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筆室
2022-03-01發佈
2022-11-21更新
從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看見國際法的究極難題|白目觀點
俄國出兵烏克蘭引發世界譁然,除了一些情緒性理由外,如「拳頭大就是爽、就是熱愛獨裁者、反美帝即正義」,似乎都很難 …
從俄羅斯入侵烏克蘭,看見國際法的究極難題|白目觀點
俄國出兵烏克蘭引發世界譁然,除了一些情緒性理由外,如「拳頭大就是爽、就是熱愛獨裁者、反美帝即正義」,似乎都很難說是師出有名。
對於社會大眾來說,我們很習慣把挑釁一國元首等同挑釁一個國家;因此,當一國統治階級不爽,就彷彿理所當然能發動國家機器,要一群人去殺另一群人,佔領別人土地。這就是國際法詭異的地方——再如何召喚和平主義,始終無法否定國家發動戰爭的權利,也無法完全揭開面紗,看見背後的權貴與野心。
事實上,俄國此次出兵,除了可以從帝國擴張的野心觀察外,甚至早已透過「過早承認」兩個國家的獨立,鋪好出兵之路──即從烏克蘭東部片面宣布獨立的頓涅茨克人民共和國(Donetsk People’s Republic)及盧甘斯克共和國(Luhansk People’s Republic)。
有人會問,這場戰爭中,難道國際法都沒有用嗎?廢話!大部分國際法規範是這些人喬好的,行為合法與否也是他們說了算,俄國甚至還記得要用法律手段(國會授權)跟法律話術(經頓、盧同意) 來包裝暴力行徑與擴張意圖──除非人民動員起來否認這場騙局。
和平,不過是這幾十年的事情
自有所謂「國際社會」以來,即便在主權概念出現之後,國際法的發展大部分都是在紀錄著人類的戰爭。而這個由歐洲列強創造出來的無政府狀態,也讓規範國家行為的條約,鮮少要求國家徹底抗拒權力的誘惑與武裝衝突手段。
國際聯盟時期的「常設國際法院」甚至在1923年《東卡累利亞地位案》(Status of Eastern Carelia)中表示,「未經國家本身同意,不能強迫它與他國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儘管二戰前已有許多嘗試,包括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試圖把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戰爭,認定成非法的舉動,但因實在很難明確設計定義,最終在人類史上最大規模的「世界大戰」中,尷尬收場。
至此,各國政客才著實被自己的嗜血瘋狂嚇到。因此,出於人民對於暴力達到前所未有的恐懼與嫌惡,《聯合國憲章(下稱憲章)》中明定了「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則,要求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以免再度危及世界安全。
不過,若是出於主權獨立(包括領土完整性、不得干預內政)、集體安全之必要等正當理由,聯合國還是保留給國家和安全理事會(Security Council),許多使用武力手段的例外正當事由(詳見《憲章》第七、八章規定)。
但聯合國比國際聯盟較為進步的發展在於,《憲章 》明文讓「和平解決爭端」(參第六章)成為法律義務——即在「未經適當、窮盡和平手段」之前,任何「非出於自衛」的武力使用(甚至威脅)都應先推定為非法。
《憲章》第33條更進一步提供了解決爭端的具體途徑,以一種苦口婆心的態度,要求爭端當事國「在爭端繼續存在,會足以危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時,應盡全力先以談判、調查、調停、和解、仲裁、司法解決、利用區域機構或區域辦法,或各國自行選擇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決。」這些方法之間,並不存在孰輕孰重、優先順序的關係;不管有沒有客觀第三方介入,只要能解決爭端(註一)、解除危機就是好方法。
從而,訴諸武力已不再是解決政治僵局的選項,《憲章》鼓勵各國多利用聯合國大會或安理會來解決爭端,尤其當爭端國權力關係不對等時。
「武力非法化」已被許多國際法學家肯認為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二戰後,任何國家在軍事行動前都會先想好合法事由,而可「例外」出兵。在1986年《尼加拉瓜境內武裝案》中,國際法院認為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甚至具強行法的地位,不能透過相互約定而排除。
