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彥誠
2024-08-09發佈
插管還是不插管?善用「預立醫療決定」,好好說再見!│生活日常
在撰擬遺囑時,筆者回憶起一段有關插管爭議的經歷,見證預立醫療決定的重要性。透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患者可事前選擇是否接受特定醫療,減輕家屬壓力,尊重個人意願,確保善終。建立預立醫療決定書或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即可保障在關鍵時刻的醫療自主。
筆者想起一則撰擬遺囑的委託。因為要和家屬確認身份關係,聊到過世親人往生前所面臨的兩難,攸關是否要為當事人母親插管的爭議。
當事人的父親認為「救人為先,不應放棄任何治療」,堅持醫生替其母親插管,當事人則考量「母親年事已高,若經醫生判斷是無效醫療,只是延續病人的痛苦而已」並不希望讓母親插管。
筆者當時有詢問「其母親在生前是否有預作醫療決定」?當事人搖搖頭,表示母親並不知道這件事;所以重病期間,也只能躺在床上,任由別人決定自己的命運。
回到當下,若當事人母親在生前已預先做好相關決定,盡早規劃自己面臨醫療時的處置,不但可以減輕親屬替自己決定的壓力,也能讓自己好好善終,那預立醫療決定該如何做呢?
什麼是預立醫療決定?
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是一種事前表達醫療意願的決定。
該決定的法律依據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符合下列條件的病人,就能主張這樣的決定,分別為:一、末期病人。二、處於不可逆轉的昏迷。三、永久植物人狀態。四、極重度失智。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疾病,或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等情形。
而要做出前述決定,必須搭配「預立醫療決定書」,並符合法定製作流程。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預立醫療決定書的主角,叫作「意願人」,其必須和二等親內親屬至少一人,以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如果有指定)一同至衛生局核可的醫療院所,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在這個階段,一干人等會與醫療團隊討論,相關醫療照護與善終處置等意願。完成諮商後,經醫療機構核章證明沒有問題,就可以事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預先表明希望接受或不希望接受哪些治療或營養提供方式。
而簽署後,這份決定書還需經過公證人或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並由醫療機構上傳至衛生福利部的資訊系統,並註記在健保卡,才算完成全部的簽署程序。
未來,意願人若不幸罹患重病,經兩位相關專科醫師確診,並符合前述五種適用對象,以及兩次安寧緩和團隊評估後,即可啟動「預立醫療決定」。
整體來說,透過前述諮商,可以讓病人表達真實的感受與願望,獲得家屬認同,讓家屬在面臨親人臨終時不會不知所措,也減輕幫他人做出醫療決策的心理壓力;同時,藉由醫病共同凝聚共識的過程,也確保病人的自主意願能夠獲得法律的貫徹。
什麼又是「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這份意願書,跟前述預立醫療決定很像,也是成年人預先表明罹患「末期疾病」之際,是否有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照顧」的意願;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這些意願也能寫在個人 IC 健保卡的資料庫中。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的製作流程如下:
本份意願書,要由意識清楚的末期病人本人簽署;依前述條例規定,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另外,要簽署本份意願書,病人本人需為成年且依法有完整的自主決定權,並有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而前述「預 立醫療決定書」與「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有何不同?
一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 2000 年施行,至今已立法 20 多年;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在 2019 年施行。二來,兩部法既然先後誕生,其進一步差異在於,《病主法》更強調病人的自主選擇,所以能夠預立醫療決定的對象則不再侷限於末期病人,且能夠選擇放棄的醫療處置更多,除了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更可放棄營養餵養。
前述兩部法案,都是針對生命的最後一哩,提供支持。《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著重末期病人的照顧,《病人自主權利法》則賦予更多民眾可以在特定臨床條件下,選擇不接受無益、無意義的醫療行為。這兩部法案不僅增進病人的生活品質,免於受無效醫療之苦;更重要的,是代表我們的社會更願意了解多元價值,追求自主的趨勢,也延伸到善終價值的思索。
不只保障醫療自主,更要讓人看見「善終權益」
善終的關鍵在於尊重本人意願。即使不到真正的末期,只要是出自於本人意願想要選擇合適的醫療處置,都應該被尊重!
對自己的醫療規劃、善終心願有初步想法的人,就可以預立醫療決定,保障自己在關鍵時刻的醫療方針和處置。雖然預立醫療決定書和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都是可以預先簽立的醫療文書,但前者即「預立醫療決定書」適用範圍較廣,能受益的人更多。
完成後者即「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簽署後,如果再接受「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書,那麼能自主決定的醫療範圍就能更加全面,親屬就可以不再因為決定插管或是不插管而陷於兩難,也讓病人找到找到內心的平靜,可以好好說再見!
不過, 筆者要特別提醒,不論 是預先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處置,在決定過程中都要審慎思考,對於醫療手段保持充分了解,並與家人以及醫療團隊好好討論,才能將最如意的安排,寫入前述醫療文件內,用法律確保想法會被落實!
【本文作者】
林彥誠
立晟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具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及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曾任高等法院法官助理,專長為高齡法制、資產規劃與傳承,以及監護、信託、保險、遺囑、遺產糾紛等案件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柴米油鹽醬醋茶,生活大小事看這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