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前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生前立下密封遺囑,指定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財產。消息一出,引發其他家人不滿,三子張國政即提出「遺囑無效」訴訟。一審認定判張國煒勝訴,張國政上訴亦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到了今(2024)年8月中,最高法院最終判決密封遺囑有效。
事以至此,其他家人難道任何財產都不能爭取了嗎?法律上還有其他什麼可以做的?
若時光重來,張榮發若要避免衝突想撤回遺囑,他可以這麼做嗎?
就讓本文為你一一解答。
遺囑怎樣寫才有效?
《民法》規定,合法的遺囑形式,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其中,自書遺囑是最常見的類型。根據規定,立遺囑的人,只要「親自」寫下遺囑全文,並附上日期與親筆簽名,就能成立本類遺囑。但要注意,所謂親自寫下,實務上認為並不包含「親自用電腦打字」,大家還是要耐心親自手寫完畢唷!
而密封遺囑,通常是立遺囑人不希望生前被其他人知道遺囑內容。
因此依照《民法》,當事人只要在遺囑上簽名,並將遺囑密封,再次於密封處簽名,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說明這是自己的遺囑即可。
如果內容不是直接由立遺囑人自己寫的,則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及住所,然後找公證人在封面記明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立遺囑人的說明內容後,再找由「公證人、立遺囑人及見證人」一起簽名。
要小心唷,如果密封程序有瑕疵(如見證人沒有全程見證、見證人的資格不符等),但遺囑本身如果同時符合前述「自書遺囑」的要件,仍然可以被當作「自書遺囑」來看待。
遺囑寫完後,還能更改或撤回嗎?
按照《民法》,立遺囑的人可以隨時更改遺囑,也可以選擇自己要更改的範圍。
應注意的是,更改遺囑,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作。例如,自書遺囑的更改方式,不僅要註明更改字數,也要在更改所在旁簽名。
另外,在三種特殊情況下,即使立遺囑的人沒有聲明要更改遺囑,仍會把立遺囑人的特定行為,當作撤回原本遺囑或更改遺囑的來看。像是:
1. 立遺囑人重新寫了一篇遺囑,且內容與原本的遺囑互相抵觸。
可以一毛錢都不給嗎?
通常,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就會依法把遺產分配給「繼承人」。這樣按照規定獲得遺產的人,就稱為「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獲得的財產總數,就是「應繼分」。
《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此外,《民法》也提到,當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的時候,就會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遺產。
舉個例子,若當事人沒有留下遺囑,且是單親家庭,沒有在世的配偶,所以他的兩名兒女,就會平均分配財產,一人可以拿到 50 萬元。而這 50 萬元,就是他們的應繼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