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67解釋:這個法條夠清楚嗎?|司法動態

劉珞亦

2018-08-02發佈

2024-02-14更新

釋字767解釋:這個法條夠清楚嗎?|司法動態

釋字767解釋:這個法條夠清楚嗎?|司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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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大法官釋字又來了,今天來介紹一下「法律規定的清不清楚」的問題。但這是一個無奈的故事,希望妳可以看到最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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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週記|釋字767解釋:這個法條夠清楚嗎?

大家好,大法官釋字又來了,今天來介紹一下「法律規定的清不清楚」的問題。但這是一個無奈的故事,希望妳可以看到最後。

★故事是這樣的

聲請人是A,在2007年9月的時候因為一直發燒,所以趕快去台大醫院就診,經診斷後發現是一個很嚴重的病,所以醫生趕快給予一個「藥物」來治療,雖然一度轉到加護病房,但後來病情有穩定下來。

不過,A卻在2008年1月的時候,突然發現兩隻耳朵都聽不到,後來確定是因為「藥物」的毒性不良反應造成的,A後來不幸變成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

A決定要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來申請「藥害救濟」,經過審議後他們認為A是不符合藥害救濟的要件。甚至接下來的訴願以及行政訴訟得都輸掉。

為什麼呢?

★爭議之處

整個爭議是在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這部法律的目的是在讓一般人民,如果在正常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的情況,可以有即時救濟的可能。
但是這條白話一點就是:「如果這個藥物的不良反應,是常見而且可以預期的,這樣就不能進行救濟喔。」

而法院都認為,衛生署曾經說過,只要不良反應發生率是大於1 %,就可以被認定是「常見不良反應」,而且A的藥物導致耳朵聽力喪失的不良反應平均是在10%,所以吃這個藥導致聽力喪失,是常見而且預期的,所以符合上面的規定,所以A不能救濟。

但A的律師認為,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是不夠清楚的,一般人根本沒有辦法有可能來「預見」?

為什麼?因為就一般人來說,我怎麼會知道所謂的「不良反應」,我要怎麼來預見呢?就算是專業的人士,也很難在具體個案中精準判斷某一個藥物不良反應是不是「常見可預期的」,更何況一般人?所以上述的條文應該要被認定是違憲的!

★大法官多數意見怎麼說?

1.首先,憲法確實要好好來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及「健康權」。法律也應該要好好規定,要讓大家可以理解、可以預見、也可以經由司法機關來審查。

2.但這個「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以一般人來說,應該是可以理解甚麼意思,而且「不良反應」在「藥害救濟法第3條第4款」已經有明確定義了。就算大家法條看不懂,應該也可以從醫師的講解,藥單上的記載,來了解用藥的不良反應可能性。

3.而且關於藥害要怎麼救濟,這件事其實是屬於政策性的立法,我們大法官面對這種狀況,會比較尊重立法機關。因此「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我們大法官認為是沒有違憲的。

★不同意見怎麼說?

湯德宗、詹森林、黃瑞明、羅昌發四位大法官皆不贊同多數意見,他們都認為本案的規定已經違反「法律明確性」,這樣的規定根本沒有辦法讓一般人了解,所以應該要違憲!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是這樣說:

我是贊同本號的結論,但希望這樣的解釋,以後可以使病人在「使用藥物時」,可以經由醫療專業人員充分告知,或閱讀藥袋等,只要以後醫師沒有善盡告知,或導致病人沒有辦法知道狀況,委員會就不可以隨意根據規定拒絕藥害救濟,如果能有這樣的效果,大概就是「亮點」了吧。

★聲請者的最後奮力一搏…

釋憲聲請的翁國彥律師,在釋憲聲請書最後,談到A的生活狀況。A在台大醫院已經住了7年,她正值青春的花樣年華,但現在被迫以醫院為家,病床和網路成為她生命中唯一的對外窗口。他希望這一部社會主義色彩濃厚的憲法,可以盡到國家保護社會經濟弱勢的當事人。

但可惜最後是以合憲收場,也代表釋憲聲請者的輸掉。但不論如何,希望這號釋字的當事人,勇敢的繼續走下去,如果網路是妳生命的窗口,那就在這個網路世界和我們一樣,一起綻放努力的色彩吧!

後記:這篇在臉書發出後,釋憲的主角以及律師分別來回應。當事人說:「謝謝大家的鼓勵!非常感謝律師,真的辛苦了!今年邁入第12年了,一樣離不開病房,祝福大家身體健健康康的,不要再有類似案件了!😄🤓😊」

律師則回應:「這件大法官審了4年,意謂當事人目前已經在台大醫院的小小病房裡住了11年,而且不能下床行走。謝謝法律白話文的整理,以及對當事人的鼓勵。在人權保護的這條路,我們都還要繼續奮鬥!」

每一個釋憲案,都是權利的奮鬥史,希望我們可以一起記錄這些,和本案的當事人以及律師一樣勇敢,為這社會盡一點點心力。

封面圖片來源:https://tinyurl.com/y88a88ub

*每當有重大事件,想知道有何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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