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裕倫
2024-03-12發佈
【基隆東岸商場案】到底是市府非法強佔,還是 NET 輸不起?讓律師說給你聽!|政治熱議
「東岸廣場」爭議愈演愈烈,讓律師帶你一次看懂!
(本文顯圖來自 NET 臉書粉絲專頁)
基隆市政府與主富服裝公司(以下簡稱 NET),在東岸商場的糾紛已延燒了一個多月,很難想像這樣的契約糾紛,竟會佔據新聞版面這麼久,且熱度未見消退。
由於本案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且有非常多的媒體及法界前輩分析過,所以本文就要來幫忙重點整理,並提出個人見解,幫助大家更清楚爭議所在。
一切問題的根源
這要從 2016 年說起。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當時與大日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日公司)簽定「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註一)」,得標後可承租 5 年,並擁有 2 次「3 年+ 2 年」的優先續約權。
但是大日公司與市府簽定契約後,立即找上了 NET 簽定 10 年的合約,並將東岸商場 1、2 樓的經營權交給 NET;更由 NET 出資,將地上一樓原有建物整建,並新建地上 2 到 4 樓。
看到這邊,可知本案爭議的源頭在於,雖然市府跟大日公司簽定的契約,不應涉及增建、改建及修建現有設施的問題,但實際狀況就是:大日公司另外與 NET 簽定了契約,並讓 NET 出資整建停車場,並新建了多的樓層──那新建產權的部份,就會有爭議。
因此,若市府與大日公司一開始就預設,會有後續整建工程的存在,理論上應依法律規定,改簽所謂 ROT 契約(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約定讓民間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且自行營運;待營運期間屆滿後,再把營運權歸還政府。
契約若能像前面那樣寫,現在就不會產生產權歸屬的問題。
這也是現任市長,反擊外部批評的主要 論述。其認為,東岸商場的問題,就是前朝簽定契約所遺留的爛攤子。
好吧,那商場新建產權到底歸誰?
NET 當時出資興建新樓層的初衷,固然是因其與大日公司簽定了十年契約,但基隆市政府日前就質疑:NET 為什麼會僅僅依據與大日公司之間的合約,就貿然投入高額資金,去整建東岸商場?
市府的意思大概就是:經營停車場的契約效力,原則只能拘束契約當事人之間;NET 是沒有辦法,直接向基隆市政府主張任何經營權的,也就質疑為何會投入資金去新建樓層。
但 NET 恐怕當時也早對這樣的說法與風險,預做法律準備了。
NET 目前主張:依照《民法》規定,新樓層是由 NET 出資興建。基於出資興建的種種行為,縱然還沒有登記產權,NET 依舊針對新建部分擁有所有權。且因 NET 已取得新建樓層的所有權,所以基隆市政府自然也沒有權利,授權微風集團經營新建樓層。
市府對此則回應:出租房屋給房客,房客不能主張頂樓加蓋跟違建,是房客所擁有的。
此回應除了比喻不太恰當──因頂樓加蓋跟違建本來就無法獨立作為登記標的,且市府與 NET 間的法律主張,究竟何人正確,尚須透過法院判斷,才能徹底明白何者有理,市長並沒有自行認定的權力。
以警力排除占有,嚴重違反法律程序
延續產權的歸屬議題,如果基隆市政府確實說服了法院,讓法院認為 NET 的主張沒道理,那等到判決結果確定,自然可以在向法院的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換言之,我們日常若出現法律爭議,原則應先透過法院確認,這個程序被叫做「權利確認階段」。經過確認,有理由的一方可以依據確定判決,向法院的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這個階段則為「權利實現階段」。
但基隆市政府明明知道商場新建部分,還有產權方面的爭議,就先跟微風集團簽定了 20 年的營運契約,此部分十分令人費解。
首先,產權若有糾紛,一般應先等待爭議處理完畢,才會進一步簽定契約。
否則,若法院認定新樓層的產權屬 NET 所有,那後續接手的微風集團就無法繼續使用。屆時,市政府必定也會衍生鉅額的損害賠償(註二)。
其次,基隆市政府為了順利履行與微風間的營運契約,選擇了一個最為「快速」方式;即於 2024 年 2 月 1 日,動用優勢警力,直接接管商廠新建部分,跳過法院、自己實現權利。
這樣對擁有公權力的政府來說,固然是最快速的作法。但此舉,也嚴重破壞眾人多年建立的法治秩序──形同昭告全國,反正法律怎麼規定,不重要;只要有警力在手,就能無視正當法律程序,強制將人民財產充公。
不論後續掌權者,如何陳述新建樓層,「本來」就是基隆市政府所有,或是指責前朝也有違法行為等,但在 NET 既然已向法院提出訴訟,若有機關直接把法院審理流程當空氣,這明顯就是對司法程序的無視。
更大的問題是,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形下,警方這樣直接侵害人民的財產權,也難逃刑法制裁。掌權者雖然巧妙避開直接下令的責任,但因為個人意志導致基層公務員及員警需要面對刑事告訴,恐怕也是史上罕見。
結論
基隆市政府在東岸商場,因一系列令人費解的操作手段,產生大量教科書級別的法律問題。例如,基隆市政府評選廠商過程是否涉及不法、東岸商場 2 至 4 樓的產權,究竟歸屬於誰等問題,但均不如基隆市政府無視法院審理程序,逕自以警力排除 NET 之問題嚴重。
選賢與能、依法行政,除了是神話,已經慢慢開始變笑話。
【本文作者】
袁裕倫
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台中所主持律師。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一:本次契約,是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 條第 5 款規定辦理,也就是「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此即一般理解的OT(Operate-Transfer)契約。
註二:或許可以這樣推敲,日後市府與 NET 間的相關訴訟若敗訴,微風向市府請求賠償之際,就算要賠錢,其實也不是掌權者要獨立買單,都是用市庫支付,那對掌權者有何差別?或許可能減損了政治評價,但如果有堅定的基本盤,好像也不太有什麼具體影響。
*政治口水滿天飛,到底該怎麼看,來這裡找答案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