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不同酬?代理教師找上大法官,欲比照正式老師!|司法動態

蘇詣倫

2024-07-04發佈

同工不同酬?代理教師找上大法官,欲比照正式老師!|司法動態

同工不同酬?代理教師找上大法官,欲比照正式老師!|司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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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代理教師長期面臨薪資不公問題,引發憲法訴訟。明明與正式教師的工作相同,但薪資待遇差異頗大,尤其在年資計算有所差異。這部分原因來自,教育部將薪資計算權限下放至地方政府;目前僅台北市與金門縣採計職前年資。這導致代理教師薪資狀態不佳。立法委員范雲呼籲大眾關注代理教師的權益,強調教育品質不應因地方財政問題受影響。因此,這場代理教師的憲法訴訟,將對教育生態帶來深遠影響,最晚會於 2024 年 8 月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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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形容栽培一個人的人格長成,是那麼難為,自然培育人才的老師們,都是不可或缺的腳色。

但在台灣,有群老師的薪資待遇,一直不被重視──他們就是代理老師。

今(2024)年 3 月 12 日,總算有代理老師老師願意為此站出來打憲法訴訟,相關言詞辯論也正式終結。依照規定,憲法法庭最晚 8 月 12 日前宣判。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范雲,也與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理事長──黃湘仙老師,舉行記者會,呼籲教育界重視「占比愈來愈高」的代理教師,關心他們的相關權益。

筆者身為憲法訴訟聲請人張凱翔老師的訴訟代理律師,跟身為法庭之友的「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在這件案件中,產生了深厚的合作關係。從而,想簡單以各方立場說明,本件憲法訴訟的爭容,最後會以聲請人的立場作結。

代理教師的敘薪悲歌

為讓讀者明瞭,筆者在此簡單介紹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的概念。

正式教師為具有教師證、 修完教育學程,且為某校之正式編制教師;代理教師則原則也具有教師證、 修完教育學程,但「不具有」某校之正式編制教師資格,以「全部時間」擔任正式教師因請假或其他原因所遺留課務的教師。。

因此,代理教師也是一個完整的職缺,時數比照正式老師,每週以 16 至 20 節為原則。我國《教師法》大多規定正式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代理教師的權利義務,則僅用一句「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草草帶過。

就以本件憲法訴訟的敘薪爭議為例,教育部曾做出內部函釋,翻成白話文意思是:沒有教師資格的代理教師,不能跟正式教師一樣,採計職前的年資來計算薪資,所以代理老師無法每年提敘(薪資升級);即便代理 20 年,起薪仍與第一年代理時的標準一樣。

但是,在這教育部也轉了一個彎,例外把「具合格教師證書」的代理教師,下放給地方縣市政府來認定,到底要不要採計職前的年資。

具例來說,如果是擔任正式教師 20 年的碩士學歷教師,大概會有 85000 左右的月薪。但如果擔任具合格教師證書的代課教師 20 年的碩士學歷教師,到了第 21 年卻因為「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薪水只會繼續停留在大概 5 萬出頭,一來一往年薪至少差 35 萬左右。

夠敏感的讀者,應該也發現,為何具合格教師證書的代理老師,會下放給地方機關決定?到底有什麼理由?

這個問題,在言詞辯論中,大法官也曾多次詢問教育部,為什麼只有將前述老師特別劃歸給地方政府規範?從教育部的回答來看,很明顯是為了地方財政需求。而目前「肯」採計職前年資的地方縣市,只有財政較為良善的台北市與金門縣。

聲請人方、專家方(東吳大學董保城教授與中興大學陳信安教授)以及監察院國家人員委員會代表出席之葉大華監委,都質疑若僅是為了地方財政需求,罔顧前述那麼大的薪資差異,完全不符比例原則,對於教師的財產權影響很大。。

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真的該有不同嗎?

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原則都具有完整的「教師培訓」,只差在有沒有考進學校而已,所以其實代理教師與跟正式教師大致並無任何差別;教育部跟新北市府在言詞辯論上主張,代理教師的專業度不夠,其實都沒有堅強的立論依據。

立委范雲也受訪表示:代理教師比例飆高,起因於地方政府在少子女化趨勢下,大量減少開正式教師缺,讓代理教師承擔教學現場的人力缺口,具有合格教師證的代理老師本就有專業教學資格,工作內容與正式教師一致,卻忍受著較差的勞動條件,無法享有體制內教師的年資提敘(指薪資隨著年資增加),全國教育品質不該任由地方政府以財政窘困為由,讓教師勞動權和學生受教權均受到不平等待遇。

除此之外,代理教師為求更好的風評以及教學評價,要比正式教師更加認真教學(筆者在此並非說正式教師不好,而是正式教師較無壓力),且一年一聘會導致代理教師每年都生活在明年還會不會有工作的壓力之中。

人格養成,除了家庭之外就以學校最為重要,學校也是小孩子第一個學習社會化的階段,所以陪伴孩子們成長的除了家長,當以學校老師最為重要。因此,無論是正式或代理教師,兩者都負有「樹人」的職責與義務。

無論是哪位孩子,對他們來說,無論遇到哪位老師,就只差在是否屬於學校的正式編制,此類「行政編制」上的不同而已;不會因為某老師屬於代理教師,就在孩子心中屬於備位性、補充性的狀況。

附帶一提,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法律有開啟一個例外,就是「情況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的話,就可以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請讀者試想,代理教師為了轉正,為了在該校、甚至以後在他校服務的人緣考量,哪位代理教師敢不答應去擔任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這樣的例外遂因此變成原則。

最後,雖然憲法訴訟的結論還沒出來,筆者仍然期盼大法官能正視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在教學或培育過程中並無絲毫落差,若僅用地方財政、全國財政為由,大肆剝奪代理教師的財產權,不但會造成代理教師的不平等狀態,也會加劇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間的對立與猜疑,這樣對教育的百年大計,只會是分秒點滴的扼傷。

【本文作者】

蘇詣倫

政大法學、台大法碩畢業,主修比較冷門的財政法跟稅法領域,在律師的執業生涯發現一般人對於法律的理解薄弱,但又往往涉及法律的糾紛,因而常在文章雜誌跟期刊投稿,以期待能用自己的感動、論述幫助他人。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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