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劍非
2023-01-11發佈
2024-01-28更新
美國通過《尊重婚姻法》,反觀台灣對於同性婚姻的怠慢|國際瞭望
去(2022)年 12 月 13 日,美國總統拜登簽署《尊重婚姻法》。該法廢除《婚姻保護法》(1996)的婚姻定義,不再限於「一男一女」,要求各州承認同性婚姻和跨種族婚姻,並禁止各州以「性別或種族」為由,否認人們在「他州合法結婚」的效力。為何美國突然選擇「此時」廢除《婚姻保護法》?這背後涉及過往憲法判決發展,還有「國會 v. 司法」、「共和黨 v. 民主黨」關於同婚意識形態的角力。本文將帶領讀者一探究竟,並藉此反思臺灣同婚制度的發展現況!
美國墮胎議題的前世
故事還得從過往墮胎的憲法戰開始講起。因為一般認為,目前最新的判決已經拔掉「婦女墮胎權」的憲法基礎,這個動作未來也可能會影響美國同婚的憲法正當性。為何會發生這種事?就讓我們看下去。
1973 年,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成 Roe v. Wade 判決,承認婦女的墮胎自由受到「憲法隱私權」保障開始,保守黨即矢志要將 Roe v. Wade 的結論推翻。
時間快轉來到 1992 年,在保守黨主政下,得以任命多位「保守派」大法官進入聯邦最高法院,包括 O’Connor、Kennedy 以及 Souter 等人選。同年,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案登場;這次,保守派總算等到可以把 Roe v. Wade 推翻的機會。
但最終,O’Connor、Kennedy 以及 Souter 大法官發動歷史性的倒戈,加入多數意見,維持 Roe v. Wade 案承認婦女墮胎自由的結論,並由 O’Connor 以極富女性主義的角度,主筆多數意見。
不過,Casey 案還是對就 Roe 案做了一些微調。具體來說,本來針對是否能夠限制墮胎自由,Roe 案把懷孕階段分成三個時期,進而個別討論;這次,則改要求:各州政府於胎兒能夠在子宮外存活前(約為妊娠 24 周),不得對婦女的墮胎自由施加「過度負擔」(undue burden)。
Casey 案一出,「過度負擔」理論即成為判斷各州限制墮胎措施是否合憲的主要標準;但標準模糊、操作困難的程度,也成為保守派的抨擊重點。
美國墮胎憲法判決的今生
時間快轉來到 2022 年,自 1973 年作成 Roe v. Wade 之後,已將近 50 年。
歷經川普連續任命數位保守派大法官進入最高法院後,聯邦最高法院於同年的 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案中,終於推翻了 Roe 及 Casey 案,改認憲法並未保障人民有墮胎權,開放各州「自由決定」關於墮胎的管制政策。
諷刺的是,Dobbs推翻 Roe 和 Casey的主要理由是基於「先例遵從原則」。 所謂「先例遵從」,指的是美國法院原則上會遵從自己過去所作的判決先例;其背後道理在於,建立司法公信與可預測性,並維持說理一貫。
而 Dobbs 的多數意見,即以 Roe 和 Casey 案是錯誤的先例,且 Casey 案建立的「過度負擔」標準無法運作為由,認為這樣的先例毋庸遵從,進而推翻前面這兩個判決。
Alito 和 Scalia 大法官的復仇之戰
在這一系列的墮胎憲法判決中,至少有兩位大法官完成了他們的復仇。
Alito 大法官是 Dobbs 案的主筆大法官,他負責寫下多數意見的看法,同時也是當年 Casey 案下級審(二審上訴巡迴法院)的審理法官,並於審理時提出了不同意見書。Thomas 過往則是 Casey 案的少數意見;多年來,他一直被認定為堅定不移的保守派大法官,堪稱代表之一。
不知是否為命運的捉弄,這兩位大法官,都在 Dobbs 案完成了多年來保守派以及對個人意義而言的光復之戰:推翻 Roe 和 Casey 案,終結憲法保障墮胎權的先例。
尤其是 Thomas,他於 Dobbs 案中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可說是得意洋洋的戰果展示。
舉例來說,Thomas 呼應他過去的一慣主張,認為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4 條(正當程序條款)根本不該拿來保障憲法權利的實質內涵;因此,除了墮胎權之外,過去透過這條所承認的避孕權、同性性行為自由以及同性婚姻自由,還有對應的最高法院判決,Thomas 認為全都應該重新檢視乃至於推翻!
