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報帳爭議】政治獻金怎麼用才合法?人頭公司怎麼了?

陳育祺

2024-09-03發佈

2024-09-02更新

【民眾黨報帳爭議】政治獻金怎麼用才合法?人頭公司怎麼了?

【民眾黨報帳爭議】政治獻金怎麼用才合法?人頭公司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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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近日因 2024 年總統大選的政治獻金申報不明,遭媒體及政論節目猛烈抨擊,並引發外界對其資金流向的疑問。《政治獻金法》規範政治獻金收受、使用與申報,應具備合法相關憑證。柯文哲事件揭示人頭公司及虛假申報的潛在法律風險;因此,本爭議可能成為未來加強法規的契機,確保政治獻金更加透明,以維繫民主政治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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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2024 年總統大選的政治獻金帳目不明,許多媒體近日聚焦在柯文哲的申報疑雲;政論節目更是抓住話題,猛烈抨擊柯與團隊成員。

此外,民眾黨中央黨部的地址,也與負責民眾黨多項業務的「木可公司」,同樣位於台玻大樓內,引發外界想像:政治獻金是否不當流向木可公司?柯文哲的妻子陳佩琪,更曾在臉書自曝,她以兒子的名義,於前述台玻大樓,設立了智堯資訊傳媒公司,同樣勾起大眾對人頭公司的質疑。

以下將說明背後的法律概念,讓你了解為何本爭議,會被視為柯文哲從政以來的最大挑戰!

什麼是《政治獻金法》?

政治獻金法》於 2004 上路,旨在確保政治活動的公平,維護民主的健全發展,避免企業家通過巨額政治獻金,不當影響政策制定,把經濟權力轉化為政治權力。

本法詳細規定了政治獻金該如何捐贈與收受,明確列出了定義,說明那些捐贈屬於政治獻金,更提到總額限制、捐贈方式,也規定收受不當政治獻金時,程序上要如何返還和繳庫;許多努力,就是要防止金錢過度干預政治活動,確保政治資金的透明使用。

根據本法規定,政治獻金是指,針對參與競選等政治活動的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動產、不動產等經濟利益的總稱。

例子像是提供候選人現金(如捐款、募款餐券及募款小物之收入)、以及物資(如水、便當、飲料、炒米粉、面紙、造勢場地、廣告看板等)。要注意的是,政黨的黨費、政治團體的會費或義工服務,並不算是政治獻金。

此外,該法更聚焦在政治獻金的使用與申報──這也是柯文哲備受考驗的地方。

使用政治獻金的合法三原則?

(一)競選活動相關

依據《政治獻金法》,政治獻金的使用必須與競選活動直接相關。如設立競選總部的裝潢費用、競選廣告的影片製作等支出。法律嚴格禁止把政治獻金,用在投資或營利性活動上。

然而,候選人某些常見的行程,即使發生在競選期間,也不會被當作是競選活動。例如,參拜宮廟活動時所添的香油錢與功德款,以及婚喪喜慶的紅、白包,這些都不會被視為合規的競選活動支出。

至於如喜幛、輓聯、匾額、中堂、花圈等項目,由於不會被移作他用或變賣,且有統一發票或收據可供列帳,得以公共關係的支出項目合法申報。

(二)規定期間內使用

政治獻金必須要在法定期間內收受與使用。為此,候選人就須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並經監察院許可後,方能開放收受政治獻金。而專戶的許可期間,也影響了合法申報支出的時間範圍。

  1. 若在選舉公告日前,獲得政治獻金專戶的許可:可申報支出期間,乃自專戶許可日起,至選舉投票日後 30 日止。

  2. 若在選舉公告日後,獲得政治獻金專戶的許可:可申報支出期間,乃自選舉公告日起至選舉投票日後 30 日止。

(三)具備合法憑證

所有支出都須具備合法憑證,包括:

  1. 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
  2. 交通費用票根或購票證明。

這些憑證必須於申報後,至少另行妥善保存五年,以備日後查核使用。目的是確保政治獻金的去向,防止資金被挪作他用或其他不當支出。

前述人民申報,若有不實之處,《政治獻金法》規定,將面臨罰鍰,並同時觸犯其他刑事罪名,如刑法偽造文書罪等。以本次柯文哲的風波為例::

  1. 募款小物「授權金」的合法性

木可公司開立了 1300 萬元發票,民眾黨稱其為「授權金」,即委託該公司管理募款小物的成本費用。但外界質疑,「授權金」與「管理費」定義顯然不同,這種模糊不清的支出,可能掩蓋了將政治獻金挪作他用的行為,即不符合前述與競選活動相關的原則。

  1. 廣告費用單據的合法性

時樂與尼奧兩家公司的疑慮在於,他們是否真有針對提供「廣告費用單據」,因為這些公司否認承接或收到相應款項,進而引發民眾懷疑其申報真實性。

設立人頭公司怎麼了?

所謂人頭公司,即指公司登記的負責人並非實際參與公司事務的人,僅充當公司的橡皮圖章。設立人頭公司通常被認為是違法的,且可能涉及多種刑事責任。以下從不同法律來說明:

(一)《公司法》部分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須實際繳納股款,防止虛設公司並從事金融犯罪。如果人頭股東未繳納股款,只是掛名,這樣的行為就會被認為是違法的。違反的行為人就可能面臨 5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處 50 萬元至 250 萬元的罰金,以便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降低虛假出資導致的金融風險。

(二)《刑法》部分

根據《刑法》規定,借用人和掛名人(人頭股東)如果事先已達成合意,明知人頭股東並非真正的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但仍以不實資料提供公司登記,讓公務員在公文書上寫下不實內容,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違反規定的行為人,則可能面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以 1500 元以下罰金,藉此保護公文書的真實,防止虛假信息損害社會公益。

(三)其他可能觸犯的法律

除了上述罪名,使用人頭公司從事其他非法活動(如洗錢、逃稅、詐欺等)還可能觸犯:《刑法》的偽造文書罪,或稅務相關法規。根據不同具體犯行,違法者就會面臨不同的刑事責任和罰金風險。

總之,若有人拿人頭開公司,這不僅可能違反《公司法》,更可能涉及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名;實際負責人與掛名負責人,都可能面臨刑事處罰。相關行為在法律上的風險很大,應避免為之。

現行法律是否足夠?

針對柯文哲及民眾黨的政治獻金風波,無論最終結果,都揭示了政治獻金的潛在風險。儘管《政治獻金法》針對政治獻金的收受、使用及申報,有相對明確的規範,但隨著交易行為和資金運作日益複雜,這些規範是否能真正防止人們繞過既有防線,值得進一步探討。

本次事件,除引發了媒體的持續報導和社會的高度關注,也炸開許多法律問題,給柯文哲和民眾黨的政治生涯帶來了巨大挑戰,同時也能讓我們反思:現有的法律體系,是否能有效防範未來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或許,本爭議正是未來修訂法律的重要契機。推動更嚴格的監管措施,確保政治獻金的使用更加透明、公正,我們的民主政治才不會只是宮中樓閣。

【本文作者】

陳育祺

執業律師。擁有超過 10 年的法律從業經驗,專長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領域。以誠信為原則,注重細心與當事人溝通,確保每個案件的細節都得到充分關注。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本文顯圖來自台北市政府網站

*政治口水滿天飛,到底該怎麼看,來這裡找答案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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