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憑什麼接管蘋果日報?|司法動態

楊貴智

2022-09-21發佈

2023-12-05更新

「他」憑什麼接管蘋果日報?|司法動態

「他」憑什麼接管蘋果日報?|司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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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以黃浩未證明處分權為由而沒有續行審查,故也沒有釐清潘杰賢是否因確實有相關中資疑慮,本次事件為眾人關注且影響我國媒體重大發展的媒體交易案,可惜沒能藉機釐清相關法律見解,讓之後類似爭議案件作為參考,實屬相當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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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憑什麼接管蘋果日報?

(首圖來源:Solomon203 – 自己的作品, CC BY-SA 3.0)

 

2020 年 4 月,香港蘋果日報負責人黎智英曾發出「蘋果告急」公告表示,由於廣告遭封殺,訂閱人數更下降,經營非常困難。然屋漏偏逢連夜雨,香港國安法於 7 月 1 日上路後, 8 月 10 日上午 8 點 10 分,香港政府國安處突襲逮捕了黎智英及香港壹傳媒集團的高階管理層共 7 人,均因被指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而逮捕。因香港蘋果日報經營困難,出售台灣資產的傳聞不斷。

港蘋遭港府接管

6月17日,時任香港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現為香港特首)依據香港國安法,將社長兼壹傳媒集團行政總裁張劍虹和總編輯羅偉光等五名高層以涉嫌違反國安法中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予以逮捕,並基於香港國安法第43條規定,凍結該香港壹傳媒旗下三間公司資產。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涉嫌國安法犯罪的相關財產客直接予以凍結、限制以及沒收充公。」- 香港國安法第43條

6月23日,因資金斷鏈,香港蘋果日報宣布停刊,隔日發出最後一份實體報紙後即停刊,網站將於午夜後止更新。 而壹傳媒在香港為上市公司,遭搜索後立即宣布股票暫時停止交易,再也沒有恢復買賣。9月29日,香港政府財政司司長陳茂波依據香港《公司條例》以壹傳媒公司已實質停止運作為由,向香港政府聲請清盤(即台灣公司法之清算),並指派會計師擔任清算人接管香港壹傳媒。

清算程序指的是解散公司之前,將公司的資產予以清算後償付債務,如果還有剩餘則依股東持股比例發還股東的程序。清算人在清算程序中,有管理公司資產的權利。因此港府利用清算接管香港壹傳媒公司,等於實質控制了香港《蘋果日報》。

風雨中前途不明的台蘋

因香港蘋果日報經營困難,出售台灣資產的傳聞不斷。 2021 年 4 月 19 日,香港壹傳媒公司發布公告指,將出售台灣蘋果日報業務與位於台灣的不動產,並已簽訂備忘錄。市場傳聞買家可能為某金融集團、括南部某傳統產業及偏綠新聞頻道,然均遭否認。但同年 4 月 28 日,香港壹傳媒公司突然宣布,該備忘錄已終止,因此台灣《蘋果日報》不會被售出。

2021 年 6 月 17 日,港府再度逮捕港蘋社長等五名高層,香港壹傳媒公司立即宣布於公開市場暫停買賣股份,並因資金斷鏈,宣布 24 日起香港蘋果日報停刊,同月 29 日,再度宣布將出售台灣蘋果日報網路版之公開消息。

2021 年 9 月 29 日,香港政府以壹傳媒公司已實質停止運作為由,向香港法院聲請清盤(清算)並指派清算人接管香港壹傳媒。隨即發文指示台灣蘋果日報隨即不得自行處分任何資產或決定任何事務。

但到了在 2022 年 1 月,《蘋果新聞網》自行披露,全資擁有 AVENGERS 的香港商人黃浩將收購台灣《蘋果新聞網》, 6 月又再度傳出,黃浩另接洽 17 LIVE 創辦人潘杰賢,雙方合作收購台灣《蘋果新聞網》,這些交易獲得台蘋負責人葉一堅證實,但卻被香港壹傳媒清算人否認,甚至引發創辦人黎智英特助馬克賽門遞狀提告等衍生爭議,讓外人霧裡看花。

然而依據新聞消息指出,經濟部認為,黃浩提供的文件不足證明其有處分台灣蘋果日報公司的完整權限,必須另提其他文件證明有處分權,因此審查作業無法繼續進行。因此潘杰賢改另行成立「壹蘋新聞網」,放棄收購台灣蘋果日報。

但近日曝光的訴訟文書中指出,於香港蘋果日報停刊隔天,香港壹傳媒營運總裁兼財務總監周達權,立即要求葉一堅配合總公司執行台灣蘋果日報公司移轉給黃浩的計畫,如此部分主張為真實,黃浩似乎是香港蘋果日報遭港府接管前,由港蘋內部人士自行安排的出售對象。

隨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公開的刑事自訴狀中,葉一堅主張香港壹傳媒公司有跟黃浩簽訂備忘錄,並委託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之康文彥律師辦理相關事宜。黃浩依據此項文件主張自己有處分台蘋的權限,並據此將台蘋出售給潘杰賢。

相關新聞僅報導經濟部認為相關文件不足,尚不清楚經濟部所持理由為何。

台蘋併購案背後的其他隱憂

台灣蘋果日報持有的會員及新聞素材資料庫,內容含有諸多敏感個人資料,所有權未能順利移轉第三人,未來可能只能歸還香港蘋果日報,並因此落入香港政府手中。

台灣蘋果日報公司是香港蘋果日報的分公司,在法律上直屬香港蘋果日報,而香港政府透過清算程序,已經實質控制香港蘋果日報,未來如果要求台灣蘋果日報配合提供資料庫內相關個人資料,並將相關資料提供到香港,台灣蘋果日報恐怕只能配合辦理。

尤其當香港政府透過清算程序,已經實質控制香港蘋果日報,未來如果要求台灣蘋果日報配合提供資料庫內相關個人資料,並將相關資料提供到香港,台灣蘋果日報恐怕只能配合辦理。

陸委會及文化部均雖已發表聲明指出,香港法院依據香港國安法核發之清算命令違背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迄未經我方法院裁定同意,依法應不認其效力,然政府迄今尚未提出具體對策,說明如何避免香港蘋果日報以財產權名義,將資料庫移出境外。

文化部在2021年12月20日,即以「中國政府對於言論自由及個人資料的保護不善」、「保護國家利益及臺灣蘋果日報所保有個資的所有當事人權益」為由,限制臺灣蘋果日報「不得跨境傳輸所保有的所有個人資料」。然《壹蘋新聞網》9月1日報導當日已有人進入台灣蘋果公司清點資產,未來台灣蘋果日報的資料庫隱私該如何確保,恐成隱憂。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則認為,依法中資在臺灣不能經營媒體業,但中資經常利用間接持股、相關交易買賣來實質實現掌控力,因此台蘋收購案,雖有資料庫疑慮,但仍須釐清背後的中資疑雲。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進一步規定,當外商以公司名義來台投資的時候,必須公司是否實質為中國人民掌控,其判斷標準為有中國人民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超過 30 %,或依據其他事實認定有中國人民對該公司有控制能力。而所謂具有控制能力,包括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等情況。例如投資公司的母公司是中資公司,而中資母公司因為擁有非常高的股權比例,基本上具有操控投資公司的能力等情況。

然此部分因報導指涉,經濟部以黃浩未證明處分權為由而沒有續行審查,故也沒有釐清潘杰賢是否因確實有相關中資疑慮,本次事件為眾人關注且影響我國媒體重大發展的媒體交易案,可惜沒能藉機釐清相關法律見解,讓之後類似爭議案件作為參考,實屬相當可惜。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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