無論正當與否,侵略已是事實
除了《憲章》,有關武力使用是否符合符合例外情況,最常被援引的國際文件,包括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的《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第2625號決議,1970年)及未經表決即通過的《關於侵略之定義》(第3314號決議,1974年)。
回到俄國入侵烏克蘭這件事,當然不得不提《關於侵略之定義》這項決議,其所定義的侵略(aggression)要件很廣泛 ——幾乎所有不符合「可例外使用武力」的情況(如主權國家同意、自我或集體防衛、安理會授權維和行動),都會被推定為侵略。
具體而言,侵略要件(註二)包括:
- 一個或一群國家;
- 透過使用軍事武力;
- 侵害他國主權、領土完整性,或政治獨立性;
- 其他違反《憲章》例外允許之武力使用。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不問結果嚴重如何,都得當作已發動侵略行為的初步證據(prima facie)——除非行為國能提出足以推翻事實之反證。可怕的是,當代國際法雖承認和平的重要性,卻未完全否認「義戰」(just war)的正當性。
近幾十年來,有多起事例不斷在挑戰「禁止武力使用」和「和平解決爭端」這兩大原則,尤其是在後911時代的全球反恐戰爭脈絡下。而本次俄國出兵就算出於人道干預,這也並非國際社會普遍接受且承認的「正當事由」,所以俄國入侵烏東地區的行為,肯定能先「推定」為侵略行為了(註三)。
尤有甚者,自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人權理事會的前身)於1977年正式提出「和平權」的概念,和平其實也開始被放在人權框架下被討論,作為全人類普遍、集體的價值,但和平權之具體保障內容,其實從未被認真確立過。
《國際刑事法庭羅馬規約》中列入「侵略罪」,算得上國際社會再一次展現決 心的時刻;而侵略罪的構成要件,是在2010年的烏干達坎帕拉會議中通過的,然而批准該修正案的締約國仍在少數。
和平如果是人權,它的敵人是權力;而權力在統治者手上,在國際關係中轉化成主權意志。當濫用武力使用例外事由,成了一國權貴慾望的遮羞布,對全世界都是危險的——你討厭的美帝如此、北約如此,俄羅斯也一樣。
制肘帝國的,大多是另一個帝國。國家畢竟是擬制的人格,可以選擇服從或抑制權力慾望的還是活生生的統治階級,他們成了決定國際和平能否維繫的關鍵,這也是國際法法理中永遠無法克服的內在矛盾。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李柏翰)
*本專欄法白主筆室「白目觀點」,每週三更新,給您滿滿時事觀點。
註一:所謂爭端,係指利害關係方對一項法律規範或事實現狀之爭論(比如頓、盧兩地之獨立問題),而國際爭端即為國與國、國家與準國家或非國家實體之間的齟齬。只要那個爭端不純粹是政治問題,則司法機關就可能可以就法律部分進行裁決。如烏克蘭於2017年針對克里米亞跟烏東問題,到國際法院控訴俄國違反《制止資助恐怖主義公約》以及《消除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註二:侵略行為包括:1)武裝侵 入或攻擊;2)轟炸、封鎖、侵犯領土;3)他國同意範圍外之擴張行動;4)允許其他國家使用自己的領土犯下侵略行為;5)僱用武裝非正規軍或僱用兵實施侵略行徑。如2005年關於《剛果領土軍事活動案》國際法院判決中,就有法官認為雖然一開始烏干達軍隊是受剛果邀請去掃蕩反叛軍,後來竟賴著不走,應構成了侵略行為,而非法佔領他國領土更嚴重侵害主權了。
註三:這裡暫且不談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若「反擊」算不算集體防衛;也不談頓盧兩國算不算「民族自決」。法律作為弱勢者的最後武器,在俄烏衝突中更為明顯,俄國發動「特別軍事行動」後,烏克蘭深知安理會不可能有所作為,迅速以俄國「違反《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向國際法院起訴,並請求停止攻擊等臨時措施,以避免不可回復之傷害。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