Thomas 的意見書在美國各界造成轟動,因為這形同於預告在 Dobbs 案之後,美國法院過去針對爭議所奠定的人權判決都可能被動搖。
如果說將近 50 年的 Roe 案都可以被推翻,那 2015 年才剛作成沒多久的 Obergefell v. Hodges 案──承認「美國憲法保障同性婚姻」的判決,對照Thomas 意見書的態度,並非完全不能想像未來會被逆轉。
美國國會,趕緊拉上「同婚自由」的保險栓
正因為 Dobbs 案 及 Thomas 的意見書,對於美國人權議題帶來的影響太過巨大,為防範聯邦最高法院(目前組成,保守派為絕對多數)日後真的進一步逆轉 Obergefell v. Hodges 案,推翻「承認同性婚姻」的憲法判決,美國國會才選擇近日通過《尊重婚姻法》,直接透過立法,確保同志能夠享有同性婚姻制度。
但是,已經有保守派的聲音認為《尊重婚姻法》是違憲的。因而這一場涉及「國會 v. 司法」、「共和黨 v. 民主黨」的人權攻防戰,未必只停在立法階段;在可預見的未來內,或許也會再次走向法院對決。
回顧台灣:積極保障的司法,怠惰的立法與拒絕變通的行政?
相對於美國的司法,對於同性婚姻趨於保守,並經由國會預先立法加上保險,那台灣對於同婚的保障現況又是如何呢?
2017 年,大法官作成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承認同性的婚姻自由受憲法保障後,立法院隨即於 2019 年 5 月 22 日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但在實務上最大的困境之一,就是跨國同婚的承認問題。
內政部認為:依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我國人民若要與外國對象成立婚姻,,需兩國都承認同性婚姻,才能取得婚姻的合法性,並在台灣登記結婚。
換句話說,即使我國已經承認同性婚姻,只要台灣人的同性伴侶,其國籍所在國不承認同性婚姻時(例如日本,及多數東南亞國家等),戶政事務所即無法核准同性婚姻的登記申請。
這也讓不少當事人,覺得不甚公平,分別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也屢次取得勝訴判決(註)。遺憾的是,內政部於多個法院判決後,仍不改變其立場,而認為訴訟只是針對個案,並跟外界說明:目前仍需等待立法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方能解決通案問題。
這樣說法的問題在於,為何在已有多則法院判決支持跨國同婚的情況下,內政部仍堅持自己的法律見解,而拒絕採用法院的看法?
為了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司法院已於 2021 年 1 月,提出《涉外民事適用法修正草案》,直接規定「跨國婚姻的實體要件,應以我國法為準」,不用顧慮外國法律是否承認同性婚姻。但此一草案迄今仍躺在行政院彙整,等待一起送到立法院修法通過(相關資訊請參這裡)。
相較與美國國會以修法,對抗未來可能推翻同性婚姻的司法判決,我國卻是司法判決積極走在前頭,立法緩慢牛步地跟在後面,甚至明知跨國同性伴侶急須法律承認婚姻,卻仍遲遲不予動作;更別說行政始終拒絕,從保障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的角度,去解釋相關規定。
在跨國同婚這一題上,臺灣的行政與立法,並沒有像司法一樣,堅守其保障人權的憲法義務;同婚專法雖然通過,同志在追求法律保障的路上,依舊沒有完全走過冷冽的寒冬。
【本次主筆】
李劍非。
江湖人稱「非哥」、「大師兄」。公法訴訟律師,於大學兼課,對於言論自由情有獨鍾。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法院在這些案件中,多半認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雖然有第 46 條的規定,但同時也應注意第 8 條的內容:「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因此法院進一步認為「外國法律不允許同婚」於 我國應認定為違憲,所以應不予適用該外國法律,而應同意登記「跨國同性婚姻」(例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524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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