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自治歧視言論一波接一波,該如何化解?|公共倡議

黃彥誠

2023-06-11發佈

2024-01-28更新

校園自治歧視言論一波接一波,該如何化解?|公共倡議

校園自治歧視言論一波接一波,該如何化解?|公共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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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023)年的台大學生自治選舉在 5 月 24 日告一段落,候選人層出不窮的爭議不斷躍上媒體版面,從經濟系學生會長、社科院學生會長到性平會學生委員的言行,讓本次選舉掀起一波波對性別意識、反歧視的討論,本文也將從參與該校學生自治的經驗出發,一同跟讀者思考背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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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候選人言行爭議的後續

除了引發「政見爭議」的經濟系學生會長候選人已自行宣布退選,另有爭議的社科院學生會長與性平會學生委員候選人,均未能順利當選。

台大社科院學生會長此次為同額競選,僅有政治系的莊振葳登記參選,因其在競選期間被爆出於香港反送中期間,在臉書發表諸多去人性化的仇恨言論,包括指稱抗爭者「智障」、「廢青」、「應該(對黑衣人)開坦克」等說法。

台大香港研究社與台大濁水溪社為此發表共同聲明,呼籲社科院學生投下反對票。最終莊振葳的不同意票 308 票大於同意票 180 票,未能當選。 

而在選舉公報經歷提到「跟阿嬤發生過性行為」的性平會學生委員陳姓候選人,僅獲得 158 票、得票數倒數第三,無法進入性平會。

而前述經濟系學生會正副會長候選人陳柏錞、謝易陶,雖然在短時間內就因為輿論而在交流板發文道歉,但許多同學認為不僅「道歉文」誠意不足,還被挖出有人問他為何對政見內容道歉,其中一位候選人竟然表示「我怕沒宿舍住」。 

事件影響之廣,除了兩位當事人已被經濟系方通報台大性平會,台大校長陳文章表示校務會議將會提案成立專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甚至還有一個「台大經濟系學生會政見歧視事件」的維基百科頁面。

事前審查會是面對歧視的解方?

其實台大在去年 12 月的校務會議中,性平會即提出《國立臺灣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案,規定若性平會學生委員「政見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 條或第 2 條第 4 款、第 5 款之疑慮者,經本會輪值小組提供修正建議並請其修正後,始可刊登」。 

依據媒體報導,此種做法遭到時任學生會長孫語謙、研協會長許冠澤反對,認為應該由學生自治體系的選委會認定;國發所所長劉靜怡則認為,這是「典型的事前審查」、「幾乎百分之百可以確定違憲」。

所謂違憲的說法,可以對比大法官在過往指標性案例的見解:因為事前審查是對言論自由的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相關的事前審查,必須出於避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等同是特別重要的公益目的;且管制手段與目的之間,要有直接及絕對必要的關聯,才能例外被認定是合憲的。

因此,未來校園若仍要規定政見的事前審查,就得面對充分舉證的課題──必須好好說明相關的審查,確實要為了防治明顯、立即、具體的重大危害,而不能空言避免爭議,就把學生的政見當作審查的對象。

對比現實政壇,台灣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確實也有針對政見進行審查的規定。 

根據《選罷法》規定,「政見內容,有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註)。 

而所謂《選罷法》第 55 條的規定則包括: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依據前述大法官的看法,前述條件都可能必須經證明已有箭在弦上、一發不可收拾的情況,避免掉入過早限制的疑慮。 

單方強化對學生的壓制,不會有助消弭歧視

此次台大經濟系學會在製作選舉公報時,將具有歧視性質的候選人政見移至附錄,並註明有違相關法律,但在系學會折衷之下仍決定將政見公開,且採做法仍本於學生自治;前述台大性平會在校務會議提出的方案,則牽涉校內的師生權力關係。

誰有權力認定政見是否涉及歧視?為何只有學生代表的政見需要被審查?這些問題就變成嚴肅且重要。 以台大性平會為例,性平委員共有 17 至 21 人,學生委員僅有 5 人。在校內師生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此類提案可能演變成師長單方面對學生群體的壓制。

尤其當時性平會的提案,完全缺乏與學生委員事前討論、溝通,這正是師生權力關係不對等的例證。加上性平會的教師代表、職工代表人選,完全無須經由這樣的檢視程序,僅強化對學生委員的檢視,也是當時諸多學生代表反對的原因。 

在這次台大經濟系學會長選舉風波過後,經濟系學會亦提出《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系學生會行為公約》交付公投,投票結果──同意票以些微差距大於不同意票獲通過。

該《行為公約》明訂「禁止系上出現以言語、行動或活動等方式歧視不同族群」,倘若違反則會被「取消或削減權利或義務」,其中就包括取消正副會長候選人或幹部的資格等。 

但為了對抗歧視的怪物,我們必須打造另一個事前審查言論的怪物?

我想答案是否定的,面對學生自治選舉的歧視風波,除了可以透過學生群體自身發動抵制,讓有不恰當言行的候選人受到公眾檢驗,並且經由民主程序予以否決──簡言之,不要忽視學生自治組織自我修正之能力。

倘若真的要針對「明顯有具體危害」的爭議政見,進行事前審查,也需透過學生自治組織內部的程序訂定明確規範,且當然最好有《反歧視法》或相關法源作為基礎。在有明文規範且有充分參與的條件下,排除歧視性言論,才能避免衍生更多爭議或使師生權力關係進一步失衡。

註: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 11 條亦規定「候選人及政黨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應經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決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政見,應先由監察小組會議審議,再將審議意見提報委員會議」。

*本專欄「公共倡議」,希望跟大家一起討論各種公共政策,一起促成環境變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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