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肉搜發文?店家公開評論消費者,發布監視器畫面沒問題嗎?|司法動態

陳全正

2023-05-28發佈

2024-01-28更新

一言不合就肉搜發文?店家公開評論消費者,發布監視器畫面沒問題嗎?|司法動態

一言不合就肉搜發文?店家公開評論消費者,發布監視器畫面沒問題嗎?|司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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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時代,公審事件,已頻繁地發生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但這樣的現象會不會有法律問題?是否侵犯個人隱私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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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肉搜、炎上,與毀滅的故事。

近日有消費者至咖啡店用餐,與店家發生低消糾紛,並在店家 google 評論留了一星評價。氣不過的店家,肉搜該消費者甚至其親友的臉書、IG 後截圖,並附加店家自己的監視器影像,加上評論文字,短時間內發佈了 30 多篇 IG 限動,以網路公審的手段,訴諸輿論,隨之引起軒然大波。

事件雖以店家道歉而暫時落幕,但值得省思的是:網路時代,這類公審事件,已頻繁地發生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但這樣的現象會不會有法律問題?是否侵犯個人隱私等權利?店家如果真的碰到委屈真的都不可以訴諸網路嗎?本文將就此事件所涉及的種種行為(註一)來分析(註二)。

肉搜事主的個人資料,並在網路張貼散布

這裡就要問,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 肉搜當事人個資並截圖公開,這動作就是對於個資的蒐集、處理及利用的行為,個資法對此都規定了相關行為要件;如有違反,嚴重甚有背負刑事責任的風險。

首先,蒐集當事人的個資,原則上是要事先告知的,並要有合法的蒐集事由(最常見就是契約關係),但當事人在臉書專頁上未設隱私限制的資料,因為屬於「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此類資料,依法例外得免告知。

即便如此,蒐集或利用他人個資也還是要扣緊「合法特定目的」(像是公司拿到應徵者履歷,是為了「人事招募評估」的特定目的)。

但肉搜行為的「特定目的」到底是什麼,有正當性嗎?就假設是「管理黑名單顧客」而蒐集好了,咖啡店後續的利用行為也仍大有問題。原因在於:肉搜到事主個資後,再秀給大眾看,這樣提供給一般民眾,而非店內或同業觀覽的行為,難以想像依舊屬於「管理黑名單顧客」之目的。

這時,張貼肉搜來的資料,就有可能構成違法的利用行為:請注意,違法的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還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總結一下,個資法強調的是對當事人權益的尊重,即便當事人是自己公開的資料,也不代表其他人就可以隨意的使用;違反個資法的場景案例,以筆者觀察其實非常容易發生,千萬不要輕忽了。

公布監視器畫面

過往也有當事人因為公布監視器影像而涉訟的案例。該案判決認為,影像內容只是將當時雙方互動(口頭爭執)的情形如實地呈現出來,不可以只以公布監視器畫面就認為是名譽權受損(這裡可以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湖簡字第 1768 號民事判決)。

那這樣是否會侵害隱私權、肖像權?咖啡店是公開場合,是不特定多數人出入的場所,相較於私領域(像是住家)其隱私期待較低。因此,不少判決再結合行為可受公評、情節尚非重大等因素綜合判斷(註三),認為公布此類監視器影像尚不構成對於隱私權和肖像權的侵害(這裡可以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20 號民事判決)。

至於個資的合法使用,前面有介紹過。店家若在店面裝設監視器用於「營運管理」特定目的,還不會有什麼疑慮。但本件麻煩的是,咖啡店公布監視器畫面、訴諸輿論的利用行為,就可能有超出「營運管理」 之目的了。

其中,特別值得探討的是,個資法其實有個豁免條款:「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原因是這類行為相對輕微,不需特別再以個資法管制。

但,這裡的玄機是:咖啡店不單只有公布影片,還結合了文字及影中人在社群媒體的個資截圖等,也讓公不難特定該名消費者的身分了,如此便沒有豁免條款適用。此外,未得同意而公開影片、視訊直播等方式,播送特定人的相貌特徵(屬於個人資料),也同樣可能違反了個資法(這裡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1342 號刑事判決)。

使用文字批評消費者,發動網路公審

那這樣算不算對名譽權侵害,甚至有公然侮辱的問題?

