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平台成犯罪溫床,搜索打擊犯罪、保護會員隱私哪個重要?|司法動態

李侑宸

2024-03-23發佈

2024-03-24更新

社群平台成犯罪溫床,搜索打擊犯罪、保護會員隱私哪個重要?|司法動態

社群平台成犯罪溫床,搜索打擊犯罪、保護會員隱私哪個重要?|司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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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查案,警方真能搜索平台嗎?法律為何被說不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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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年末,對於全台最大的匿名網路社群平台公司「狄卡(Dcard)」是一個不寧靜的尾聲。

原因無他,有人利用了狄卡公司專為會員設計的社群平台,竟然要求其他會員提供帳戶資料並作為詐騙工具使用,甚至更涉嫌妨害名譽、違反《兒童少年福利法》等情形。

受害者報案後,檢警機關為了蒐證辦案,要求狄卡公司提供涉案人士的相關資料;但在該公司斷然拒絕下,檢警機關即前往狄卡公司進行搜索。

這樣的舉動引發網友熱議,想說檢警機關真的可以這樣搜索社群平台嗎?法律規定到底怎麼說?

檢警可以要求社群平台提供用戶資料嗎?

對於狄卡公司而言,在會員一開始登錄社群平台時,就會要求使用者填寫「個人資料」,而該公司針對搜集而來的個人資料,必須制定相關維護計畫,以免個人資料被挪為他用。

畢竟,一旦個人資料被洩漏出去,隨即而來的,是個人私密領域被他人侵擾;財物損失、被他人假冒、被跟蹤或脅迫等情況,將對隱私產生極大的侵害。

所以狄卡也近日發出聲明,強調警方搜索Dcard一事,實際上僅為Dcard既有「資料調取流程」,Dcard全程依照法定程序處理並迅速協助,並無報導中提及拒絕配合之情事。

所謂資料調取流程,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可能持有犯罪證據的公司,檢警機關固然可以要求提出相關資料,但收到調取公文的公司,還是可以選擇交或不交,或是簡單回個函文說沒有該資料。

因為對於被要求一方來說,這是屬於比較沒有強制力的動作。所以,檢警機關若真的一定要從該單位拿到犯罪資料,就必須啟動更加強硬的手段讓它配合,也就是下面講的「搜索」。

搜索同樣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為了讓檢警機關順利追查犯罪,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就可以叫人民(即狄卡公司)交出各種資料。

換句話說,若根據案情發展,足以推測某處有可以作為犯罪證據的資料或電磁紀錄時,檢警機關就會明確記載應搜查的人、事、時、地、物,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在取得法院開出的搜索票之後,就可以開始發動強制搜索──如果抗拒,警察還會啟用強制力反制。

看到這邊,讀者想必很擔心,這樣社群平台上的聊天內容不就會被國家摸得一清二楚?

先別緊張,前面向平台要求資料的方式只能看到帳戶資料,因為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若檢警機關需要過去已經發生或監聽未來可能發生的「通訊內容」,則另外須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與「通訊監察書」。

而且,因為這個監聽通訊內容的動作,事關大量的個人隱私,除了例外情況,檢警機關原則上只有在偵辦最重三年以上罪刑的罪,以及該資料跟案件有必要關連時,才能向法院聲請核發。

未竟的科技偵查法

在傳統的《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只能就「對於電磁紀錄」發動搜索、扣押。不過,在步入科技化的時代後,個人在網路上的活動軌跡,也會透過資料的形式儲存或暫存於終端設備當中。透過二次元的方式,就形成了所謂的「數位證據」。

因此,假設偵查機關扣押到了一台電磁紀錄載體(白話:如一台筆電),並沒有辦法破解、登入,那也就無法透過連線的方式,取得線上雲端儲存空間的資料。

這時候,雖然《刑事訴訟法》已將「電磁紀錄」列為搜索的對象,但因為另一邊正在使用雲端伺服器的使用者,只要知道偵查人員正在搜索、扣押雲端伺服器,就能夠隨時隨地增減變更相關資料。無形中形成犯罪偵查的高大壁壘。

而且目前大多數的雲端服務提供者或者是通訊服務提供者,其公司多半設置國外,不是我國司法主權得以干預,無法直接搜索、扣押公司所持有的設備或資料達成追查犯罪;即便能從截獲封包資訊也無法解密,而有許多技術面的難題。

就此而言,前陣子沸沸揚揚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就是要解決這些困擾。

簡單來說,在警察報請檢察官同意後,就能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發追查設備端的同意;另外,檢警在取得許可後,還能讀取該電磁紀錄,以及那些與電磁紀錄在空間上分離的其他儲存設備。

意義就是,偵查機關如果只把硬體扣回去,沒有辦法突破物理上的限制,將搜查範圍延伸到雲端儲存等空間,仍然無法完成整體的犯罪偵查,所以才需要進入「雲端硬碟」找尋犯罪資料與證據。

但該法目前仍因無法在侵害人民基本權利與犯罪偵查間取得平衡,迄今在爭執中而無法通過。

發動強制力,應戒之慎之

在資訊自主權、隱私權逐漸受到重視的情況下,人民面對重要的社群資料受到干預,仍應由法院做為最後的把關者。讓法官介入偵辦,衡查具體案情,藉助法院以第三人中立、公正之立場進行審查,節制偵查機關濫用權利,落實保障人民基本權。

這樣一來,才不會讓檢警機關為了調查,不小心衝過頭,使用不具必要與關聯性的強制手段,造成資訊安全與用戶隱私的巨大缺口。

而在網路紛爭不休的年代,未來一定有制定《科技偵查法》的需求,只是期許立法者能堅守基本權的保護,並給予足夠事後的救濟機會,且要善盡告知義務等基本要求,才得在公共安全與人民保障的天平兩端取得安穩。

【本文作者】

李侑宸

律師暨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碩士、現為執業律師(全量法律事務所)。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本頻道「司法動態」,有什麼重大案件,想知道有什麼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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