體徵,送醫急救仍死亡。

黃男主張,當時他為安撫兒子,依他的要求面向牆壁蹲下、交互蹲跳,眼角餘光卻看見兒子作勢要打自己,才起身將他壓制在地,後來因為失去理智失手,不是故意要殺害兒子。

但法院透過種種證據,認定黃男是直接故意殺死兒子,應成立殺人罪,而不是如辯護人所主張的,沒有殺害兒子的犯意,成立傷害致死罪。

是否故意?法院時常綜合證據以經驗推論

犯罪行為會成立哪項罪名,除客觀行為外,也必須考量行為人主觀上的想法。

如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會殺死人,也有意這麼做,或是認知到自己的行為有殺死人的可能,如果發生了也正合己意,將會成立《刑法》殺人罪。

但如行為人只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人,也有意傷害人,卻意外地殺死人,則可能成立《刑法》傷害致死罪。

犯下殺人罪,將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犯下的是傷害致死罪,則會面臨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者的法定刑期相對較輕。

不過,畢竟犯意是行為人的內在心理狀態,通常很難利用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的內心意思,因此實務上時常會以行為人的外在表徵及客觀情況,綜合各種間接或情況證據,依照經驗及論理法則來判斷。

法官:被告預先綁好線再趁機殺害,可認定其行為目的就是殺人

法院指出,黃男坦承兒子力氣比他還大、曾毆打過他,可見被害人不會因為忌憚黃男父親身分而不敢反抗,但除頸部勒痕外,被害人的其他身體部位竟然都沒有任何外傷。

案發現場不僅沒有打鬥痕跡,被害人倒臥處左側的椅子、右側的電風扇,甚至右腳邊的垃圾桶,全都擺放整齊、沒有傾倒。法官認為,被害人是遭黃男瞬間勒頸昏迷失去反抗能力。

黃男及其配偶都曾證稱,犯案的 2 充電線平時不會綁在一起,法官認為,這表示線是案發時才由黃男打結的,且即便消防人員取下後,仍沒有任何鬆脫跡象,代表綑綁非常扎實。

據他們證稱,充電線當時放置於房間內梳妝台或書桌上,但都不是當下隨手可觸及的地方,即便是黃男在壓制兒子後移動身體去拿取,也應該要有被害人掙扎的痕跡。

除此之外,在案發時黃男配偶及女兒都在家,黃男卻沒有呼喊協助,事發後也僅報警自首,沒有叫救護車。員警稱他態度冷靜,沒有訝異、懊悔或驚慌失措的情形。

因此法院認定,黃男是案發時,就已經先拿取那 2 條充電線並完成綑綁,再趁機將被害人壓制在地,立即以充電線勒住被害人,主觀上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應成立殺人罪。

為何判決低於法定刑度?

可以預期的是,直接故意殺人的刑期理當不輕,卻連檢察官都替黃男請求減刑,法院最後也僅判他 4 年有期徒刑。

翻開病歷,被害人自幼時起就有身心障礙,性格缺乏安全感,衝動且情緒控制困難,成長過程時有自傷或傷人行為,較一般孩童難照護,但黃男仍帶著兒子四處就醫,不曾放棄過兒子。

黃男曾獲得父親楷模的殊榮,更擔任過身心障礙相關社福團體的理事長,熱心於公益。

倆人共同參與過社福團體的輔導與課程,黃男希望讓兒子學習各類技藝及人際相處,自己也透過這個過程,學習如何照護兒子、改善親子關係。

黃男配偶告訴法官,黃男因為長期照護兒子,早在案發前就已罹患持續性憂鬱症,但都沒有就醫,只讓同樣承擔照顧壓力的她就診,因為他們怕兩人都服用精神藥物陷入沈睡,會在兒子半夜偷偷跑出門時無法因應。

由於黃男犯後自首,依法可以減輕刑責,而法官認為黃男情堪憫恕,依據《刑法》第 59 條可以酌減其刑,因此雖然故意殺人罪最低法定刑度為 10 年,最終只判決 4 年有期徒刑。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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