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妤、溫凱翊
2024-07-25發佈
2024-08-15更新
【張榮發遺產風波】能用遺囑,讓張國煒拿大的嗎?其他小孩怎麼辦?|生活日常
根據《民法》,合法遺囑形式,常見如自書遺囑,本次爭議則屬密封遺囑。被繼承人可隨時更改或撤回遺囑,但需符合法律規定。這邊要提醒,就算遺囑留給特定人比較多的財產,其他子女仍有「特留分」可以主張;也就是說,分配細節仍需兄弟具體協商。
2014年,前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生前立下密封遺囑,指定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財產。消息一出,引發其他家人不滿,三子張國政即提出「遺囑無效」訴訟。一審認定判張國煒勝訴,張國政上訴亦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到了今(2024)年8月中,最高法院最終判決密封遺囑有效。
事以至此,其他家人難道任何財產都不能爭取了嗎?法律上還有其他什麼可以做的?
若時光重來,張榮發若要避免衝突想撤回遺囑,他可以這麼做嗎?
就讓本文為你一一解答。
遺囑怎樣寫才有效?
《民法》規定,合法的遺囑形式,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其中,自書遺囑是最常見的類型。根據規定,立遺囑的人,只要「親自」寫下遺囑全文,並附上日期與親筆簽名,就能成立本類遺囑。但要注意,所謂親自寫下,實務上認為並不包含「親自用電腦打字」,大家還是要耐心親自手寫完畢唷!
而密封遺囑,通常是立遺囑人不希望生前被其他人知道遺囑內容。
因此依照《民法》,當事人只要在遺囑上簽名,並將遺囑密封,再次於密封處簽名,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說明這是自己的遺囑即可。
如果內容不是直接由立遺囑人自己寫的,則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及住所,然後找公證人在封面記明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立遺囑人的說明內容後,再找由「公證人、立遺囑人及見證人」一起簽名。
要小心唷,如果密封程序有瑕疵(如見證人沒有全程見證、見證人的資格不符等),但遺囑本身如果同時符合前述「自書遺囑」的要件,仍然可以被當作「自書遺囑」來看待。
遺囑寫完後,還能更改或撤回嗎?
按照《民法》,立遺囑的人可以隨時更改遺囑,也可以選擇自己要更改的範圍。
應注意的是,更改遺囑,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作。例如,自書遺囑的更改方式,不僅要註明更改字數,也要在更改所在旁簽名。
另外,在三種特殊情況下,即使立遺囑的人沒有聲明要更改遺囑,仍會把立遺囑人的特定行為,當作撤回原本遺囑或更改遺囑的來看。像是:
可以一毛錢都不給嗎?
通常,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就會依法把遺產分配給「繼承人」。這樣按照規定獲得遺產的人,就稱為「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獲得的財產總數,就是「應繼分」。
《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和祖父母。此外,《民法》也提到,當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的時候,就會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遺產。
舉個例子,若當事人沒有留下遺囑,且是單親家庭,沒有在世的配偶,所以他的兩名兒女,就會平均分配財產,一人可以拿到 50 萬元。而這 50 萬元,就是他們的應繼分。
對比張榮發案,總裁生前有留下遺囑,並打算把遺產全數留給一個人,導致其他法定繼承人領不到半毛錢。此時,沒領到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就可以主張「特留分」。
所謂特留分,就是保障法定繼承人,可以獲得一定數額遺產的制度。設計這個制度的原因在於,就是要避免「被繼承人」把所有財產都送給同一個人,對其他法定繼承人不公平,甚或生活陷入困頓。
依據《民法》,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如子女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半。
所以,假設兩名子女的應繼分若是 50 萬元,他的特留分就是應繼分的一半,即 25 萬元。即使當事人把全部財產都留給特定個別子女,另一名依然可以主張自己有 25 萬元的特留分;扣掉特留分之後,本來「號稱可以獨拿」的子女最多只能拿到 75 萬元。
不過,《民法》也有說,若有重大危害發生,法定繼承人依舊不可以主張特留分,也領不到任何財產。其中一種情形就是「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再用「兩名子女」的例子來說,當某子女不時對被繼承人施暴,若被繼承人提出證據,說明自己被傷害的情況,並表示自己不想讓某子女繼承自己的財產,這時該子女就會喪失繼承權,連特留分都不能拿,另一名子女則可以合法取得全部 100 萬的遺產。
雖然被繼承人可以自由訂定遺囑,但遺囑的眉角有很多,也並非毫無限制。希望大家能透過這篇文章,多瞭解一些規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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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妤:東吳大學法律系三年級的學生,也是古典音樂的愛好者,讀了十年的音樂班,現在也有輔系音樂系,朝著目標努力前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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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凱翊:目前就讀東吳大學法律系三年級,因為想成為一名有溫度的法律人而參加法律服務社,希望自己撰寫的法律白話文文章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人!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柴米油鹽醬醋茶,生活大小事看這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