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作者
2023-11-22發佈
2023-11-26更新
被客戶氣到揚言縱火 還沒潑灑汽油獲判無罪
彰化縣凃姓男子跟廠商發生衝突,一氣之下跑去加油站買汽油分裝,還跟配偶說要縱火,配偶報警後遭依放火罪起訴。但法院認為,凃男沒有把汽油放置在預計放火的地方,判決無罪。
因工作不順,買汽油來裝
檢方指控,凃男先是到加油站購買 95 無鉛汽油,又將汽油分裝成 3 瓶,並向配偶宣稱要縱火,使配偶心生畏懼,已成立預備放火罪及恐嚇安全罪。
凃男則辯稱自己沒有真的要縱火,只是對廠商不滿,一時衝動跑去買汽油分裝而已。至於對配偶說要縱火,則是唸一下說要對廠商放火,不是要在家裡放火,也沒有想讓配偶擔心害怕。
法院勘驗秘錄器,發現員警到場後,凃男都在抱怨工作和客戶,說自己情緒沒辦法發洩,還埋怨妻子幹嘛要報警,害他必須去做筆錄、又多一條案底。
法院指出,凃男除了購買、分裝汽油外,沒有其他進一步的動作,看不出他有放火的犯意,而且凃男也沒有把汽油放置到預計放火的地方,也沒準備引火工具,難以認定構成預備放火。
此外,法官認為配偶聽到凃男說要縱火後,擔心的只是凃男的情緒,因為配偶證稱自己會報警,是因為擔心先生在家裡輕生,沒有危及個人安全的感受,因此凃男也不構成恐嚇安全,判決無罪。
司法實務認為「放置引火物質」才是預備放火
《刑法》規定,放火燒燬現在提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在有人的建築物,將面臨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某些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行為,即便尚未實現,《刑法》也給予處罰,例如放火罪有處罰「預備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000 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認為,所謂「放火」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使火力傳導至特定目的物,使其燃燒。最高法院認為,有實際放置引火物質的行為,才進入預備階段,單 純購買易燃物質的行為,則不構成預備放火罪。
過去曾有被告攀爬圍牆台階,將寶特瓶內的汽油從圍牆間縫隙倒入卡拉 OK 店的廚房內,在還沒用打火機點火時就被發現制止,遭檢察官以放火罪起訴。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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