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子葳、陳柄睿
2024-05-20發佈
2024-05-29更新
兩人長期同居,卻沒結婚,能互相主張繼承權嗎?|法學白話文
答案是同居人不能繼承!為何?
志明和春嬌是一對人人稱羨的愛侶,他們秉持不婚主義而沒有登記結婚。兩人交往並維持同居走過了 30 個年頭。
某日,志明在上班途中因心肌梗塞被送到醫院,然而在到院前就已停止心跳。這突如其來的噩耗,使春嬌措手不及;在處理志明的後事時,才得知志明的遺產有陽明山上的不動產三筆、金融存款、股票等。
春嬌心想:自己和志明在一起那麼長的時間了,應該也能分到數額不小的遺產吧!請問春嬌真的能好好繼承志明的財產嗎?
春嬌為何不能享有繼承權?
根據《民法》,有兩種人可繼承遺產,分別為血親與配偶(註)──所謂配偶,特別要強調,就是依法完成婚姻登記的配偶。
縱然現代社會發展,已衍生出同居等「事實上夫妻」的緊密關係,且兩人對外也以夫妻的形式經營生活,但在法律上因欠缺「婚姻登記」這樣的元素,依舊無法成立法律上的配偶,也就無法取得配偶的相關法律權利,進而無法依配偶身分來繼承遺產。
由此可知,當志明死亡後,春嬌與志明雖因長期同居而有相當緊密的關係,但兩人終究沒有依法結婚,春嬌並非志明法律上的配偶,故而無法就遺產享有繼承權。
那該如何保障同居伴侶的權益?
在同居關係中,為了要肯定雙方在生活中付出的努力與貢獻,仍可透過以下方式予以保障,以免伴侶在他方死後,頓時失去依靠。
(一)死因贈與
翻譯就是,以死亡作為啟動原因的贈與。雙方可在生前以契約明定:當一方死亡時,仍生存的他方即可獲贈死亡一方的所約定財產(但這份財產,不能剝奪繼承人依法能拿的最低額度)。
(二)預立遺囑
另外,也可考慮預定「遺囑」,在不侵害繼承人所能拿到的最低額度,劃分一定財產給他方。如此,便能使同居的另一方,也可獲得相當的經濟保障,不至於在失去伴侶之後,陷入困頓。
(三)請求遺產酌給
依照《民法》規定,被繼承人若生前有扶養相關人士,在被繼承人往生之後,親屬會議得依扶養程度等指標,酌量發放遺產給前述人士。
然而,如此分配有延長扶養的意味,因此條件較嚴苛,須符合以下情況:
- 請求人須為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 請求人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這邊的重點在於,假如被繼承人生前已考慮受扶養之人的將來生活,已預先用遺囑留給對方一筆可觀財產;此時,對方就會被視為有謀生能力,也就沒有另外酌給遺產的必要。
總結
社會越來越開放,許多人選擇以長期同居關係取代婚姻生活。但我國現行制度卻未善加保障同居人,無法如配偶般主張相關權利,使其處於較弱勢的地位。
然而,假如將同居者的權義寫在法條之中,保守派人士也會擔心是否等同變相鼓勵同居,而與其傳統家庭價值背道而馳,引發多次意識形態的論爭。
該如何取得兩者間的平衡,讓反對者能滿意,又能保障同居伴侶的權益,有待進一步交流溝通。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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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子葳。Hi 我是子葳。東吳大學法律學系三年級在讀中,寫這篇文章的時候是二年級,現在一眨眼已經三年級了,時間過得真快!謝謝願 意給這篇文章機會的每個讀者,希望能讓「法律生活化,而非生活法律化」,得以更淺顯易懂方式將法律這門社會科學貼近日常的生活,幫助想要幫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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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柄睿。目前就讀於東吳大學法律系四年級,擔任法律服務社解答長。誤打誤撞念了法律系,從此喜 歡上法律,走上法律人的不歸路。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而《民法》第 1138 條所列舉的四種血親繼承人依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被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等(依民法第 1139 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上述的血親繼承人有先後之分──若有前一次序的繼承人,後次序的繼承人就無法主張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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