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材他人研究來拍《聽海湧》,算是一種抄襲嗎?

崔家瑋

2024-09-17發佈

取材他人研究來拍《聽海湧》,算是一種抄襲嗎?

取材他人研究來拍《聽海湧》,算是一種抄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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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視影集《聽海湧》於 2024 年 8 月 17 日播出,描繪日本殖民時期臺灣人被徵調赴南洋看管戰俘的故事,從多角度探討身份認同。播出後獲得熱烈反響,但也遭文史研究者指控抄襲侵權,引發著作權爭議。本篇文章將從《著作權法》與美國類似案例,為大家探究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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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矚目的公視影集《聽海湧》,於今(2024)年 8 月17 日播出,描寫日本殖民下的臺灣人,受到徵調,到南洋協助日軍看管盟軍戰俘的故事。

本劇以臺籍軍伕、中國領事、日本軍官、盟軍軍官與日本辯護律師等不同參與者的視角,描繪臺灣人複雜的身份認同。播出後,引發熱烈討論,收視表現不俗。

然而,掌聲背後,抄襲聲音竟隨之出現。文史研究者徐宗懋與李展平,在 9 月 12 日晚間於社群媒體指控:本劇剽竊李在 2005 年的著作《前進婆羅州──臺籍戰犯戰俘監視員》等相關內容,且劇情篡改歷史,準備提告「聽海湧」劇組侵權。

大家一定會很好奇,歷史就在那邊,把它拍成影集也會有問題嗎?本文將從《著作權法》與美國類似案例的角度,帶各位一探究竟!

別人的歷史研究,不能拿去拍戲嗎?

一個老生常談的開場白是,我國的《著作權法》中並沒有「抄襲」的概念。所謂的抄襲,若轉譯成《著作權法》中的法律語言,是指某人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

如何認定侵權,法白之前已有不少文章討論,大家有空可以去逛逛。

簡單說,實務上會以「接觸」與「實質近似」兩大元素來判斷。

所謂「接觸」,會去看某人創作完成前,是否看到、聽到或讀到主張被抄襲的著作。

而「實質近似」,則會留意某著作與主張被抄襲的著作之間,是否有相似的地方。如果有且比例很多,又或涉及著作核心──如電影最重要的結局或精華,那就會構成侵權。

然而本次爭議與眾不同的地方在於,它不是完全模仿其他文字著作的寫作安排,而是與他人著作一樣,共同取材同樣的歷史事件,這樣也會有侵權問題嗎?

我們來看《著作權法》怎麼說。

它明確規定:著作權僅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不會保護作品背後的想法。換言之,本法保護了歷史研究的文字輸出,但不保護歷史研究探討的歷史本身。

如此的理由在於,如果讓著作權的保護範圍擴及到「作品背後的種種想法」,那其他人就無法用那些概念,如某個「哲學思想或歷史典故」來創作,人類的創作自由就會深深受到打擊。

此外,徐宗懋與李展平進一步指控,《聽海湧》劇組並不只把《前進婆羅州──臺籍戰犯戰俘監視員》當作撰寫劇本的取材對象,甚至也使用了著作裡面的特定情境描述、人物互動、對白等文學鋪陳,因此依舊認定劇組侵權。

然而,參照《Newtalk 新頭殼》報導,台灣文獻館受訪時指出:由於李是任職該館時完成《前進婆羅州──台籍戰犯戰俘監視員》這部著作,所以使用或改編相關文字的權益,是由館方持有,而非李展平先生;館方經了解後,目前認定劇情是以歷史背景改編,屬於戲劇創作,非紀錄片,故予以尊重。

不過,從前述分析可知,就算李擁有該部著作的相關權益,如果劇組安排的「特定情境與人物互動」均為史實,且劇組也有做出與《前進婆羅洲》描寫的不同設計,仍然較難成立侵權指控。

類似爭議,知名影集《毒梟》也遇過?

