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X破產,投資人該怎麼辦?虛擬貨幣在台灣有法可管嗎?|財經投資

林韋辰

2022-12-18發佈

2024-01-28更新

FTX破產,投資人該怎麼辦?虛擬貨幣在台灣有法可管嗎?|財經投資

FTX破產,投資人該怎麼辦?虛擬貨幣在台灣有法可管嗎?|財經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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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0年搭上幣圈特快車,FTX 設立僅僅三年,便登上全球第二大的交易所,每日都有高達數億美元的交易量,整間公司規模更高達三百多億美元。但沒想到,今(2022)年11月初,FTX被爆跟前執行長創辦的交易公司Alameda有資產上的不正當往來,眾多投資戶急忙撤出資金,讓FTX一時無力償還,隨即在11月12號直接聲請破產,眾多投資人瞬間無所適從。那民眾未取回的虛擬貨幣,也會打水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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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FTX破產後能否重組?新管理層能否有作為?

美國的破產程序,按照《破產法》可分為兩個面向,一個是直接破產,一個則是破產重組。顧名思義,前者會直接讓公司進入清算階段,由法院擔任破產管理人,把剩下的資產變現,以償還債務;後者則會讓該企業保有原本的經營權,只是要受到法院的監控。

簡單來說,若選擇破產重組,等於給該公司第二次機會,讓企業得以起死回生,例如漫威就是依此程序東山再起,並不會走入直接清算,讓企業倒閉。

但另一方面,虛擬貨幣與傳統銀行存款不同,不受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保護——無法在倒閉時,全額彌補客戶存款。不過,好消息是據媒體指出:FTX在新管理層的接手下,已經尋回價值七億多的加密貨幣,仍在積極試圖收回其他資產(註一)。

回到台灣,金管會表態:FTX是境外企業,並非由金管會核准設立或監管的企業,所以不在該會的管轄範圍之內。現下的虛擬貨幣商品,除了STO(註二)以外,也都不是金管會核准的金融商品,但仍然會積極關注國際對於FTX事件的後續處理。

實際上,金管會對虛擬貨幣的管制態度又是如何呢?

虛擬貨幣到底是不是貨幣?

問這個問題,是因為要先確定虛擬貨幣的性質,才能弄懂主管機關的作風。

中央銀行法》規定「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顯然央行所發行的貨幣,才屬於我國貨幣。

2013年12月30日,金管會也聲明:比特幣並非我國貨幣,因為比特幣不是社會大眾普遍接受的交易媒 介,也不是由任何國家所發明的貨幣,沒有任何保障機制;金管會也強調,國人如果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要特別注意虛擬貨幣伴隨的風險。

如果虛擬貨幣不是貨幣,但作為投資標的,能算是有價證券嗎?依照我國《證券交易法》的規定,有價證券包含了法定列舉項目,例如公債、股票、經過金管會核定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外國人來台募資赴外投資的投資契約)發行等。除此之外,我國實務對於有價證券的認定,就會從這些標的是否具「投資性」與「流動性」,並「表彰一定價值」等角度認定。

具體來說,「投資性」及「流通性」的表現,似乎會因不同的虛擬貨幣,而有不同狀況發生;縱使先認定虛擬貨幣具有前兩項要件,然而其也似乎無法表彰什麼價值,因為「表彰價值」的前提是「可以執以主張具體權利者」。

虛擬貨幣並無法向發行人或他人主張任何權利,僅有支付功能,顯然不能算是我國所謂的「有價證券」(註三)。

政府有在管虛擬貨幣嗎?

2012年,歐洲央行提出虛擬貨幣的架構,將虛擬貨幣分為三種型態:封閉性、單向與雙向,並在2020年公布數位監管方案,想要在2024年全面監控虛擬貨幣(註四)。

不同的是,美國則把比特幣和其它虛擬貨幣,正式歸為大宗商品,如同原石油、黃金、小麥一樣交給「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另外,美國國會也提出《金融責任創新法案》,希望幫助虛擬貨幣的使用者創造更完善的環境;法案重點包括:貨幣發行的保證金,資產類型以及資訊公開,確保虛擬貨幣的使用者可以換取美元,降低虛擬貨幣伴隨的風險。

我國政府,目前僅表態虛擬貨幣屬於虛擬商品並非貨幣,僅透過《洗錢防治法》要求相關服務業者,嚴格遵守洗錢防治的要求。在2021年後,若交易金額超過五十萬元,台灣的虛擬貨幣交易所須提出申報。違反規定的業者,最高會被罰一千萬元的罰鍰。

然而,虛擬貨幣具有高度的金融屬性,卻無相關法規可供管制虛擬貨幣的使用與交易,更別說對應的主管機關,顯見我國仍有待加強虛擬貨幣的監管。

最後,筆者認為,以台灣現下的情況,虛擬貨幣或其衍伸商品,既然都無法在現行法體系下適度監控,立法也非一蹴可幾,整個法律定性,交易保障乃至最後的救濟方法,都看不到一套草案,政府也愛莫能助,那麼若有人仍執意要進入這個市場,勢必請三思。

【本次主筆】

林韋辰,律師高考及格。臺北大學不菸不酒菸酒生,黑貓鏟屎官,AKA沒有用的年輕人。

本文核稿: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然而在FTX倒閉前,就從FTX提取資產的客戶也不見得可以幸免於難,法院可能會讓FTX收回這些倒閉前的提款,以便讓無法提款的債權人能有較公平的待遇。

註二: STO(Securities Token Offering)指證券型代幣,目的在於簡化股票發行和銷售流程虛擬貨幣向投資人募資。

註三:虛擬貨幣性質上到底是什麼?這目前還是眾說紛紜,有人認為:比特幣、乙太幣之類,具有市場流通性且社會承認交換價值的情形下,雖然他並不是法定貨幣,但該虛擬貨幣的價值由市場供需法則決定,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是法律上的「財產」,可以視為一種「約定貨幣」,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上關於貨幣的規定;亦有人認為,比特幣屬於一種「無體物」,理由在於民法上的物包含:可支配的自然力,如水、電、電磁紀錄等,比特幣屬於電磁紀錄,自然落在物的範疇內。

註四:歐盟打算支付虛擬貨幣之際,無需繳納增值稅,但是否將虛擬貨幣當作通用貨幣,有待觀察。

*本專欄「法白商感情」,每週一更新。分享創業、經營與投資時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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