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佑
2023-10-24發佈
2023-10-23更新
臺灣 AI 判決系統即將上線,機器徹底取代法官了嗎?|智財科技
本文認為:未來不管科技如何發展,審判主體仍應以「法官」為核心,那 AI 又該扮演何種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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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法界希望借助 AI 的力量呢?
一言以蔽之,除了想分擔與消化人類積存已久的案件外,社會普遍希望所有的承審法官,彼此都能有統一的認定標準──在類似的案件之間,能做出類似的裁判結果,藉此落實法律追求的公平正義!
而在諸多審判中,就算確定了案件事實,到底該如何解釋或適用法律,往往涉及價值判斷,這部分目前仍然很難交由 AI 達成;而較可能透過程式化,藉此自動化的審判工作,似乎主要是「預測未來的法律效果」,例如像是親權歸屬或刑事處刑。
這裡想先問大家:有沒有使用過「AI親權判決預測系統」?它是由國立清華大學執行科技部 AI 人社領域計畫的成果。該計畫是使用司法院公開釋出的判決書作為訓練資料,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技術建立模型,針對未來的司法案件,預測可能的判決結果,讓案件當事人能有所參考。
這裡建置預測的需求在於:通常爭奪親權的案件,律師只能透過訪談,了解當事人的工作情況、孩童個人意願、平日相處關係,並觀察居住環境、親友支持系統、過往陪伴經驗等相關事證,律師才能用體感去衡量法官到底會如何做出決定。
但如果用了這個系統,就能相對客觀運用過去裁判經驗,有條有理地呈現預測結果,讓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心情更為坦然。正所謂盡人事聽天命,律師若能配合過往經驗、提出論據,也就更能讓法官確實朝這樣的結 果去裁判。
另外,目前臺灣司法實務上,也確實運行好一陣子的 AI 量刑系統。
不過,量刑系統仍然無法代替人類找到一個完美、唯一或毫無偏見的判決。它畢竟是從經驗創造出來的東西──其所奠基的資料,就是過去人類法規面對類似紛爭所積累下來的經驗。
總之,使用 AI 建置預測系統,毋寧是告訴我們:如果有什麼狀況,法官通常會怎麼判。如此一來,法官可能也會自我制約而選擇那樣判,進而慢慢趨向統一的判斷標準,才不至淪為以往常見的司法笑話—「台灣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AI 裁判系統仍應以人為本
說到底,不管我們如何運用,AI 判決系統只能充當裁判的輔助工具,判決最後仍應由承辦法官做終局審核,並以其為負責任的主體。法官絕不能因過度依賴,進而忽略基本功──舉凡個資、事實、法條、理由等事項,還是要逐一檢驗。
這可對比自動駕駛的輔助功能,人類駕駛終究還是負責掌舵的主體。
就此,如同司法院特別說明:AI 系統所生成的刑度,僅供法官參考;最後做成的判決書類,還是得經過人類法官審核調校,並非全然交由 AI 辦理。
筆者認為,量刑之際,人類法官本來就有「隨時介入調整」的義務,以保持法官的審理彈性;因為,AI 語料既然來自過往的歷史資料,若這些資料存有大量偏頗,這時就只能仰賴人類法官捍衛價值,一一篩選了(註二)。
具體來說,法官從事的法律工作,並非僅在單純查找「知識資料庫」,而是要不斷進行「價值判斷」的動作─ ─這也是目前 AI 仍然無法取代人類的地方。由於人類的價值與判斷,會隨著社會、文化與時間而改變,這種「典範移轉」機轉非常複雜,概念意涵又難以確定,也就讓如此運作的法律推理,將永遠是人類的權限(註三)。
如何看待 AI 治理的新世界?
在未來,越來越多人類活動可透過 AI 來實現,但就像歐盟的《人工智慧法》(AI Act)禁止某些 AI 實踐,並要求供應商和使用者,遵守與高風險 AI 系統有關的各種監管義務;其背後原因,就是避免 AI 過度操縱人類反應──此亦為現在網路治理的主流概念。
把前述觀點,對應本次主題「司法系統的運作」,本文認為:未來不管科技如何發展,審判的主體仍應以「法官」為核心。
因為依據法律,以正常邏輯推理及價值判斷,理性做出合法且合理的裁判,此為人類專屬的感知機能;法律的適用,不同於數學計算,並非套用一定公式就可以得出必然且絕對的答案,靈活運用法律,並實現背後的法律價值,是 AI 難以跨越的門檻。
在法律產業中,AI 的運用僅得在於查找及分析資料,或協助部分機械式的簡單程序,擔任輔助的角色。而法律「人」從事的審理工作,是在這複雜的世間永遠專屬於人類的權利與義務。
【本文作者】
陳建佑律師(Leo)
Leo是資鋒法律事務所所長,身兼方格子專欄作家、NoMoreLaw節目的Podcaster,主要關注及研究資訊法律的相關議題。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腳
註一:不過應注意的是,這是「人類法官」利用 AI 系統處理的判決,而不是全然由「AI法官」處理的判決,兩者概念全然不同。
註二:面對這波 AI 浪潮,我國國科會在近日的行政院會報告中,參考各國政府作法、AI技術,更與法制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協作,並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g0v的 vTaiwan)徵詢民眾意見,終於研訂出一份《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草案),筆者謹將為與法院利用 AI 生成判決書相關的指引臚列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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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 AI 產出之資訊,須由業務承辦人就其風險進行客觀且專業之最終判斷,不得取代業務承辦人之自主思維、創造力及人際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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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不可完全信任生成式 AI 產出之資訊,亦不得以未經確認之產出內容直接作成行政行為或作為公務決策之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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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使用生成式 AI 作為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輔助工具時,應適當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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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以外之機關得參照本參考指引,訂定各該機關使用生成式 AI 之規範。
筆者認為,從這份「I參考指引」得出的結論就是:法官藉由生成式 AI 產出的判決書類,應由該案件承辦法官進行客觀且專業的最終判斷,不得取代承辦法官的自主思維與道德判斷;法官應將其使用生成式AI作為判決書撰擬的輔助工具。
註三:觀諸各國包括台灣舉辦的人工智慧研討會或專論文章的意見,其餘看法仍有:
- 未來 AI 不會完全取代律師或司法官(檢察官與法官),但 AI 助理與律師、司法官所組成的人機系統,具有無限光明的發展前景。
- 立法應該規定,AI 不能擔任法官,以堅守司法是人類爭端解決的最後一道防線。
- AI 法律系統的研究,對於推動法律推理微觀機制、促進司法文明具有積極意義。
註四:歐盟議會在 2023 年 6 月 13 日三讀通過 AI 的立法規範(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為全球第一部人工智慧監理法規。
*本頻道「智財科技」,分享江湖在走,科技要懂,法律在這裡扮演什麼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