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破天荒空襲以色列,是一種正當防衛?國際法怎麼看?|國際瞭望

黃哲融

2024-05-02發佈

伊朗破天荒空襲以色列,是一種正當防衛?國際法怎麼看?|國際瞭望

伊朗破天荒空襲以色列,是一種正當防衛?國際法怎麼看?|國際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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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可否回擊?聯合國又會有何動作?趕緊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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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024)年 4 月 1 日,以色列空襲伊朗駐敘利亞領事館,造成七名伊朗伊斯蘭革命衛隊(Islamic Revolutionary Guard Corps,IRGC)軍官死亡;4 月 13 日,伊朗旋即從本土,向以色列發動大規模導彈和無人機攻擊,以武力反擊前述行動。

自 1979 年伊朗爆發伊斯蘭革命後,伊朗政府便以「反對以色列」作為其意識形態的核心,非但不承認以色列乃主權國家,更暗中支持各式「反以色列鬥爭」,如哈馬斯在內的巴勒斯坦組織和黎巴嫩什葉派激進組織真主黨,揚言要將以色列從地圖上徹底抹去。

但僅憑意識形態的不悅,伊朗就能發動相關反擊嗎?國際法怎麼看?

伊朗可否襲擊以色列?以色列又可否反擊?

在兩次世界大戰以前,國家經常使用武力來解決爭端,也被當時多數國際法學者視為國家主權的合法運作。

二戰後,雖然以武力彰顯國家意志或維持國際和平的事件仍不時發生,但國際社會和國際法所能接受的態樣已日趨嚴格。

「聯合國憲章」明文規定,國家原則上禁止使用武力,僅在例外情況下允許合法使用,例如自衛或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軍事行動。此外,儘管存在爭議,但目前國際實務上,確實存在「聯合國憲章」之外其他使用武力的「合法理由」,如預防性自衛、人道干預、保護國民或國家財產和反制措施等。

此次,伊朗堅稱襲擊以色列,屬於前述「聯合國憲章」規範下的自衛行為,是國家的固有權利。這是因為多年來,以色列不只一次在敘利亞對與伊朗有關的目標人物發動襲擊──如去年 12 月,以色列空襲敘利亞首都郊區,炸死 IRGC 駐敘利亞高級顧問賽義德·拉齊·穆薩維(Seyyed Razi Mousavi)。

因此,面對 4 月 1 日伊朗領事館遇襲的指控,儘管以色列並未證實,但大眾普遍認為以色列就是該行動的幕後主使。

然而一國因自衛而行使武力的前提,必須是遭受到他國的「武力攻擊(armed attack)」;且自衛也必須符合「必要性」和「比例原則」二要件(註)。

換句話說,國際法院認為並非所有武力使用(use of force)都可被認定為「武力攻擊」──這必須是「大規模且連續性」的;其次,自衛前必須窮盡和平解決手段;最後,自衛使用的武力,必須與遭受到的「武力攻擊」相稱,且必須是對「武力攻擊」作出的即時性反擊。

對比伊朗襲擊以色列的行為,也許不一定符合「聯合國憲章」規範下的自衛行為,而更像是報復。

自聯合國成立後,國際法即禁止以武力的方式進行報復。然而,不少國家在實務上卻反覆挑戰此項禁令,美國和以色列尤其如此,經常以自衛或反恐的名義行使報復行動(註二)。

總結來說,伊朗襲擊以色列的行為,似乎違反「聯合國憲章」禁止使用武力的規定。以色列於當下擊落伊朗的導彈和無人機的動作,則屬自衛行為,反而是合法的武力使用。

不過其自衛權,伴隨著伊朗結束空襲而不再存在。因此,未來以色列若繼續使用武力反擊伊朗,同樣會是一種報復,而非自衛。

聯合國安理會的回應,與後續可能作為

同年 4 月 14 日,聯合國安理會召開緊急會議,討論因應措施。

以色列駐聯合國大使要求安理會對伊朗實施一切可能的制裁;而伊朗駐聯合國大使則表示,伊朗的行動是出於自衛,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聯合國秘書長則重申「聯合國憲章」的規範,並呼籲各方克制。不過,這次會議並無任何結論。

針對威脅和平、破壞及侵略等行為,依「聯合國憲章」第 39 條規定,聯合國安理會會先判定前述行為是否存在,再作成建議或決議──可依憲章第 41 條規定,採取武力之外的辦法;或在不足採取前述辦法時,改依第 42 條規定,發動軍事制裁,以維持國際和平或是促進人道救援(註三)。

過去,聯合國安理會依憲章第 41 條,對國家或地區實施經濟制裁的次數較多,而依第 42 條實施軍事制裁的情況,目前只有對伊拉克發動過。

未來,安理會是否會對伊朗或以色列作出制裁仍不得而知。不過若中東地區危險有升級的可能,就不排除先採取臨時措施,例如要求締結或遵守停火協定、停止敵對,或協助提供人道緊急救援。

局勢發展,關鍵在美國及其盟友

幾十年來,伊朗一直透過代理人與以色列進行明爭暗鬥。儘管各種跡象表明,伊朗並無意尋求與以色列發生戰爭,也無意與美國發生衝突,但這次伊朗直接從本土向以色列發動攻擊的行為,無疑是破壞兩國之間長期以來的「慣例」。

這樣的舉動,標誌著伊朗已不再拘泥於「代理人戰爭」,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訊號。此外,伊朗和以色列之間的衝突還影響著國際局勢的發展,可謂牽一髮動全身。

儘管美國不願承認,但如今國際地緣政治的緊張態勢,就是以美國為首的陣營和以中國、俄羅斯為首的陣營之間對峙下的結果。如今俄羅斯深陷戰爭泥沼基本上無暇顧及中東地區情勢,而中國在中東的影響力有限,加上自身也面臨內外交迫的處境,基本保持觀望態度。

因此,未來「以、伊局勢」發展關鍵,還在美國及其盟友的態度。最理想狀態是,美國及其盟友能拉住以色列,並震懾伊朗及其背後的中國和俄羅斯,避免緊張態勢升級。

而這對美國而言無疑是一大考驗,尤其是美國還在同時兼顧著俄烏、台海、南海及半島局勢的發展。尤其,今年還是美國的大選年,美國的內部民意及未來總統的人選關乎著美國的態度和作為。

在寫作當下,美國、英國及歐盟已經宣布將對伊朗進行經濟制裁,美國還表示將和七大工業國組織(G7)的國家進一步商討如何擴大制裁,並在必要時採取一切措施捍衛以色列安全。

不過,如前所述,伊朗於 13 日的直接出手,無疑踩到了以色列的紅線,以色列已揚言報復並於 19 日凌晨空襲伊朗中部的伊斯法罕。雖然目前尚不清楚以色列是否針對伊朗的核子設施攻擊,但若真如此,恐怕局勢還將繼續升溫。

【本文作者】

黃哲融

東吳大學國際法碩士,長期觀察兩岸及國際政經情勢和法律議題。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這是綜合「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國際習慣及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軍事行動案」和「伊朗石油平臺事件」的判決主張得出。

註二:對此,國際法學界甚至還提出「防禦性軍事報復」(defensive armed reprisals)理論,即一國對於他國先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進行未達戰爭程度的反制武力使用。不過,由於該理論缺乏國際法理論基礎的支持,實務上又容易遭到濫用,因此大部分國際法學者認為其不應成為國家合法使用武力的理由。

註三:在作成建議或決議前,安理會可以依憲章第 40 條,採取必要或合宜的臨時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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