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佑
2024-04-29發佈
死了之後,別人可繼承線上帳戶嗎?「數位遺產」你知多少?|生活日常
法律怎麼看?到底誰能處置?讓本文說給你聽。
隨著網路於生活中日益重要,我們在上面累積的數位遺產,也日漸可觀。
什麼是「數位遺產」?就是在人死後,以數位形式呈現的種種事物。
針對「數位遺產」,首當其衝的爭議就是:其帳號裡面的財產等電子內容,法律上該怎麼看待?這筆遺產,到底誰可以來處置?種種問題,讓本文說給你聽。
先從一則故事說起
挪威的《魔獸世界》玩家麥斯(Mats Steen),因為從小就罹患先天性的罕見疾病,在2014年逝世了,得年25歲。麥斯的父母原先認為,其生前並沒有多少認識人,但還是含淚將麥斯的訃聞放上了麥斯的部落格。
結果當麥斯的喪禮舉行時,除了麥斯在療養院與醫院認識的人到場哀悼外,竟有來自歐洲各地的網友到場告別;原來,麥斯因疾病足不出戶之際,也在遊戲《魔獸世界》中以伊貝林(Ibelin)之名,結交許多感情深厚的夥伴與朋友,留下屬於自己精采的「第二人生」。
那讀者們知道嗎?遊戲中的虛擬寶物,在真實世界可能具相當價值喔!
另外,蘋果公司的裝置系統裡有個功能,也可讓你留下「數位遺產」。
具體來說,你可以指定 5 個數位遺產聯繫人,在你去世後,他們可以進入你的蘋果帳號,可以取用 iCloud 裡的大部分資訊,如照片、備忘錄、郵件、通訊錄等。
此外,用戶更可以在臉書上透過「紀念帳戶管理人」這個功能(在臉書頁面上依序選擇「設定」、「一般」和「管理帳號」),在生前即指定某位朋友,作為身後的帳戶管理人。
這位管理人無法用死者的身分來發布訊息,但可以在死者的塗鴉牆上發文,也可 以更新死者的封面照片。此外,若是帳戶管理人不願再替死者保管資料,或是替死者回覆親友留言,他也可以向臉書申請「刪除」死者帳號,讓死者從此於平台上消失。
數位遺產的處理難題
從上面介紹可知,數位資產不只有其實質經濟價值,更具有其精神價值,尤其是網路用戶死亡後,往往留給親友們的回憶,遠勝於任何金錢利益。問題來了,死者已不在世上,但其留下的「數位遺產」該如何處置?
(一)精神的數位遺產
這裡指的是社群帳號及上面所載的資訊,包括個人照片、影片、文件或資料等;在一定程度上,建構了用戶個人的「線上人格」。
多數線上人格不會與現實人格相異,反而在整合資訊後,呈現穩定、完整的線上自我面貌。像是不少人長年會就工作與生活的點滴,放些照片與文章,在社群平台上頭──那些累積下來的圖文資訊,就是具有精神價值的數位遺產。
但數位遺產,與實體的有價物品不同。該等內容可否做為「遺產」而移轉給繼承人,迄今尚無定論。尤其過往,繼承法中的遺產,通常都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實物,與數位遺產的存在方式大相逕庭──鑑於數位遺產和實物遺產的形式差別,許多國家開始修訂或制定法律,以適用數位遺產的繼承。
如前所述,開通各種社群平台前,其實都會事先要求用戶同意相關使用條款;與數位遺產最直接有關的一條是:用戶(即網路帳戶使用人)僅對帳號擁有使用權,帳號所有權仍歸社群平台公司所有。
如《Facebook 服務條款》註冊和帳號保安就提到:「在沒有得到我們事先的書面許可下,您不會轉讓您的帳號給任何人(包括您管理的任何粉絲專頁或應用程式)。」;《LINE服務條款》也說:「本服務的帳號專屬 於用戶個人。用戶於本服務的所有使用權皆不得轉讓、出借予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繼承。」
這就對平台用戶而言,原則形同只買到「使用權」,並未買到「所有權」,故無法像實體光碟一樣,可以轉賣,或留給後人使用或繼承。
德國有個經典案例,可以作為用戶們的曙光:一名 15 歲的 A 女,在德國柏林地鐵站被列車撞擊去世。A 女父母想知道 A 女是否有自殺傾向,所以向臉書請求檢視或管理 A 女的帳號;雖然臉書以「數據保護、用戶個人隱私」為由拒絕,但柏林地方法院、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均裁決同意 A 女父母的請求。
