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哲融
2024-09-03發佈
2024-09-02更新
解謎《聽海湧》:國際法庭憑何審判台籍日本兵?聽命令開槍錯了嗎?
《聽海湧》描繪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臺籍戰俘監視員在日本的指揮下參與戰俘屠殺,及其後在澳洲國際軍事法庭接受審判的故事。影集深刻探討了個人在國際法框架下的責任,強調違抗上級命令侵害人權並不免責。而由這一段歷史,也闡明了國家與個人在國際法中的不同角色與責任,對當今國際社會仍有深遠影響。
第二次世界大戰,是人類歷史中不可忽視的篇章;其中關於日本殖民下,臺灣人被徵召派往前線,以及終戰後在海外遭受審判的歷史,卻鮮為人知。
公視影集《聽海湧》,正是描述一群臺籍「戰俘監視員」,在二戰中被日本帝國派遣到婆羅洲,因涉入一場戰俘屠殺,於戰後面臨「澳洲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故事。
影集的最後,前述法庭認定「槍決戰俘」的臺籍戰俘監視員有罪,並依情節輕重,甚至判處絞刑。不禁令人思考,國際法庭為何也能對「個人」發動審判?國際法的對象難道不是只有國家嗎?
且透過上帝視角,觀眾也能看見日本軍官手持軍刀的咄咄逼人,還有臺籍監視員們執行槍決前的種種掙扎。
這時,觀眾心中還可能疑惑:這些人,只是服從上級的命令罷了;服從命令是軍人的天職,他們別無選擇,難道這樣也該被判處有罪嗎?
個人也會違反國際法?
在兩次世界大戰之前,國際法的內容是匱乏的。那時,在國家主權「對內最高,對外獨立」的認知下,國家對內不受任何法律的拘束,可以憑藉主權處理所有國內事務。
對外,國家主權更是獨立,在國際社會中並不存在高於各國之上的政府,並得制定約束各國的規範。當時的國際法,須經過各國的自願同意,才會對該國產生拘束力。
如此一來,當時的國家就能對國民做任何事情,包括歧視、虐待、奴役或殺害等。
在二戰期間,國家為首的暴行,以及戰爭的殘酷,讓國際法學者提出了新的看法。美國著名法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就認為,個人有不可讓渡的憲法權利,且國際 法若不使個人承擔義務,國際法所規定的內容,將毫無意義可言。
(註一)
請參凱爾森著,沈宗靈譯,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頁 376(1995)。在凱爾森的影響下,且隨二戰情勢逐漸明朗,英國著名國際法教授勞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進一步主張,若要人權法案放諸四海皆準,則不單單由國家執法,還必須由國際性機構執法。這一主張,就成為同盟國成立「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等組織的關鍵,使得犯下「戰爭罪」等罪的個人,得以受到國際法的審判和制裁。
此外,勞特派特提出的「危害人類罪」(crime against humanity),更在紐倫堡大審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該罪是指基於政治、種族或宗教等理由,對平民施以謀殺、滅絕、奴役等迫害。本罪意在保護個人權利,除了確定個人違反國際法的責任外,更讓加害者不得主張「服從命令」而卸責,也賦予國際法庭懲罰加害者的權力,奠定了該庭的審判正當性。
紐倫堡大審最終認為,「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等罪,是「人而非抽象實體(國家)所犯下」。只有透過懲罰加害的個人,國際法才得以被落實。
自此,個人的國際責任,就這樣確立下來,且「超越個別國家的命令」,個人不能再以「為國家做事」來推託。國際法也不再只是「國家間的法律」,更是「人類的法律」。
(註二)
請參沙茲著,梁永安譯,人權的條件:定義「危害人類罪」與「種族滅絕罪」的關鍵人物,頁 175-176(2020)。上級命令,絕不可作為嚴重侵犯人權的理由
前述紐倫堡大審,確立了國際法上的個人責任;因此,在《聽海湧》中,新海志遠等聽令屠殺戰俘的臺籍監視員,就被國際法庭宣判有罪── 但考量他們是在長官的暴力威脅下,才作出這樣不得已的事,故免除死刑,判處 10 年有期徒刑。
