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詣倫
2024-05-05發佈
大法官釋憲,再掀死刑存廢議題!一文了解爭什麼?|司法動態
就用這篇讓讀者,快速了解死刑在釋憲上的發展!
(本顯圖引自維基百科,由 Jiang - 自己的作品, CC BY-SA 3.0)
死刑制度,是否可繼續存在?在今(2024)年的 4 月 23 日,正在憲法法庭,歷經轟轟烈烈的言詞辯論;各大機關與人民,均拭目以待,大法官究會做成合憲抑或違憲的決定。
就用這篇讓讀者,快速了解死刑議題在我們釋憲制度上的發展。
大法官早說死刑合憲?為何又再談?
實際上,死刑是否合憲,早在將近 40 年前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 194 號,大法官就表明了「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就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鴉片者,處死刑」之規定合憲。
接續同院釋字第 263 號與第 476 號解釋,大法官則有放緩一點態度,認為死刑制度立法嚴峻,但如果搭配《刑法》的「減刑條款」,就可免去落入死刑的窠臼,進而迴避「死刑過苛」的問題,繼續認為死刑存在是合憲的。
然而,就連釋字第 476 號解釋,也是 1999 年的解釋了;15 年後的現在,大法官又再次面臨了「死刑是否合憲」的挑戰。
或許有人會質疑,為何大法官之前都認死刑合憲了,這次為何還要去討論死刑的問題?在這裡,筆者要簡單介紹「憲法變遷」的概念。
從字面上可知,憲法的內涵,會隨社會價值 、民主化的程度而不停變動。憲法的內涵就如同水慢慢流過各種不同容器一般,不斷適應不同的盛水形狀,絕非一成不變──這次,大法官有可能就是認為,面對死刑的存廢,我國的民智與法治價值,又進到了可以再度討論的時期,因此再度受理並開啟了「死刑違憲與否」的討論。
那些認為死刑應存在的理由
不可否認的,主流民意多以死刑應該存在,作為結論。
主要論述則扣緊刑罰目的,認定死刑存在,是基於人民沒有私力救濟的可能,若個人仍持續曝曬在身心的嚴重侵害,將動搖一般人對國家壟斷「公權力」的信心;並就此導出個人要求國家慎重追訴,特別針對嚴重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要徹底「有效」的請求權。
另一方面,支持者也因刑法目的在於:應報(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一般預防(對於潛在犯罪者之嚇阻)及特別預防(對於特定犯罪者的矯治及預防再犯)等功能,因而指出:剝奪死刑犯之生命,固然無法矯治該名犯罪者,而不合乎特別預防之目的,但不可因「其中一個目的」無法落實,便認死刑不應存在。
此時,死刑的作法,反而能夠呼應「應報理論」,能夠撫慰受害者家屬的悲傷,落實殺人償命、以命抵命的文化要求;在一般預防的邏輯底下,死刑作為極刑,更可以嚇阻潛在的犯罪人士,不要去觸犯這類泯滅人性而可能面臨死刑的刑事責任。
在認為死刑應該存在的想法當中,也有分歧立場,溫和派認為:死刑這件事,應僅限於「侵害生命法益」的犯罪,亦即殺人以外的犯罪行為,都不可讓法官做出死刑判決,比如說:販賣一級毒品──申言之,販賣一級毒品畢竟與殺人不同,不該科處到死刑。
強勢派則認為,死刑既然存在,究竟何種狀況要賦予死刑的法律效果,應 該「全然」尊重具有民意的立法者才對。
死刑真的該存在嗎?
筆者想在逆風說明,死刑存在有下列盲點:
一來,一般預防在於追求「減少犯罪率」,然經過無數統計,都沒有辦法確知「死刑存在」,與「降低重大犯罪的犯罪率」是否有正相關。
換言之,「真想殺人的人,並不會因有死刑存在就不殺人;一個不想殺人的人,也不會因沒有死刑就將原本的犯意,變更為更嚴重的死刑犯意」,故死刑是否能達成「減少犯罪率」的目標,早就存在極大的爭議。
此外,死刑是否真能撫慰受害者家屬的痛苦,筆者認為:在槍決當下或許可以,然而死刑撫慰的,與其是家屬痛苦,不妨說是弭平社會憤怒。只是刑罰的目的,為何該把「弭平社會憤怒」放入?
回顧歷來的重大殺人案,觀察民間社會氛圍,會發現每當此類案件發生後,網路鄉民、社會就開始一窩蜂的高喊「犯罪者應處死刑,還受害人家屬一個公道」;此時冷靜想想,究竟這些大聲吆喝,究竟是真想替家屬討公道,還是只是跟著「喊燒」(huah sio),以看戲且噬血的角度來面對某一悲劇?
筆者認為,支持死刑的人壓根兒不重視受害者的家屬,他們只是想看到死刑落實。
否則針對前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在其女小燈泡被隨機斬殺後從政的批評,為何會屢屢存在?當王婉諭因悲劇從政,是以受害者家屬的角度,希望於體制內了解社會安全網、我國整體精神醫療網體系究竟出了甚麼問題,然而社會是如何看待這樣的受害者家屬?
「踩著女兒的屍體當官」、「假正義」、「小燈炮在天上也會哭」、「孩子的一條命,成就妳地位」以上欠缺人性的批評,在其從政的四年層出不窮,社會大眾彷彿站在制高點告訴王婉諭委員:「我們已經幫你 討到公道了(死刑),你就應該閉嘴,不要繼續貪婪的想浪費社會資源了解真相、我們已經幫你討到公道了,你也不應該從政」。
人們這樣的態度,將死刑的目的彷彿推回了古羅馬時期的羅馬競技場,讓死刑犯跟猛獸對峙,來達到「看戲與噬血」的愉悅。
無論如何,死刑都不該存在,而成為讓社會大眾宣洩、獻祭的儀式,更應該去思考的是如何避免死刑案件的發生。詳細來說,應該是徹底先做好預防,以避免重大刑案的犯罪事件產生,而不是在發生後輕輕鬆鬆地用死刑去結束一個案件。用不反省、不思考的態度,也不為了將來的預防而作為,這樣重大刑案只會再再發生,死刑也只會再再執行。
壞人出現了,砰,結束。壞人再出現,砰,再結束一次。死刑變成猶如機械化般的操作,這是人類文明該有的作為嗎?
【本文作者】
蘇詣倫。政大法學、台大法碩畢業,主修比較冷門的財政法跟稅法領域,在律師的執業生涯發現一般人對於法律的理解薄弱,但又往往涉及法律的糾紛,因而常在文章雜誌跟期刊投稿,以期待能用自己的感動、論述幫助他人。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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