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蠅能證明他不該被槍斃 民團請檢察總長平反盧正

法白作者

2024-01-18發佈

2024-01-22更新

蒼蠅能證明他不該被槍斃 民團請檢察總長平反盧正

蒼蠅能證明他不該被槍斃 民團請檢察總長平反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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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正遭槍決後,家屬到警局揮灑冥紙、痛陳司法濫殺無辜,盧正的姐姐盧菁、盧萍開始在立法院靜坐抗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也持續為盧正發聲。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2019 年對本案啟動調查,如今義務辯護律師團整理出三大新證據,向最高檢察署叩門,希望能開啟非常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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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太太在我手裡,準備 500 萬,不得報警,否則,等我電話」。這是曾重憲接到的第一通勒贖電話,也是最後一通。因為隔天,太太詹春子的遺體就在台南龍崎山區被尋獲。

曾重憲向警方表示,他在案發前一日及當日,看見一輛白色雅哥多次停放在其與太太開設的廣告公司對面。懷疑是綁匪在暗中觀察,警方後來循著車號找到車主,盧正。

警察請盧正到警局「協助」辦案,1998 年 1 月 16 日約下午 2 點多,他走進警局。等到他再走出來時,已經是隔天晚上 9 點多,而且身上多了條罪名:擄人勒贖而殺人。

被刑求認罪,害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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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正自白稱,他在路上碰到外出辦事的詹春子,表示要去收取賒欠她的廣告費,她便上車陪同前往,過程中詹春子不斷羞辱他,盧正為了嚇嚇她,就拿出鞋帶將其勒昏,出於恐懼,他用透明膠帶封住詹春子嘴巴和腳踝,並把她丟棄野外。

這份自白,很快就被盧正自己推翻。他向檢察官喊冤,說自己是被刑求才作出不實自白。但檢察官不信,將他起訴,法院認為他自白避重就輕,實際上是覬覦夫婦財產,尾隨詹春子佯裝巧遇,為避免麻煩,在她上車不久便拿出鞋帶勒斃。

盧正被判處死刑,2000 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同年槍決。

蒼蠅或成翻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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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正遭槍決後,家屬到警局揮灑冥紙、痛陳司法濫殺無辜,盧正的姐姐盧菁、盧萍開始在立法院靜坐抗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也持續為盧正發聲。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2019 年對本案啟動調查,如今義務辯護律師團整理出三大新證據,向最高檢察署叩門,希望能開啟非常救濟程序。

義務辯護律師陳于晴指出,依照警員當年拍攝現場照片,詹春子被發現時衣著整齊乾淨,並無任何昆蟲痕跡,只有很少量螞蟻在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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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律師團委請台灣大學昆蟲系蕭旭峰教授進行實驗,在相近氣溫、日出日落時間下,於相同時間、地點安樂死豬隻並棄屍。結果發現,到隔天上午 10 點多屍體上已出現麗蠅,死後 24 小時屍體可發現明顯麗蠅卵塊。

蕭旭峰指出,若詹春子死後超過 24 小時還沒在身上找到任何蠅類或卵塊,「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推測實際死亡時間應是屍體被發現的 19 日下午,而非盧正自述的前日傍晚。而律師團表示,盧正在 19 日有明確不在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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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也認為,許多物證也與事實不符,法院認為盧正用鞋帶殺人,但卻沒有判斷鞋帶的形狀是否符合被害者勒痕。而當時的法醫也認為扣案鞋帶應該不是用來殺人的兇器。

義務辯護律師陳安安說,相關的菸蒂 DNA、安全帽及電話亭的指紋,都與盧正不符,案發時盧正更有不在場證明,法院卻無視這些證據。

律師:疲勞訊問又誘導陳述,盧正自白不能作為證據

陳安安律師指出,警方對於案件事實的描述比盧正還多,時常是員警先回答,盧正才回答,或是由員警提供選項讓他選。

此種訊問方式屬於誘導訊問,雖然《刑事訴訟法》並不禁止對被告誘導訊問,但更合理的方式為要求被告自己完整陳述自己所知的事實經過。否則難以擺脫檢警已經預設被告有罪立場,再設法要求被告配合說詞的情況。

陳安安表示,該案的筆錄內容多為

「員警:你就把她勒昏。」「盧正:對。」

「員警:然後勒昏之後,你把她丟在國民路的甘蔗園裡面。」「盧正:對。」

也就是說,警方先假設犯案手法,再要求盧正配合作答,而非要求盧正自己說明涉案過程。

陳安安更指出,從筆錄內容觀察發現,如果盧正的答案不是警方想要的,警方就會重複問題,反覆要盧正照著警方想要的方向回答。

盧正之所以會配合認罪,冤獄平反協會認為,盧正當時兩天內密集地做了四次訊問、一次凌晨的現場模擬,這兩天內「至多」只有休息 10 小時,在人身自由受拘束的高度壓力下遭到疲勞訊問,因此只能選擇配合陳述。

律師團也委託台灣大學心理系趙儀珊教授進行檢驗,趙儀珊認為,盧正陳述真實性很低、錯誤可能性很高。

警察辦案有瑕疵,被監察院糾正

事實上 2002 年監察院即通過糾正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指出警方辦案過程有諸多瑕疵,包含未依法踐行權利告知義務,訊問過程未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威脅利誘不正訊問,還縱容與案件無關的人潘敏捷在旁指導盧正問答。

陳安安律師表示,當時承辦的林姓員警因為涉及多項違失被記申誡,已符合開啟再審事由。《刑事訴訟法》規定,參與調查犯罪的司法警察,如果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足以影響原本有罪判決,可以聲請再審。

冤獄平反協會也援引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的審查作業要點,認為盧正案完全符合審查標準,希望檢察總長能依據該要點,啟動非常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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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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