然而,若上級的命令「合法」,是否就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讓我們對比 2004 年,一對菲律賓夫婦在家睡覺時,遭到屋外軍方 8 名士兵持續掃射而亡。8 名士兵辯稱,他們接獲軍方消息,指稱丈夫是摩洛民族解放陣線的活躍成員,而他們只是依據上級命令抓捕,並受命在必要時可以開火。
2013 年,法院依《菲律賓刑法》第 11 條第 6 項的規定,以「任何人為服從上級,基於合法目的之命令行事,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為由,宣判所有被告無罪。
因菲律賓《憲法》禁止一罪二審,受害者的家屬認為不可能再依該國法律,於國內就判決獲得理想結果,轉而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提出申訴。
(註三)
前述國際流程,可對比:依《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 2 條揭示,個人權利保障義務首先由各締約國承擔。國際社會則透過公約設立之機制對各締約國之政治機關、準司法機構和司法機構進行監督。基於此,《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41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第 2 條與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當個人權利受到侵害,可向「人權事務委員會」提出申訴,但必須先窮盡國內救濟程序。審理過程中,委員會指出,「生命權」是一項不得恣意減損的最高權利,即使在武裝衝突和其他威脅國家存亡的緊急情況下,皆是如此。
其次,委員會也表示:《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 6 條第 1 項既規定,禁止任意(arbitrarily)剝奪生命,所以就算依據法律剝奪生命,這樣的行為仍然可能「不夠合理」。「任 意與否」並不完全等同於「法律被違反」,還必須考量「規範或命令」本身是否適當、必要、相稱,或足夠明確而有可預見性,並經正當法律程序。
(註四)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任意剝奪。本案委員會認為,在執法過程中使用致命武力是一種極端措施,應僅限於「絕對必要」的情況,以保護生命或防止迫在眉睫的威脅。但菲律賓軍方並無法證明他們的作法「絕對必要」,而有「任意剝奪生命」的疑慮。
最終,菲律賓軍方被認定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戰火下的人權
劇情中,盟軍空襲婆羅洲營區的當下,日軍指揮官「田中徹」眼看營區失守,為了消滅證據並減輕轉移戰俘的負擔,下令臺籍戰俘監視員將因傷病行動不便的戰俘全部帶到壕溝,並「做該做的事」。
新海志遠等臺籍戰俘監視員,隨後在受到威嚇的前提下,對著壕溝內掃射。
「你們每一個人都說自己是逼不得已的,沒有人願意打仗,(屠殺戰俘)那天在場的每一個人,也沒有人願意開槍,那這一切(打仗和屠殺戰俘)到底是為了什麼?」 由吳翰林飾演的新海志遠,或許是不堪屠殺戰俘後的良心折磨,又或受夠了日本辯護律師的欺瞞和利用,在法庭上聽完田中徹的抗辯,悲憤和困惑地問道。
公視影集《聽海湧》,刻畫了戰火下,當面對上級命令之際,個人良心反覆煎熬的掙扎,凸顯於危急之間,保護人權的脆弱與兩難。戰亂之中,當軍事目標凌駕於人性之上,儘管內心深陷痛苦不安,士兵往往被迫屈從,隨之而來的法律責任,更是值得國際社會探討的議題。
因為,在現有 的國家保護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以及國際刑事法庭的設立下,國際社會需全面監督執法機制,確保即便在戰亂下,無論行刑者或受刑者的人權都能合理落實。
可惜眼下國際戰場的紛爭,並不是都能全面平等地獲得關注。
未來,也只有徹底消除人類的對立戰火,人權保護才能徹底完善,祈願世界和平不只是夢想!
【本文作者】
黃哲融,東吳大學國際法碩士
【本文核稿】
網展主編,王鼎棫
*本頻道「人文思想」,開展社會現象背後,那些需要被人了解的脈絡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