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筑鈞
2024-05-30發佈
郭書瑤惹議!不繳管理費、堆放個人雜物,管委會能怎麼辦?│生活日常
面對衝突不要怕,法白教你怎麼辦!
一般人對明星入住社區通常會非常開心,因為與有榮焉。但沒想到「郭書瑤」入住後,卻讓她的管委會及鄰居們頭痛不已。
日前,鄰居匿名向週刊爆料,郭對繳納管理費一事都要再三提醒。起初,還只是不定期欠繳,但從去(2023)年 5 月起,郭開始常態性欠繳,管委會催收無果,只好嘗試寄發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等法律途徑,都無法順利索取。
管委會只好祭出大招,在社區張貼公告,郭書瑤才繳清積欠的管理費。
除了管理費的問題外,郭書瑤也時常拖延領取包裹,導致私人包裹堆積於管理室甚至必須占用到管理室外的公共空間。這也讓管委會只好繼續祭出公告提醒,卻遭郭以撕毀公告方式回敬,鄰里衝突持續加劇。
現代人居住於高樓大廈的比例大增,面對諾大的社區、眾多的鄰居,不免有難以相處的時候;面對這種人的時候,我們自己或管委會,在法律上又有什麼辦法呢?
住戶積欠管理費,管委會該怎麼辦?
從高樓大廈乃至舊型公寓,從最基礎的樓梯、電梯、消防設備等,到追求高品質的休閒娛樂設施如健身房、圖書室等公設,這些空間與設備都需要維護與管理,才能保障居住品質與安全,而維護所需的費用,便仰賴住戶們繳納的管理費。
曾有當事人詢問,我又沒有使用公共設施,憑什麼要繳管理費?又或著一樓住戶常抱怨,為何他們也要繳電梯維護費?
管理費的依據,大多是經由住戶們(區分所有權人)表決同意所訂立的「規約」(註)──通常都是社區最初的住戶們所共同擬定,即便你是後來才搬入的居民,也必須要遵守 原先存在的規約(註二)。
所以當規約有相關規定,居民們原則就遵守繳納,否則就要協調住戶們共同表決修改了,或是以規約很不公平為由,嘗試向法院請求撤銷約定。
回到郭書瑤的案例,社區管委會其實嘗試了許多方式,包括寄發存證信函以及聲請支付命令,但為什麼還是沒辦法從郭書瑤手中拿到管理費?這裡就要解釋存證信函與支付命令的作用了。
首先,存證信函其實只是「通知」及「保存證據」的一種方式,是沒有任何法律上強制力的。也就是說,管委會寄發存證信函,頂多是確認郭收到了催繳通知,未來也可以證明管委會有向她催收。若當事人不予理會,管委會是無法透過存證信函本身,去強制執行任何資產。
那支付命令呢?支付命令如果生效,管委會確實可以藉此到國稅局查調郭書瑤的名下收入與資產,並且請法院就郭書瑤的財產啟動強制執行。
例如,要求郭書瑤的銀行將存款送交法院轉交管委會。但支付命令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才能發揮作用,那就是命令本身必須要「送達債務人」那邊!
也就是說,當郭書瑤經常性地拒收文件,就有可能沒收到支付命令,那該命令本身就無法生效了,管委會自然也沒有辦法做後續的強制執行。
那如果郭書瑤繼續躲,管委會就束手無策嗎?當然不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若有下列情況,管理委員會還有更猛的強制手段可以做:
第一、如果積欠管理費的住戶,曾被強制執行後,又再次積欠費用達一定額度。
第二、當積欠管理費,違反社區規約且情節重大時。
若有前述兩種情 形,此時管委會就可以先促請改善,三個月內若仍未改善,管委會可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成功取得決議,管委會是可以強制驅離違規住戶的。
當然,管委會請走不配合的住戶,未來自然要背負相關「舉證責任」,說服法官認同此情況是「情節重大」,但此也不失為一種制衡多數住戶的辦法。
住戶占用公共空間,管委會能這樣做?
要釐清住戶算不算「違規占用」,要先弄懂「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的區別。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專有部分就是特定住戶可以獨立使用的空間,而共用部分則是所有住戶們共同使用、維護的空間。
因此,住戶們便不能隨心所欲去使用共用部分(如公共設施)。但筆者曾遇過客戶,他購屋時也買了地下室的固定停車位;客戶便認為停車格是自己買的,所以除了停放愛車,更放入小朋友的腳踏車、雨傘、露營裝備等物品。
從客戶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雖然擺放諸多物品,但客戶其實整理的很乾淨、整潔也沒有占用到其他住戶使用範圍的情形,看上去似乎沒有什麼問題。
但客戶卻收到管委會的通知,要求清空否則就要請主管機關來開罰,客戶一頭霧水的說:「我沒有影響別人,停車格也是我自己購買固定的車位,管委會憑什麼管呢?」
很多人直覺會贊同這名客戶──都花錢了,應該讓私人自由使用。
但其實,絕大多數人購屋順便買的停車位,都是共用部分──最簡單的標準,就是看看停車位是否另有「所有權狀」。如果你購買停車位時,並沒有附上所有權狀,那這個車位原則上就屬於共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