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伯謙
2024-05-01發佈
從玉姐的故事,看見台灣障礙自立系統的不堪與急迫|生活日常
讓我們從真人真事,看法院揭開這破碎的制度。
對一般人來說,倚靠自己的能力生活,是一件很稀鬆平常的事。
但對重度以上的障礙者來說,就連驅趕蚊子,不要讓他們在身上叮咬,都可能非常困難。不過,當有人來協助重障者,作為他們的手腳,生活也許就會海闊天空。
這樣的協助人力,早期大多由重障者的親屬擔任;而家境較為寬裕的人,則會聘請外籍看護工來分擔壓力,但無論是經濟或心理壓力,這些付出多少造成其原生家庭的不小負擔。
所以,為了協助重障者自立生活,擁有良好生活品質,最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協助人力。 反之,若原生家庭抑或政府提供的人力協助,無法照應重障者的日常所須,那麼重障者就不免活在生不如死的處境之中。
從重障者玉姐的生活談起
玉姐是一位獨居、低收入,且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的女性。
根據媒體報導,因為罹患肌肉萎縮症之故,導致他全身無力,生活中的大小事──諸如上廁所、吃飯等,都必須倚靠他人協助才能完成。
而現有的居家服務時數無法滿足玉姐的生活需求,因此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的規定,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但社會局審核後,主張因為社福預算有限,服務時數須設定上限,
為了生活,便向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即一般俗稱的「個人助理」。而依社會局的公告,且因社福預算有限,也就核定玉姐每月最多只能享有 60 小時的助理服務時數,
但實際上,這些時間仍遠遠不足支應他的生活需求。
因為換算下來,玉姐一天只有三個小時不到的協助時數,儘管針對這個個案,地方政府已經特別用專案處理,並例外給予 100 小時的時數;但對當事人玉姐來說,這樣的時數仍然不夠讓他享有最低限度的正常生活──還是須忍受長期臥床,及下半身泡在自己尿液的日子之中。
如此生活,終究無法讓他忍受。2021 年,在「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協助下,玉姐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起了救濟;在未獲滿意的答覆後,更進一步向行政法院起訴,要求新北市社會局提供一個足夠讓玉姐維持日常生活的協助時數。
時數給不夠?各方怎麼看?
2023 年 2 月 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召開了第一次的言詞辯論庭。
當事人因欠缺人力協助、無法出庭,只能透過視訊表達自己的想法。當事人律師則主張:母法並沒有特別限制「人力協助的時數」,而是授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來管理。
對此,衛福部訂立了《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而在這個辦法中,其也明確表示:擬定照顧服務計畫,必須以 24 小時為原則;而為了完成這樣的服務,新北市社會局也就制定自自行制定了相關補助規定,設下協助時數 80 小時的天花板。
問題來了,那在法律上,我們到底該以哪個時數為準?
新北市社會局主張,各個地方政府財政本來不竟相同。對新北市來說,已經盡了最大能力;倘若要新北市社會局開放 24 小時的協助時數,將對既有財政造成不小衝擊。
障礙者團體則表示,如果沒有給予重障者充分的人力協助時數,勢必導致這些族群寸步難行,也就毋庸進一步討論自立生活、社會參與等相關概念了;因此,這些人力協助,並非可有可無,而是建立重障者自立生活的核心基礎。
學者周月清則認為,自從聯合國通過障礙者相關公約,已有許多國家試圖提供足夠的協助時數;像是鄰近我國的日本,就有提供 24 小時的人力。相較我國每年編列大筆預算運用在機構之上,自立生活的預算卻遠遠不及;我國當局,實在不該再拿財政問題當擋箭牌,而應妥善分配及運用長照預算。 法院為何支持重障者?
2023 年 3 月 1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做出了歷史性的判決,成為首起身心障礙者爭取個人助理時數勝訴的案例。
北高行之所以判玉姐勝訴,主要是因為:相關母法當中,都沒有特別針對個人助理時數設定上限規定,而新北市政府卻額外設計時數上限,也讓這些地方政府的命令違背了母法精神。
另外母法既然也要求地方政府核發個人助理時數時,要好好按照個案中障礙者的障礙程度、需求等,仔細評估提供的時數,而新北市政府卻未審慎評估,即不分青紅皂白一律給予 60 小時的額度,如此行徑毋寧是種行政怠惰,也就認定新北市的核發行為違法。
不過,雖然這些時數雖然未經妥善評估,但終究是屬於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的決定權限,北高行也只能要求社會局,好好遵照判決的說法,再對玉姐核發服務時數。
案子後續怎麼了?
憲法經常講到人性尊嚴的保護,但實務上卻可能遠遠不夠。
比方說,在玉姐這個案件裡,雖然每天都會有人來協助當事人進食與整理排泄物,但因協助時數不夠,導致如果當事人在無人協助時想上廁所,也只能直接排泄於褲中,等待下一次的服務人力前來。
在這段期間之間,也只能無奈地讓自己的下半身浸泡於排泄物之中;晚上睡覺時,也因沒有人可以協助翻身,儘管身體同一姿勢很不舒服,也只能忍耐到協助人力前來。如此情況,發生在常人身上,大家會真的認為這樣有符合人性尊嚴嗎?
近年來,在國際日趨重視障礙者權益氛圍下,我國早就跟上思潮,制定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於該法之中,增訂了所謂自立生活保障與人力協助的概念。由此可知,我國立法者早就希望政府好好提供障礙者自立生活──這是國家的義務,更要把服務做好。
但可惜的是,前案宣判後,新北市政府即馬上表達執行有困難,但有如周月清老師前述,這會是「照護資源分配」的問題──機構所得到的政府資源,是社區障礙者支持的好幾倍,如此的編列預算,當然無法滿足各種實際所需。
如果真的擔心國家資源不足,就訂定評估標準加以把關,如身心障礙聯盟秘書長洪心平所說:「你不應該先預設立場說我只有多少,所以我只能給你多少,而是從需求的評估去看說你需要的多少,那缺的是多少,我怎麼樣去找更多的資源出來。」
這次的判決,給了許多重度障礙者希望,因為北高行明確的說:必須依照個案需求核給時數,法院真的把障礙者的需求擺在第一順位。未來更重要的是,將「個人助理」的相關配套明文入法,以免類似爭議 再次發生。
身障人權律師陳俊翰今(2024)年離世後,身障法修法等議題,又再度備受關注。本文希望這次能一鼓作氣,一併解決障礙者在外租屋、交通等問題,真正讓「身心障礙者生活自立」的那天早點到來。
【本文作者】
林伯謙
從小患有脊髓性肌肉萎縮症,雖然身體的障礙,但從來不影響我看世界的角度,熱愛關係社會時事,並且以人權之角度來看待分析社會議題,就讀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並主持並製作以障礙者為主的廣播節目,未來更去挑戰更多的不可能。
電子郵件:jameslin5545@gmail.com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柴米油鹽醬醋茶,生活大小事看這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