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分到遺產也要繳遺產稅?大法官這樣說

陳玠宇

2024-12-05發佈

沒有分到遺產也要繳遺產稅?大法官這樣說

沒有分到遺產也要繳遺產稅?大法官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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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遺產稅的重壓,尤其是「擬制遺產」的規定,繼承人常感覺不公平。憲法法庭近期判決此條款違憲,要求修法,以保障遺產繼承的公平性及減輕不合理稅負。這對規劃遺產及面臨稅務糾紛者是一大福音,有助於確保量能課稅的原則和繼承人的財產權益。透過此次法庭調整,未來遺產稅計算將更符合生存配偶的經濟貢獻,避免生前贈與引發的多重稅負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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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玠宇

當親人過世後,除了情感上的哀痛,許多人還得面對繁重的遺產稅負擔,尤其是遇上「擬制遺產」的規定時,可能會感到格外不公平。有一名年輕繼承人繼承了1,500萬的財產,卻因父親生前的贈與而被國稅局要求繳納 5,700 萬的遺產稅。還有一名配偶,因為丈夫生前贈與的財產而無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被多課稅的處境更是無奈。

在這些明顯不合理的案例中,憲法法庭今年作出判決,認定這些規定違憲,並要求立法院修正。對於正在規劃遺產或面臨遺產稅糾紛的民眾,這項判決無疑帶來了更多的公平保障。

兩年內生前贈與會被擬制課稅

許多人為了節省龐大的遺產稅,把財產透過贈與等方式,在生前就移轉給配偶及晚輩等親屬。尤其配偶間贈與免稅,就成了許多人的選擇。

然而政府為了確保國家的租稅債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就規定了「擬制遺產」,也就是將被繼承人的生前贈與視為遺產。

依據規定,繼承人如果在被繼承人過世前 2 年獲贈財產,這些財產也要被併入其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無法躲過被課稅的命運。

舉例說明,小王罹患重病,知道自己日子不多了,決定將自己戶頭的現金3,000萬贈與配偶小美, 3 天後便過世。這 3000 萬必須被視為小王的「遺產」,小美仍然必須被課遺產稅。

然而這樣的制度,卻陰錯陽差地,讓沒有獲贈財產的人,也必須一起承擔沈重的遺產稅。憲法法庭面對的案例,便是這樣的情況。

沒有拿到贈與,卻需要幫忙繳遺產稅?

一名未成年小孩A,在父親去世後成為唯一的繼承人,繼承了約 1,500 萬元的遺產。然而,由於父親生前曾送給妻子價值3億元的股票,依照法律,這筆贈與必須算進父親的遺產總額,於是A需要負擔約 5,700 萬元的遺產稅。

更糟的是,由於 A 不是父親跟妻子所生,是非婚生子女。而妻子跟其他小孩,都拋棄繼承,結果導致 A 明明只繼承 1500 萬的遺產,卻要背上了遠超過繼承資產的沉重負擔。

由於我國遺產稅採「總遺產稅制」,也就是說,遺產稅是依照被繼承人所留下的「遺產總額」課稅,不是按照每個人實際拿到的金額來計算。因此 A 雖然沒有實際拿到 3 億元的股票,卻因為 3 億元的股票被納入「遺產總額」,進而必須負擔相對應的遺產稅。

憲法法庭在判決中表示,量能課稅原則是稅法的重要原則,國家課徵稅捐,應該要以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稅捐負擔能力作為標準,遺產稅的課徵也是一樣,應該要以繼承人的負擔能力來課徵遺產稅。

針對 A 的情況,憲法法庭認為,如果因為「擬制遺產」的規定,讓實際繼承人額外負擔配偶因生前贈與造成的遺產稅,不僅違背量能課稅原則,也侵害繼承人的財產權,判決相關規定違憲。

未來遇到類似的案件,大法官表示,如受贈的配偶仍然是繼承人,國稅局應計算擬制遺產之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依該比例計算所增加的稅額,就該部分稅額,只能向生存配偶發單課徵,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也就是說,生前贈與的部分,配偶自己繳稅

如果生存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國稅局不得就生存配偶受贈的部分,對其他繼承人課徵,也不能就被繼承人所遺留的現存遺產執行。

拿到生前贈與,反而要繳納更多遺產稅?

在另一個案例中,獲贈財產的配偶,反而因此多繳稅。

依照民法規定,夫妻如果離婚或一方死亡,雙方針對「婚後財產」的差額,可請求平均分配,也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為了保障婚姻關係中,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通常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生活付出更多的貢獻,因此犧牲了為自己累積財產的機會。

因此在配偶過世後,生存的一方可以先將遺產中屬於婚後財產的部分,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剩下的部分才是遺產。

然而在憲法法庭的案例中,先生在過世前 2 年內,將土地贈與給太太,導致國稅局在計算遺產稅的時候,將土地的價值全部算入遺產稅基,而太太因此喪失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機會。

假設太太婚後沒有工作,名下沒有財產,而先生贈與給太太的土地價值 1 億元。太太於先生過世後,按照「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先獲得 5000 萬,剩下的 5000 萬才是需要繳納遺產稅的遺產。

然而先生在過世前 2 年內,就將土地贈與給太太,導致太太在先生過世後,無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土地總價值 1 億元,全部都要課稅。

大法官認為,如果亡者沒有進行生前贈與,生存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在「擬制遺產」的情況下,生前贈與被計入遺產總額,生存配偶卻不能請求剩餘財產,不符合憲法所保障的平等原則。這樣的立法無法一致且充分地反映生存配偶潛在之經濟貢獻。

未來遇到類似的案件,大法官表示,擬制遺產應視為現存遺產,並依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的規範意旨,允許生存配偶扣除,國稅局應以經扣除後的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國家稅制必須確保國家財源,也要兼顧公平

沒有人能避免死亡,多數人也不願意被國家課徵過重的稅賦,遺產稅的稅率在過去十五年內修正過兩次。2009年將原本最高50%之累進稅率制度,修正為10%之單一稅率,來降低租稅規避誘因;在2017年,又捨棄單一稅率,修正為10%、15%、20%的三級累進稅率。

就像一場大型社會實驗,國家不斷在計算一套最合適的稅制,稅率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既要避免人民生前安排財產,又要確保國家的稅源。這樣的拉扯是在國家和人民之間,卻忽略了被繼承人間的公平。

此次憲法法庭的判決,不僅解決了「擬制遺產」導致的繼承人負擔過重的問題,也調整了配偶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上的不公平處境。這次的判決,讓遺產稅的制度朝向更貼近量能課稅和公平原則的方向發展,對於正在為遺產稅苦惱,或正在準備規劃遺產的民眾而言,這無疑是個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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