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伯威
2020-07-28發佈
2024-01-24更新
台灣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轉到哪裡了? |廖伯威
2016 年 8 月,蔡英文政府在總統府發表《蔡英文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宣示政府對「原住民族轉型正義 …
台灣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轉到哪裡了? |廖伯威
2016 年 8 月,蔡英文政府在總統府發表《蔡英文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宣示政府對「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態度。
至於什麼是原住民族,為什麼需要轉型正義?為什麼我們需要討論呢?
自從 17 世紀荷蘭人開始統治台灣以後,歷代的統治者對於島嶼原來的主人,藉助統治上的優勢,不斷壓縮原住民族的生存空間。
荷蘭及鄭成功政權對於西部地區族群,不是屠殺就是經濟上的剝削;清朝統治時期,雖然採取「隔離」措施,但也步步進逼,甚至到了 19 世紀末期的「開山撫番」政策,若不服從漢化措施,即以武力征服、鎮壓。
進入日治時期,總督府藉由「理蕃政策」,將同化及鎮壓的手段,深入各部落之中;末期更以「皇民化政策」灌輸各族群大日本臣民思想。戰後,中華民國政府的統治之下同樣換湯不換藥,將「山地同胞」視為「炎黃子孫」,推廣「山胞」的「國族認同」,加速同化政策。
一切對於土地、文化或經濟的壓迫,到了 1980 年代末期才出現制度性的轉機。
原民法制何時起飛?
1984 年,「臺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主張「原住民」才是臺灣這塊土地「原本的主人」,為原住民族的主體性開了第一槍。
1990 年代的歷次修憲中,起初規定保障「山胞」的參政權,之後更就「原住民」、「原住民族」等概念正名,也將對原住民族的保障,列入憲法基本國策之中。
2000 年代,陳水扁政府上台後,為 兌現選舉時「新夥伴關係」的承諾,開始逐步推動相關法令的修正與制定,2005 年公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可說是一個重大里程碑。
但有了這些法律之後,真的能落實所謂的轉型正義嗎?
2016 年,最高法院審理 Talum Suqluman(王光祿)案非常上訴,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相關規定,可能有壓抑原民固有文化的疑慮,違反了《兩公約》及憲法相關規定,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不過迄今大法官仍未針對本案作出解釋。
回到整體法律制度的問題,我們必須更進一步思考的是,中華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下,能否有「原住民法」體系的容身之處?
我們得先回頭思考「轉型正義」在台灣實踐上的意義。
為何原民轉型正義仍只聞樓梯響?
吳乃德教授對於「轉型正義」是這樣認為的:
「轉型正義」指的是一個國家在民主「轉型」之後,處理「正義」的工程,包括處置加害者的正義、回復受害者的正義,以及歷史與真相的正義。
但是,從過去到現在,我們在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議題上,似乎仍找不到跨出「轉型」的第一步。吳豪人教授即指出,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最大的癥結點在於,我們無法理解「原住民族法律」與「中華民國法律體系」之間的格格不入,當我們仍嘗試原住民族套入中華民國現行的法律架構時,永遠只能治標不治本。
更細緻來說,對於這樣的議題,從根本來看,多數原住民族「人屬於土地」與現代法律「土地屬於人」兩個互不相容的想像之下,在現行的法律架構中實踐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終究連「轉」本身都有困難,遑論正義。
許多學術研究也提到,許多原住民族的傳統規範 裡,其實頗有現在常提到的「修復式正義」色彩存在,像是排灣族語言上,只有「惡」卻沒有「罪」。人類學文獻上也發現,在泰雅族中有「一個人犯罪,等於是全部落犯罪」這樣的觀點,也就是對於「個人」犯罪的想像,是從「集體」的角度出發,藉由「和解」作為對加害者的「懲罰」手段,洗淨因為犯罪導致社群集體的污痕。
在「原住民族法律」與「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兩者框架無法結合的情況下,實踐原住民族轉型正義須走向「自決」乃至於「自治」,以「族群」作為主體,根本上不以中華民國的框架建構原住民族,也許才是可行之道。
不過,在現在社會的情況下,恐怕這條路,會非常的漫長,即便如此,仍是這塊土地上共同生活的每個人,為了攜手面對未來挑戰,需要一起努力的目標。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