對比臺灣,美國正好有個經典案例,那就是串流平臺 Netflix 上的熱播影集《毒梟》。身為毒梟的原型人物,其還在世的前情人,就認為平台竊取了她的回憶,一狀告上了美國法院。

這位原告叫 Virginia Vallejo,是哥倫比亞的一名記者,曾與大毒梟艾斯科巴有過一段情,並撰寫了《Amando a Pablo, Odiando a Escobar》,一本描繪艾斯科巴的回憶錄。

影集《毒梟》爆紅後, Vallejo 發現影集第一季的兩個場景,涉嫌抄襲她的回憶錄。因此將該劇的製作公司、發行公司與 Netflix 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侵權的賠償金。

而爭議的兩個場景,分別是「艾斯科巴與情人」的調情戲,以及「火燒司法大樓」的動作場景。各位會怎麼看呢?

經比對影集與回憶錄後,法院認定:影集中的兩個場景,與文字呈現的整體氛圍相當不同,沒有任何對話內容被抄襲、兩者背景也不一樣,且這些都屬於歷史事實而不受著作權保障。

換言之,回憶錄與影集描繪的主題雖然相似,但主題本來就是思想的一部份。而影集標題雖與回憶錄中的章節標題相同,但短語與標題也同樣不受著作權保障。

(註一)此可對比臺灣智慧財產局的說明:「文字或語句」如非屬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標語及通用之名詞),且非文句過短之短句,而欠缺「原創性」或「創作性」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

因此,雖然原告提出許多事證,證明回憶錄與影集中出現相似的事實與場景描繪,但法院的認定關鍵仍在於:兩部著作傳達出的氛圍與整體感受是否相似。

這就像法院引述經典判決所說:「第一個揭露新事實的人,無權在該事實的後續散播中主張著作權。」

(註二)判決名稱: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 Serv. Co., 499 U.S. 340 (1991)。詳細內容可參考聖島智慧財產專業團體的的網站文章。

歷史取材與創作的幽微界線

由於歷史事件不受著作權保護,不論在我國或美國的司法實務上,歷史研究與回憶錄受到保護的程度,往往不如作者的原創故事來得高。

因此,徐李二人若提告,是否能成功說服法院仍有待觀察。但從爭議可以發現,取材歷史著作並進行改編,到底該如何拿捏才能圓滿,也跟劇中臺籍日本軍伕的身份認同一樣難解。

對比影集《毒梟》同樣取材真實故事,並參考記者的回憶錄,也改編了很多場景、氣氛和角色對話,讓故事更有趣、更適合電視劇的形式。

美國法院也說,把真實事件告訴大家的人,並不因此擁有表達這些事實的專屬權利。

這是因為法律規定,著作權並不保護作品背後的想法,只保護作品的表達方式。所以《毒梟》的製作團隊,若沒有抄襲對白或場景設計,就創作了自己的故事,這是被允許的。

這就像導演孫介珩及編劇蔡雨氛在臉書上說明:《聽海湧》是一部劇情類影集,是立於客觀歷史事實之上的虛構作品,不僅需要真實的史料,還有選取材料的能力、想像的能力、組織與創造的能力。他們也在首播結束後,開始四處走訪致謝,包含再次前往拜訪李展平,並贈送《聽海湧》劇本書。

他們也由衷感謝所有歷史工作者們的付出,也希望觀眾在看完《聽海湧》這個取材自歷史的虛構故事後,能夠有機會從更多元的角度重新認識這段歷史。

「因為我們知道,台灣的歷史,其實還有很多的精彩片段值得成為故事,甚至成為精彩的影視作品,等待我們去理解,去探究。」兩位在文案上這麼說著。

無論爭議的結果如何,筆者期待未來臺灣能有更多取材歷史的創作出現,就讓我們先一起來努力思考這條「歷史取材與創作」的幽微界線。

【本文作者】

崔家瑋

台大法研所研究生,111 年律師高考及格,g0v 零時政府社群參與者。喜歡從法律與規範角度分析社會議題。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本文顯圖:左起是黃冠智、朱宥丞和吳翰林,分別飾演遠赴南洋小島的「臺籍戰俘監視員」三兄弟阿輝、德仔和志遠。圖為公視提供。)

*本頻道「智財科技」,分享江湖在走,科技要懂,法律在這裡扮演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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