德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數位財產也應該像信件、書籍、日記相同,得做為遺產留給繼承人。
從這案例可看出,死者的臉書帳號及其內容,共同讓該帳號高度具有「線上人格」的特質,使這個判決的結論轉向。
(二)經濟價值的數位遺產
本類遺產,以現實上的財產或資產為基礎,指的是與金錢相關。例如財務帳戶、股票、加密貨幣、數位藝術品等。我們必須先知道這類經濟性較強的數位資產,該如何定性,才能知道後續如何處置或繼承。
簡單來說,數位遺產就是「所有物」。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凡能為人力所支配,具有獨立性,能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的有體物(不包括權利)或自然力,就是「物」,包括固體、液體及氣體、電器及其他自然力──只要是我們可控制而足以成為生活資料的,均屬於「物」。
這邊舉個案例如下:法官甲與檢察官乙為夫妻,有獨生子丙。丙長大後當了幣圈的律師,用加密錢包 MetaMask(俗稱「小狐狸錢包」)持有10顆以太幣、Ledger 硬體錢包存放 2 枚比特幣與1個「Fox Of Utopias」的 NFT。有天,沒有妻小的黃金單身漢丙,不幸離開人 間,丙的遺產依民法規定均由其父母平均繼承。身為法律人及司法官的甲乙在傷心之餘,也思索丙留下來的「數位遺產」該如何處置?
丙生前持有的 10 顆以太幣、2 枚比特幣,及1個「Fox Of Utopias」的 NFT,都具有經濟價值的數位財產;如同前述,可作為被繼承之「物」。
然因這些數位資產,具有去中心化的特色(完全是僅持有者才能控管),故甲乙不僅需要知道丙的持有與投資狀況等資訊,更需知道如何移轉該等虛擬通貨的方法。例如丙的加密錢包「私鑰」(Private Key)或「助記詞」(Recovery Phrase),至少為 12 個英文單字。
儘管甲乙對區塊鏈一無所知,所幸丙有分別使用軟體及硬體錢包,存放其加密資產,更將其「私鑰」與「助記詞」寫在紙本並立有一紙遺囑,都放入家中的保險箱,並在遺囑中寫好特定贈與的受益人為甲乙,包括全部加密資產的獲取方式,讓甲乙終於能順利取回這些加密資產。
立法爭議應盡速修法補齊
面對「允許家屬進入死者的帳號」及「讓社交媒體在用戶死後無限期地利用死者的數據」之間的拉扯,如何權衡隱私、親情與市場機制,是數位遺產最大的問題。
一些學者認為,死者應當有權決定自己的私人資訊和網路身份在自己死亡後被如何處理。否則,幾乎所有的個人資料權僅與活著的人有關;如果我們不為自己的「數據死亡」做出決定,其他人就會替我們決定。
不僅是精神層面的數位資產,在經濟層面的數位資產方面,應參考外國判決以及立法例,做更細膩地處理,把虛擬資產做出法律定性,並給予明確定義。
關於數位遺產在台灣的法制建構,筆者認為應遵守《民法》之立法意旨,針對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財產權保障,應就被繼承人之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繼承,僅排除具有一身專有性的權利義務,往保障最大化的方向前進,才不會讓我國《憲法》保障財產權的精神,面臨到數位遺產的討論,就馬上真空。
【本文作者】
陳建佑律師(Leo)。Leo是資鋒法律事務所所長,身兼方格子專欄作家、NoMoreLaw 節目的 Podcaster,主要關注及研究資訊法律的相關議題。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柴米油鹽醬醋茶,生活大小事看這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