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宛萱、鄭宇程
2024-07-25發佈
預售屋逾期未完工,消費者該如何向廠商求償?|生活日常
簡單說,依《消費者保護法》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非天災或法令變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建商須支付遲延利息(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超過三個月未開工或取得使用執照,買方可先力主「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已繳款項及違約金。
花了一輩子的力氣,小明終於存夠錢,向 A 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建商提供了買賣預售契約(含房屋與土地),並承諾會在 2021 年 5 月 20 開工,預計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未料,疫情爆發,勞工、材料都非常短缺,建商直到 2022 年才開始慢慢動工。不出所料,到了約定完工之日,連建物主要部分都還沒搭建完成。面對遲遲無法入住,小明想向 A 建商求償,A 則以缺工、缺材料為由拒絕支付。
如果你是小明,這時可以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消費者可主張遲延利息?
通常買賣預售契約,都是由建商事先準備好、帶給消費者來簽,所以也是「定型化契約」的一種;換言之,這是由當事人一方事先擬定的制式條款,經由他方簽名成立的契約。
而為了保護交易相對弱勢的一方,像是購屋的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就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選擇特定行業,要求業者在推出的定型化契約中,放入或強制不得放入特定內容。
如果不該寫硬寫,該條款會無效;反之,若該寫卻沒寫,這樣的內容仍會被視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雙方都要遵守。
而在賣房的世界裡,內政部即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希望讓消費者獲得更多保障。在應記載事項中的第 12 點,我們可以看到:
契約要明確說明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間,如果違反的話,每超過一天就要提供遲延利息給買家(按照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若逾期 3 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經雙方同意,得依違約的處罰規定處理。
但前述規定也提到,若有下列狀況,得順延期間:
-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賣方不能施工。
- 因政府法令變更,或發生其他不可歸責賣方的事由。
因此,只有在發生天災地變或政府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賣方的事由發生時,建商才可以延後完工或取得使用執照的期限,否則建商就須依上面規定支付遲延利息給消費者喔!
眼見開工無望,又能如何主張?
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定:賣方若違反「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約定,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解除契約後,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之外,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依照房地總價款,賠償不低於百分 15% 的違約金(但賠償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買賣雙方的當事人,除依前述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因此,若超過預計完工之日許久,建商甚至尚未動工,小明這時就可以主張:
-
解除契約:建商此時需把小明付的錢退還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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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利息與違約金(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建商還需另賠(高於房地總價款 15%)的違約金給小明。
小結
除非 A 是因契約中說的不可抗力等原因,才無法如期完工,否則小明得向 A 建商請求按照天數計算遲延利息,且 A 已逾期完工已久,即有機會視為違約,小明可進一步解除契約,並同請求遲延利息和違約金。
若小明真的 愛上那棟房子,選擇不解約,仍可持續請求遲延利息(採按日計算)。
【本文作者】
陳宛萱
法律系三年級學生,期許自己可以一直朝著自己的目標努力著!
鄭宇程
目前為就讀於東吳大學法律系四年級,東吳法服的行政組長。人生清單裡有去西藏騎犛牛和看一場周杰倫的演唱會。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柴米油鹽醬醋茶,生活大小事看這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