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報稅了!先聽個價值8億的小故事吧!|財經投資

黃建智

2022-05-09發佈

2023-12-05更新

又要報稅了!先聽個價值8億的小故事吧!|財經投資

又要報稅了!先聽個價值8億的小故事吧!|財經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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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告別了學生身份,除了年齡跟體重,每年固定會來找你的,就是稅務問題。由於《憲法》明文:「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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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報稅了!先聽個價值8億的小故事吧!|法白商感情

當我們告別了學生身份,除了年齡跟體重,每年固定會來找你的,就是稅務問題。由於《憲法》明文:「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等於要大家把過去辛苦賺來的錢拿出來,對於稅務這件事,也就不得不慎重。

每年五月的報稅季,有什麼值得注意的呢?

疫情下的報稅新生活

「走,我們出門去報稅。」但最近疫情好像挺嚴重的。

由於近期本土疫情再起,為免過度群聚,針對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國稅局把期限展延至今年 6 月 30 日。

而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等方面,也同時把期限展延至今年 6 月 30 日,讓大家有更寬裕的時間處理,不用趕在原定的時間去人擠人。

除了將時間延長之外,跳脫稅務都是實體辦理的思維,財政部也推出手機報稅 2.0 的介面,新加入增刪配偶、扶養親屬及切換編修模式等功能,再搭配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除了提升便利性,更減少實體群聚的風險。

報稅季的小插曲

納稅這件事情要小心,一個差異,可是會損失 8 億的。

在營利事業所得的計算中,依照《所得稅法》的規定,以往年度的營業虧損,是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的。換句話說,通常都是以本年度的虧損為範圍。

但是立法者認為,如果單純以年度為界來計算營利事業所得,可能會過於僵化,反而讓變動性大的事業負荷過重;因此,為了提高企業競爭能力、促進稅制公平合理,並同時考量稅捐負擔能力,讓企業永續經營,就在規定中設下但書:讓符合資格的營利事業(公司型態經營),可以把前十年內各期虧損(這部分要經稽徵機關核定),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跨年度盈虧互抵。

雖然立法者開啟了這項便利之門,不過仔細看法律條文,要如何「核定各期虧損」,卻沒有明文規定,也就讓這部分的解釋就顯得格外重要。

而在 1977 年時,財政部曾發布一項函釋,認為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如果要適用那項規定,應將各期依《所得稅法》規定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下稱國內投資收益),先抵減各期核定虧損之後,再將虧損的餘額,從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這樣解釋的結果,竟然就讓某公司吐了 8 億出來!2010年,中鋼(2002)與旗下子公司中龍鋼鐵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就主張符合前述「跨年度盈虧互抵」的規定,想要先扣除虧損的部分;依照新聞報導,此部分金額高達96億元。

不過,由於前面提及的財政部函釋認為:各期虧損必須先扣除國內投資收益。因此,即使中鋼與中龍鋼鐵過去十年共虧損96億元,但因爲有國內投資收益高達85億元,所以實際上能主張虧損的只有11億元,換算下來,還要補超過8億餘元的稅。

看到這邊,好奇的你可能會想:法律又沒明說要扣掉國內投資收益,主管機關可以這樣不管法律,自己加上去嗎?如果要扣掉國內投資收益,這樣不就與所得稅法的規定有所出入嗎?

與你保持相同想法的中鋼,把期望交給了大法官。

憲法法庭說了什麼

來到最後一關的憲法法庭,中鋼已經是背水一戰了;在正式開始前,必須先知道什麼是租稅法律主義。

租稅法律主義,是指國家課以人民稅捐義務或減免優惠時,應透過法律來規範;但是法律規定,不可能講得太詳細,所以針對專業事項或細節事項,則可以交給主管機關用行政命令來補充。但無論如何,主管機關都不可以反客為主,讓行政命令的內容超越本來授權的法律。

至於前述的行政命令──也就是財政部函釋,有沒有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呢?從結論而言是否定的,憲法法庭認為:該函釋的目的是為了協助下級稽徵機關行使核定權,且函釋內容只是在解釋法律的涵義,並沒有超出法律文字的解釋範圍,所以並沒有違憲。

囿於篇幅(註),試舉憲法法庭提出的幾個理由。首先,《所得稅法》固然提到國內投資收益可以扣掉、不算入所得,但本質上那筆錢,仍然屬於獲配事業的收入,所以儘管年度營所稅結算已經結果是虧損狀態,但是因為這種虧損狀態並沒有將投資收益計入,該營利事業不一定真的實際發生虧損,所以憲法法庭認為財政部函釋的做法是為了「正確衡量營利事業的實際盈虧,藉此判斷真正的稅負能力」。

換句話說,憲法法庭認為:財政部是依照實際負擔能力來計算,並沒有多佔營利事業一分便宜。

最後,憲法法庭選擇站在財政部這邊:認為函釋內容可以適度配合國家有關財政、經濟發展等目的;但也同時認為:《所得稅法》規定的「跨年度盈虧互抵制度」,會影響國家財政、經濟與產業發展,並涉及人民的租稅負擔,為了避免疑義,對於核定各期虧損的基準,仍然要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明定比較好。

結論

從這份憲法判決中,我們可以看到,納稅這件事情,正深深影響社會,事實上離我們很近;儘管從小我們被灌輸:納稅是國民的義務,但如何遵守納稅的程序與規範,是屬於國民監督、政府執法、國會立法所共同的問題,唯有健全的稅制規範,才能為國家發展奠下完善的經濟基礎。

(本回作者|執行編輯 黃建智)

*本專欄「法白商感情」,每週一更新。分享創業、經營與投資相關時事法律分析。

註:本件憲法判決論述理由較多,且用語較專業,為求讀者方便閱讀,本文僅挑選較為簡潔的部分,如有興趣可詳見判決內容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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