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煒靠遺囑獨拿百億!其他繼承人什麼也拿不到嗎?

蔡湘蓁

2024-09-03發佈

2024-09-24更新

張國煒靠遺囑獨拿百億!其他繼承人什麼也拿不到嗎?

張國煒靠遺囑獨拿百億!其他繼承人什麼也拿不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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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近日駁回張榮發三子張國政的上訴,確認張榮發遺囑有效,得由張國煒單獨繼承遺產。然而,其他繼承人仍可依《民法》主張特留分,影響遺產分配。此時,張國煒需與繼承人協商,尤其是巴拿馬註冊的「長榮國際」股權部分。總之,特留分制度是保障法定繼承人最低繼承份額的制度,詳細計算繼承順位和特留分的方式趕快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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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四子,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繼承遺產的案件,近日有了重大進展。最高法院駁回了三子張國政的上訴,確認了張榮發的遺囑「四子單獨繼承」有效,媒體更以「王子復仇成功」形容纏訟多年的結果。

然而,由於其他繼承人在法律上還是有「某些權益」可以主張,張國煒可能無法立即處理所有遺產,包括現金存款、股權和不動產,特別是在海外註冊的「巴拿馬長榮國際」股權部分,仍有待與其他繼承人協商,才能妥善移轉遺產。

王子的遺產大計,到底為何不能完全實現?

你要知道的特留分,該如何計算?

張國煒不能獨佔全部遺產的關鍵就是「特留分」!我國《民法》為了保障法定繼承人,設計了「最低繼承比例」,也就是「特留分」的制度。

簡單來說,不管遺產有多少,特留分就是要保留給法定繼承人的最低份額。因此,不論被繼承人對這些法定繼承人是否有好感,也不管這些繼承人是否孝順、彼此友愛,只要具備繼承權,就會受到法律的強制保護,確保他們能獲得一份遺產。

要注意唷,就連遺囑也不能排除特留分的適用。因此,就算張榮發以遺囑指定張國煒單獨繼承遺產,張國煒仍需要與其他繼承人協調「特留分」的部分。

(延伸閱讀:不想留遺產給家人,靠遺囑做得到嗎?律師3招「對抗特留分」

以下就繼承順位與各自的應繼分、特留分,用表格方式呈現,就可一目了然:

繼承表格

【表格說明】

  1. 請注意,有排在繼承順位上的人,不代表就有繼承權。只要在你前面順位的人還活著並且未拋棄繼承,你就分不到遺產。
  2. 代位繼承(父母輩先過世,祖父母過世時,孫輩可以繼承祖父母輩的遺產)時,孫輩的應繼分和特留分比例均承襲父母輩原本的比例,不會因為孫輩人數眾多而稀釋其他人的繼承比例。

如果前述協商不成,繼承人就可以去法院要求行使「扣減權」,聲請遺產分割程序。

以張家為例,假設張榮發的遺產總額正好為 240 億元,法定繼承人包含大房三子一女即張國華、張國明、張國政、張淑華,另外還有張榮發過世時法律上配偶即二房李玉美(注意:生存配偶除繼承權外,尚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主張)、二房之子張國煒共六人,以上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每位繼承人的應繼分為按人數均分,也就是每人 40 億元,則每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 40 億元的一半,即 20 億元,那麼扣除張國煒之外,另五位繼承人保障可以得到的遺產數額就是每人 20 億元,加起來就是 100 億元。

所以縱使張榮發都已特別預立遺囑,要讓張國煒獨得所有遺產了,這 100 億元(約占總遺產的四成)張國煒依舊無法拿到──所以才說,特留分是法律給繼承人的最低保障。

萬一特留分被侵害了怎麼辦?