以本事件而言,咖啡店雖發文嘲諷,但基本上是關於個人消費行為的評論(還有一些可能對於長相、化妝技術的評論),這種評論屬於「意見表達」範疇;依照過往實務判決,還在可公評事項的範圍──即便評論嘲諷,但這種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本無所謂真實與否,反而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仍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

這是因為,發文是最直接的言論自由表達方式。簡單來說,對於可受公評的事務,只要不是用偏激不堪的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基本上都還算是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至於評論是否適當,由於事涉主觀,也應作較寬鬆的認定,不能以措辭尖銳、帶有情緒情感,就認定為惡意(這裡可以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58號民事判決)。

因此,基本上構成侵害名譽權的狀況,多已經是「抽象謾罵」、情緒性的人身攻擊,這種明確會使人感到難堪屈辱,並影響社會對其個人評價。本件事主可以留言批評店家的消費規定、以一星表達不認同;同樣地,咖啡店家也可以回應,且內容還是圍繞事主的發文、或延伸的意見表達,雖然刻薄嘲諷,但這本是不同立場表述所常見,不容易被認定侵害名譽權(註四)。

換位思考,店家可以怎麼做?從上面論述而言,我們會發現人格權的侵害,都還有很複雜的判斷要件,甚至賠償需以侵害情節重大為限,反而最容易違反的是個資法,像是肉搜並張貼他人個人資料,且延伸公布監視器影像等(可以連結到特定人),店家要去主張行為具有正當性或有特定目的都不容易,且個資法的違反,並沒有「情節重大」的要件,實務上很多都是鄰里友人因細故糾紛牽扯個資法成罪的案例。

但店家如果真的碰到不合理的事情時,我們能怎麼處理,或至少行為上可以如何降低風險?這裡並非店家一定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而是要懂得在法律的空間裡主張自己的權益。

以公布監視器影像為例,縱使再加上當時事件場景的客觀描述,若能符合法律的行為界線,避免直接或暗示完整秀出該人的姓名、手機號碼、身分證字號、帳號這類「直觀」的個人資料(註五),都還有合法的解釋空間(像常見公布監視器畫面,說明注意該人為竊賊等),至於常見後續網友熱心搜出當事人個資的行為,那也不是店家該要負責的。

同樣地,上面提到的名譽或隱私權侵害也是一樣,店家要注意討論的內容是否涉及公開場合、公布或說明的內容等,避免淪為情緒性的謾罵、人身攻擊,這都要多加留意,如此才能在網路時代隨處可見的風暴裡安身立命。

【本文作者】

陳全正

眾勤法律事務所律師/副所長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 王鼎棫

註腳

註一:本次店家就消費者的私人動態截圖,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未遵循社群媒體使用規範等議題,於本事件較為次要,本文就不另外討論。

註二: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權利及對應規定,大致如下:人格權(名譽、肖像、隱私),這在《民法》有保護的規定,包括受侵害或有其風險時可請求除去或防止,而侵害「情節重大」的情況,並可以請求金額之賠償(《民法》第 18 條、第 184 條第 1項前段、第 195 第1 項前段),但這裡仍需「權衡消費者與店家彼此之間的權益」。簡單說個結論,以本事件而言,基本上是肉搜資料(事主公開資料本身並沒有名譽權侵害問題,因為這確實就是事主的個人評價本身),加上意見表達,說要認為已到侵害情節重大,其實並不是這麼容易。至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則保護當事人的個資自主權、資料不被濫用的權利;此外,咖啡店的評論內容,這類的言論表達,也須探討《刑法》的妨害名譽犯罪。

註三:另外補充,有部分判決會對於監視器畫面涉及的隱私權和個資爭議混用,認為單一影像無法識別個人,即沒有侵害該等權利的問題(也請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1010號民事簡易判決)。

註四:那發文公審是否侵害隱私權、肖像權?文字內容如果有提及他人隱私事項,一樣會有是違法疑慮。但此內容多從其公開資訊而來(比如說事主學歷背景),這類事項的隱私等保障本就較低。而是否違反個資法?這裡的討論,基本上是肉搜事主個資後的延伸利用行為,一樣在於沒有特定目的及合理性、正當性的情況下,會有違反個資法的風險。

註五:在個資法爭訟事件中,對決的關鍵在於疊加的理由:沒有直接秀出個資比秀出個資好、有遮蔽個資比直接暴露好,這些降低風險的作法,都是行為人在決策時可以思考的。

*本頻道「司法動態」,有什麼重大案件,想知道有什麼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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