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騏、林駿勝
2024-05-27發佈
2024-05-26更新
三思而後行?談談消費者的契約審閱權!|法學白話文
換言之,《消費者保護法》會如何保護大家權益?
三思而後行?談談消費者的契約審閱權!
時代快速變遷,業者的銷售手段趨近多元化,多數消費者可能因為「落落長」的契約內容、用詞過於艱澀的特別條款,在不清楚條款的意義下,輕易簽下不利於己的契約。此時,《消費者保護法》會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
保障第一步:弄懂契約審閱權!
所謂「契約審閱權」是為了避免消費者在銷售人員的積極推銷下,產生購買衝動,故讓其在訂定契約前,能有充分審閱契約內容的機會。
這個權利,是來自《消費者保護法》。 具體來說,法律規定:在訂立「定型化契約」前,要給消費者 30 日以內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此外,契約審閱權僅發生在「企業與消費者」間的約定──若簽約雙方皆為人民,就沒有審閱契約的問題喔。
契約審閱期間,與猶豫期間的區別
契約審閱期間,是為了讓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有「相當期間」可以瞭解契約內容。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使其能夠理性購買。
至於「猶豫期間」,則是顧慮消費者因故(如網路交易或碰到登門訪問的業務)無法詳細判斷,導致買了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了保護消費者,進而依法提供訂立契約「後」得有考慮是否解除契約的空間。
因此,「契約審閱權」是提供消費者「訂約契約前」的權益保障;「猶豫期間」是提供消費者「訂約契約後」的權益保障。兩者保護 消費者的特徵與用處皆不相同。
違反契約審閱權的效果
若企業違反審閱期間的規定,原則上相關條款並不構成契約內容。不過,消費者若認為那些條款可以接受時,還是可以主張那些條款構成契約內容。
另外,消費者若希望快速搞定,在企業未提供合理審閱期的情況下,仍與其簽約,且之後也有另外取得合理期間來審閱、評估契約條款,實務法院則認為(註):此時,消費者不可以再反悔,事後主張未給予審閱期間。
附帶一提,企業也不可以透過特約的方式,令消費者事先拋棄契約審閱的權利,否則無效。
結語
為了避免衝動簽約,《消費者保護法》有設計與企業簽訂契約前的審閱期間,還有事後考量的猶豫期間。筆者建議不論如何,簽約時都要盡量確保條款明確、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附加條款;若真的對契約一知半解,應立即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才能駛得萬年船唷!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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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騏。目前就讀東吳大學法律系四年級。期望用自己所學小小的知識,幫助很多很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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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駿勝。目前就讀於東吳大學法律系四年級。法律文字對於一般民眾艱深難懂,希望能藉由與法律白話文運動的合作,共同推廣法律知識普及化,讓大家更能夠了解每個判決後面的意義為何!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如「企業經營者如未提供合理審閱期,可由消費者決定是否將條款納入契約內容,惟若消費者在簽約後,已有相當合理期間可審閱、瞭解、評估契約條款,堪認未事先給予合理審閱期之缺陷業已治癒。即縱企業經營者未給予合理之審閱期 間,倘消費者於訂約當時對契約條款內容業已明瞭知悉,簽約後之相當期間內亦無異議,則對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亦不生影響,消費者不得事後再任意爭執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合理審閱期間,始符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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