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谷翔平翻譯「涉賭」引爭議!運動員為何不能如常人賭博?|娛樂運動

陳玠宇

2024-03-21發佈

大谷翔平翻譯「涉賭」引爭議!運動員為何不能如常人賭博?|娛樂運動

大谷翔平翻譯「涉賭」引爭議!運動員為何不能如常人賭博?|娛樂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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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該如何看待職業運動人員賭博,或投注運動賽事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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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那種不勞而獲的感覺,讓人難以抗拒,對運動產業的從業人員也不例外。

近日大谷翔平的翻譯水原一平,即因涉及非法運動博弈,被洛杉磯道奇隊解僱。回到台灣,過去前台啤英熊隊顧問閻家驊教練,也曾有兩次違法賭博的經驗;而最廣為人知的前大聯盟球星Pete Rose,也有這方面的紀錄。

我們該怎麼看待職業運動人員賭博,或是投注運動賽事的行為呢?

選擇合法管道,切莫以身試法

早在棒球職業化之前,人們就開始對棒球比賽下注了。

1860 年代,紐約著名雜誌《Harper's》在一篇報導中寫著「棒球比賽已經賣給賭徒了!」,以此呼籲:棒球界要注意賭風滲入球場的問題(註一)。此後,運動比賽和賭博的關係,始終難分難解。

但針對賭博行為,實在難以禁止,讓許多國家經常發生開放與否的爭辯──在台灣,我們只開放少數特許的投注管道(註二),即我國的運動彩券。

運彩是由國家委由民間來當莊家,所特別允許的合法博弈,是公私合作的例子(註三)。2022 年,台灣運彩靠著世界盃足球賽,就創下 104 億元的銷售額(註四);大家在瘋世足的同時,也替運動發展基金貢獻了一己之力。

而除了運彩外,我們還有其他的投注管道嗎?比方說網路賭博?

這邊要小心,因為網路賭博會有「刑罰纏身」的爭議。關鍵在:賭博罪禁止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的賭博行為──「網路空間」算不算這樣的場所?

面對這個問題,過往學說和實務有不同的看法。有判決採肯定見解,認為大家既然可以自由進出網站,那麼在網路的賭博行為,自然構成了《刑法》賭博罪(註五)。

但最高法院近期的刑事判決(註六)認為,如果玩家要輸入帳號密碼才能和莊家對賭,這樣的場所是封閉的,且個人投注的內容也不是其他人可以隨便知悉,因此這樣的行為不能構成賭博罪,只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用「非公開場所賭博」的名義來處罰。

面對最高法院的逆襲,立法院也在 2021 年底修法,在《刑法》第 266 條的賭博罪增訂第 2 項指出:「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過去實務見解不一的認定,終於透過明文給解決──即便是國外的合法網站,在國內下注也會有法律責任喔!

合法運動彩券,也不是人人都能買?

如果要投注運動賽事,還是要在國內合法的管道購買運動彩券,但運彩也不是人人都能買。

為了維持比賽和投注的公平性,《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就規定,舉辦投注賽事的相關人員和參加比賽的隊職員,就沒有辦法購買、受讓或兌領相關賽事的運動彩券。

除此之外,各個運動組織也有內部的特別規定,像中華職棒的聯盟規章訂有《運動彩劵相關規定》,其中第 1 條就嚴格規定:「聯盟、球團及職棒從業人員均不得購買或受讓『運動特種公益彩券』。」

籃球聯盟 P. LEAGUE+ 則禁止一切非法賭博,並禁止球員投注「國內」合法的籃球比賽,像是聯盟章程第 23.2.1 即規定:「球員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國內外非法』之運動彩券或運動賭盤。」第 23.2.2 規定:「球員不得購買、受讓或兌領『合法國內』籃球比賽之運動彩券。」

若是非法簽賭,職業運動的從業人員除了會觸犯《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及聯盟規章外,更有可能違反了契約條款──嚴重的話,也會因此丟掉工作。

這是因為,職業運動員作為公眾人物,個人形象會影響自身商業價值,因此球團多會在與球員的契約中,訂定道德條款──若球員做出違法,或讓社會大眾反感的行為時,球團有權對球員進行懲處,甚至提前終止合約(註七)。

但每個人的道德標準不同,道德條款怎麼規定,會因所在國家和所屬聯盟的態度而有不同。像是美國的職業聯盟,道德條款規範的重點會放在槍枝、毒品、家暴等該國較關注的議題(註八)。中華職棒的規章中,也有針對賭博、鬥毆、酗酒、酒駕等行為進行規範,甚至也規定球員不得出入聲色場所。

運動員就一定不能賭博嗎?

賭博是國內職業運動的禁忌,曾重傷職業棒球,過去的日子也困擾著籃壇,部分運動組織希望能透過「重刑」的方式來達到嚇阻效果。

T1 聯盟應屬目前規定最嚴格的組織,聯盟章程第 17 條第 4 項即規定:「購買或受讓國內外與籃球相關,但非本聯盟賽事之相關商品者,立即解職並永不錄用,球員須給付球團違約金新臺幣 300 萬元,惟倘球員與球團有較高額度違約金約定者,以較高金額為準;球團則處罰款新臺幣 100 萬元。」

依照上開條文解釋,如果 T1 的選手到運彩店,投注 NBA 的賽事被發現,應該要立即與他解約並永不錄用,還需要賠償球團新臺幣 300 萬元。但針對「賭博、鬥毆、酗酒、吸毒、重大違紀或其他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行為」則是依情節輕重,最高處新臺幣 100 萬元,或得併處公益服務或禁賽至多 30 場。

在價值判斷上,該聯盟顯然把運動博弈視為聯盟最大的禁忌。

但本文認為,即使是運動員,也有與一般人一樣生活的自由,所以不妨開放購買合法的運動彩券;但涉及與自身職務有關之賽事時,則應予迴避,以維持賽事的公平性。如果是非法賭博,但不涉及自身運動項目,則依各聯盟的道德條款處置。

換句話說,如果是「非法且涉及自身運動項目」的賭博行為,則應受到聯盟最嚴厲的懲處;因為這顯然跨越了紅線,讓大眾對賽事公平性存疑。總之,希望大谷相關爭議早日平息,還給球迷一個舒服的觀賽空間。

【本文作者】

陳玠宇

東吳稅法組碩士,研究興趣是財政法和運動法,支持的球隊是紐約大都會和台南喵喵,最喜歡的寶可夢是噴火龍。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陳筱玉,美國棒球發展史,聯經 1994 年,頁 11。

註二:比起台灣,國外有許多合法的博弈網站,像英國的「Bet365」或是美國的「DraftKings」,提供各種運動賽事的賭盤讓會員投注;如果在台灣下注國外合法的博弈網站,會有法律責任嗎?答案是肯定的,投注國外博弈網站會有網路賭博的問題。

註三李建良,析論運動彩券發行之法律關係-以台北富邦銀行發行運動彩券為例,台灣法學雜誌,第 203 期,頁 4。

註四:當年的銷售總額為 602億,公視新聞網,買運彩真能振興體育? 一文了解運彩盈餘去哪兒【圖表】

註五: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6311 號刑事判決、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4801 號刑事判決、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壢簡字第 961 號刑事判決。

註六:請參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非字第 174 號判決

註七:鄭瑞健,職業運動員人才契約的道德條款-以美國四大職業運動聯盟及中華職棒大聯盟為中心,東吳法律學報,第 30 卷第 2 期,85-87。

註八:請參見 MLB Conduct Policies。 

*Let's play!本頻道讓你掌握娛樂與運動圈的最新法律事件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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