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搶修!單身、同婚脫鉤處理?代理孕母專法搞定?|公共倡議

黃伊平

2024-04-26發佈

2024-04-25更新

人工生殖法搶修!單身、同婚脫鉤處理?代理孕母專法搞定?|公共倡議

人工生殖法搶修!單身、同婚脫鉤處理?代理孕母專法搞定?|公共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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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有何重點?各界又有何意見?趕緊來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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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會是你的人生清單嗎?那不孕的配偶怎麼辦?

依照現行的《人工生殖法》,僅有不孕的異性配偶,可透過醫療協助生育;且目前未開放代理孕母,仍需以「妻的子宮」孕育生產。

換言之,目前可合法實施人工受胎的民眾,並不含同性配偶,或是未婚人士,也未開放代理孕母的生育管道。

不過,就在 2019 年,司法院第 748 號解釋出爐,明白指出繁衍後代並非婚姻不可或缺的要素,且立院訂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後,婚姻的組成成員已有所改變。

因此,現行《人工生殖法》以「結婚與不孕」作為允許人工生殖的前提,一律排除未婚或生理上不能懷孕的婦女,甚至是同婚配偶的生育機會,顯然不合時宜,且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今(2024)年新組成的立院,也趁機討論前述問題,各黨團與立委紛紛就《人工生殖法》提出修正草案。

修法到底有何重點?社會各界對此又有何意見?趕緊看下去!

修正草案的二大方向

一、放寬《人工生殖法》的資格限制

綜觀各黨團與立委的提案(註一),多以憲法保障的生育權為號召,要求把原來啟動人工生殖的條件放寬,將法定資格「受術夫妻」修正為「受術者、受術配偶」等類似文字,讓單身女性、有子宮的雙性人、跨性別男性、非二元性別者,甚或同性配偶,都有機會接受人工生殖。

理由像是,我國既未規定生育,或產假、產檢假、生育補助、育兒補助以有婚姻為前提,那為何《人工生殖法》卻故步自封? 其次,開放適用對象,不僅保障生育權,也可緩解我國少子女化危機。

尤其在當今社會,擁有子宮者是否願意生育,是個人的決策與人生規劃,與是否具備婚姻關係無涉;有不少單身女性具備良好支持系統,只是沒有踏入婚姻的意願,或找不到合適對象,卻也渴望擁有自己的小孩,不能剝奪她們生育子女的權利。

因此,多數草案皆主張:人人皆有生育的基本權利,不以異性戀婚姻為限,具子宮單身者、具子宮的同性婚姻伴侶,都應納入保護。

二、開放代理孕母制度

幾份草案版本(註二)指出:《人工生殖法》應至少開放「一方用自己生殖細胞的夫妻,但妻無法以自己子宮懷孕」的情形,可委託代孕生殖。

代孕生殖的配套措施如下:

首先,代孕生殖有下列限制,包括:僅開放借腹型代孕(不得使用代孕者的卵子)、代孕者限於有懷孕生產經驗者、代孕前要先經過專業評估及檢查、代孕次數最多二次。

而關於委託者和代孕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需先經過專業評估和檢查後,才能簽訂代孕契約,契約應經法院公證。

代孕契約的內容需保障代孕者的權利,例如:隱私權、身體自主權,同一週期懷孕失敗後,代孕者得終止契約或拒絕續約,委託者要為代孕者投保人身保險,且也能事前約定未來是否有探視代孕子女的權利等內容。

為使代孕契約能夠順利履行,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要求雙方相互負有告知胎兒成長發育重要資訊的義務,以保障受術配偶、代孕者以及胎兒的三方權益。

就代孕者是否可以收取報酬,提案則採肯定見解,受術夫妻得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內提供酬金,並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或負擔其他必要費用。

另外,採取居間代孕服務機構的許可制度,機構可酌收必要費用,且為避免代孕商業化,主管機關應規範居間代孕服務機構的收費及廣告行為。

最後,為確保代孕子女的權益,提案規定:代孕者子女的權益,跟受術夫妻在婚姻中所生的子女完全相同。而如受術夫妻雙方,在代孕生殖胎兒出生前就不幸死亡,代孕者得優先收養。

且有立委認為「獲知血統來源」是形成人格的重要內涵,因而希望修法賦予「代孕子女」知曉生殖細胞捐贈者是誰的權利。

反對者有哪些疑慮?

今年 2 月 27 日,衛生福利部舉行首場「人工生殖修法議題」公聽會,其中不乏論者持保留態度,認為貿然開放,將嚴重侵害婦權等利益。

這是因為,依現行《人工生殖法》的規定,精卵都應以無償方式捐贈,意圖販售精子或卵子的行為,將違反「營利販賣生殖細胞罪」,可能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目前提案針對開放代理孕,則並未禁止給付報酬,而是委由主管機關規定代孕者酬金上限,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委託者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的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

就此,婦權團體就有提出質疑,認為若對代孕者提供酬金,恐導致「代孕商業化」,將有貧困婦女出租自己的子宮謀生,等同剝削弱勢婦女的身體自主權,讓子宮工具化或商品化,並助長女性傳宗接代的壓力。

另外,也有民團擔憂兒權的部份,如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副秘書長單信愛指出:現今社會雙親同時照顧子女尚且不容易,何況是單親?這也讓孩子在成年之前,失去主要照顧者的風險大幅提升,並認開放單身者人工生殖,將使兒童成長過程父親缺席,形同刻意製造單親家庭,違反「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不應將個人想要擁有血緣孩子的想望,凌駕於兒童權益之上。

不過這樣的說法,是否形同強化家庭的刻板印象,一定要有兩性家長護持的模樣,並暗示單親家庭為較次等模式,仍值深思。

分階段修法,是可想像的未來

台灣人工生殖技術名列前位,但囿於現行法的限制,同性伴侶或是不能懷胎的婦女若要進行人工生殖,目前僅能到海外求醫,耗費、耗時甚鉅,且相關權益保障不周,衍伸更多風險與問題,皆亟待處理。

目前立院多數傾向放寬《人工生殖法》的資格限制,如開放單身女性、女同志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這部分相對較無爭議,即有聲音指出應優先儘速開放;而代理孕母制度則頗有爭議,則有建議與《人工生殖法》脫鉤,待配套完備後再行推動。

例如民進黨性平部主任李晏榕表示,與會者檢視現行草案,針對單身女性及女同志配偶近用人工生殖技術有高度共識,但建議代理孕母相關條文應脫鉤處理。

李說,考慮到代理孕母議題的立法密度與技術相較於前兩者均相當複雜,應另立專法規範,藍白陣營應再次檢視草案,勿為通過而通過,忽略保障弱勢女性與代孕子女。

《人工生殖法》的議題牽涉頗廣,包括醫學科技、兒童權益、性別平權等多方角度,高度敏感又具倫理性,政府機關在召開首場公聽會後,也應持續彙整各方意見,並以他國適用的情形為借鏡,通盤考量委託者、代孕者、代孕子女的三方利益。

無疑的,這將是面臨嚴格檢驗的終極難題。

【本文作者】

黃伊平

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計有黃捷等 22 名立委、范雲等 16 名立委、林宜瑾、邱議瑩等 19 名委員、陳菁徽、張嘉郡、蘇清泉、葛如鈞等 20 名立委、林楚茵等 19 名立委,台灣民眾黨黨團等提案。

註二:計有謝衣鳯等 17 名立委,以及陳菁徽、張嘉郡、蘇清泉、葛如鈞等 20 名立委,台灣民眾黨黨團等的修法提案。

*本專欄「公共倡議」,希望跟大家一起討論各種公共政策,一起促成環境變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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