我們在經辦案件時,仍常出現繼承人的特留分被侵害的糾紛。這多半是長輩們預立遺囑,將遺產全數留給偏愛的子女所致(張榮發案就是明顯的例子)。

此外,雖然現今性別平權已不是什麼稀奇事,但仍有為數不少的長輩,會想把遺產全數留給男性子孫,將已經結婚的女兒通通排除在外,或要求女兒們預先簽署拋棄繼承或拋棄特留分的切結書等。

但其實按照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權是不分男女、不分已婚、未婚的,所以「已結婚的女兒無法繼承娘家財產」這件事情是不成立的;縱使父母預立遺囑不准出嫁的女兒繼承娘家遺產,女兒還是可以「依法主張」特留分。

隨後,一般多是委由我們律師出面代為協商解決、撰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如果沒有共識那就只好訴諸法院程序了。

特留分被侵害時,繼承人可以行使法律上的「扣減權」。白話的意思,就是回復繼承上的利益,確保自己上可以分到最低的繼承份額。在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時,依照辦案經驗,提醒繼承人應特別注意以下三點:

1. 了解侵害事實之有無

首先,應確認特留分是否確實受到了侵害,包括評估遺囑或贈與行為的有效性,以及其內容是否影響了法定繼承人應得的最低繼承份額。

2. 確認扣減對象與範圍

行使扣減權的時候,扣減的範圍原則上不應超過特留分被侵害的數額。

此外,在概念上,特留分是一種概括性的權利,並不是針對個別、具體財產的權利。比如說,繼承人發現長輩房子被移轉、賣掉了,自己的特留分受到侵害,而行使扣減權,這最多只能塗銷登記,將房子回復到原本共有的狀態。

所以在訴訟實務上,也會在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分割遺產,將遺產分配的問題一次解決。

3. 注意時效問題

《民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多久之內要行使扣減權,但過往法院多半認為,此時應比照繼承相關規定,也就是原則上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那麼這 2 年時效的起算點該如何認定呢?早期我國最高法院認為,是當繼承人「知道遺囑有效」的時候,就要開始起算 2 年,這樣一來其實時間非常緊迫。

(註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 880 號民事判決。

晚近的最高法院,則出現了有利被侵害者的解釋,改認為:要從遺囑真的被實施、履行(即不動產移轉登記、動產交付時),進而導致繼承人的特留分確實被侵害的時候,才開始起算 2 年的時效。在期限內,繼承人就要趕緊行使扣減權。

(註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 3196 號民事判決:「…所謂知悉特留分權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而受侵害,當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此因遺囑內容如未被履行,即無現實特留分權被侵害而受有損害可言,自無從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亦無從起算其期間之始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21 號民事判決:「所謂繼承人知悉特留分權因遺贈,或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或應繼分而受侵害,當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即不動產移轉登記、動產交付時),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

若想把財產留給特定子女,記得做這件事

縱使張榮發用遺囑,把全部遺產指定由張國煒一人單獨繼承,但是由於「特留分」在我國仍然是強制規定,遺囑也不能違反這個最低比例的「繼承」保障。

但如果在世的時候,用生前「贈與」的方式,自然就不會涉及特留分的問題。所以我們可以提早規劃,用「分年贈與」給特定子女的方式來進行。不但可以節稅,又能避免將來特留分的爭議。

而在規劃生前贈與時,要注意《民法》規定,留意「生前特定贈與的歸扣」。

白話的意思是說,父母生前出於子女「結婚」、「分居」、「營業」這三個特定的原因,而贈與給某個子女,這部分贈與的價值將來是要算回到遺產總額中的。也就等於,這部分原則只是遺產的先行分配,沒有額外贈與,就會與當初想「額外多給」的初衷牴觸了。

因此,父母若對自己偏愛的子女,希望額外多給一點,記得立下白紙黑字,表示前面特定贈與的部分,之後不必歸扣計算,藉此以符合規定所說「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的要件。

當然,如果贈與的原因不是出於結婚、分居、營業,比如說是因某個子女很盡心奉養父母,父母為了感念其用心而在生前贈與財產,這樣的贈與將來是不必被歸扣的。

不過,我們律師還是會很雞婆的建議大家「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多留下一些證據準沒錯。還是會建議可以在自己的遺囑內,表明生前的贈與都不歸扣,比較保險。這樣談起來,財富傳承的眉角還真是不少呢!

【本文作者】

蔡湘蓁

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民事訴訟法資深講師,專長為民事及家事案件。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本文顯圖來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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