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團發言炎上,主辦就能解約?沒侵害言論自由嗎?|娛樂運動

宋易修

2024-05-13發佈

2024-05-16更新

樂團發言炎上,主辦就能解約?沒侵害言論自由嗎?|娛樂運動

樂團發言炎上,主辦就能解約?沒侵害言論自由嗎?|娛樂運動
quotationmark image

主辦單位有權解約嗎?這也是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嗎?

quotationmark image

日前在屏東縣政府舉辦的音樂活動「台灣祭」上,發生了意外插曲。

來自中國的搖滾樂團「回春丹」於表演前幾日,在社群平台上表示:將到「中國台灣」進行表演;此舉遭到台灣輿論強烈反彈,隨後主辦單位也宣布取消該樂團的表演。

固然「回春丹」引發了炎上,但在法律面,主辦單位是否有權因樂團發言,單方解除與樂團間的契約?這是否會產生限制言論自由的問題?未來若有類似情形,難道就隨便主辦單位了嗎?

先讓我們整理一下問題

一般來說,在這種表演活動中,至少會存在兩段法律關係,第一是主辦單位跟觀眾之間,第二是主辦單位跟表演者之間。

首先,因台灣祭是免費活動,因此觀眾即便對表演者臨時遭到更換,也較難求償。

其次,就主辦單位與表演者之間,因筆者不確定彼此的契約條款是如何約定,所以以下將回到基礎的《民法》規定,跟大家說明。

在《民法》中,跟本案較接近的,可以來看所謂「給付不能」的規定──也就是契約一方若沒辦法完成約定的工作,且追根究底「可歸責於應完成」的一方,那麼契約的另一方就能進一步解除契約,並要求對方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在回春丹事件中,主辦單位能否解約的關鍵有兩點:第一是「回春丹到底有無辦法登台」,以及如果答案是不行,那麼這個「沒辦法登台的問題」是不是回春丹的鍋?

就第一點來說,筆者的態度是較為保留的。在一般商業實務上,所謂「給付不能」的認定是相當嚴格的,必須是「客觀上這個給付已經沒辦法完成」才行,比如說好要賣你股票的公司消失了、或是要借你的車子撞成廢鐵了等。

如果只是「給付較為困難」或「給付的成本提高」,通常都不能算是「給付不能」。就回春丹事件來說,筆者認為在客觀上,回春丹仍然可以登台表演,只是現場可能會面臨嚴重的觀眾抗議,甚至會在滿滿的噓聲中完成表演,但要說「不能登台表演」,恐怕有點困難。

假設主辦單位能夠成功主張第一點,那麼接著就要討論更複雜的問題:給付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回春丹——因為做出「中國台灣」發言而無法進行表演,是不是回春丹的鍋?

支持主辦單位的人認為,言論自由本即有界限,像是回春丹的言論就踩到了「台灣社會的共同價值和尊嚴」,特別是台灣祭的主辦單位是台灣地方政府,更應重視台灣的國家尊嚴。

但這樣的說法是有疑慮的。先不論「當地社會的共同價值和尊嚴」到底該如何證明?易地而處,如果是台灣藝人因支持台灣獨立而被中國主辦單位取消、或是支持 LGBTQ+ 權益的樂團,在風氣保守的地區被主辦單位取消(如 2023 年 8 月著名的 The 1975 事件),又該如何看待?

同樣是「踩到了當地社會的共同價值和尊嚴」,台灣祭主辦單位的支持者,恐怕不見得會支持上述兩種情境的主辦單位。

對此,筆者提出兩個思考點,第一是「發表言論是否適於事前已知的發表場合」,第二是延伸所謂「當地社會的共同價值和尊嚴」的看法,進一步探討不同個案中「當地社會的共同價值和尊嚴」是否值得尊重。

讓「順利完成約定的表演」是指標

首先,就「言論是否適於發表場合」而言,筆者認為,既然這是早已敲定的商業演出,表演者對於自己登場的舞台應具備基本認知,並且也有了解的義務。

基於這份認知,表演者應該對「什麼話能講」、「什麼話不能講」、甚至「什麼話講了會影響主辦單位」有判斷能力。這一方面,是雙方契約能順利履行的基礎;另一方面,也是對主辦單位的尊重。

試想,今日一名為 B 球隊球迷的歌手,受邀在 B 棒球隊慶功場合演出,卻在表演前公開表示 A 棒球隊是更強的球隊,引發 B 隊球迷反彈——沒錯,該名歌手原本確有主張「A 球隊比較好」的言論自由,但既然答應了在 B 球隊的慶功演出,至少應在這份工作結束前尊重一下主辦單位,再怎麼樣也不能做出這種跟表演場合針鋒相對的發言。

基於上述考量,如表演者類似發言,將導致原定表演無法順利進行,那就可以主張是「發言者的問題」也就能進一步針對給付不能來解約或求償。從過去的類似事件來看,如上面提到的 The 1975 事件,該樂團在事後也面對了主辦單位 200萬 歐元的鉅額求償

其次,樂團有尊重「當地社會的共同價值」的必要嗎?回春丹的「中國台灣」發言,與「台灣不屬於中國」的概念,到底孰輕孰重?

雖然外觀上兩者都是典型的「政治性言論」,但追根究底,其實兩者本質上相當不同。這是因為我們若仔細拆解就可發現,前者的意涵是「『你』應該是我們的」,後者則是「『我』不是你們的」。

也就是說,「中國台灣」背後的潛台詞其實是「我可以決定你是誰」,而與之相對的「台灣不屬於中國」則是「我才可以決定我是誰,不是你」,這其實就是民主、人權、甚至民族自決等觀念的核心要素之一——我的事務由我決定。

這也讓「中國台灣」跟「台灣不屬於中國」看似是針對同一命題的不同主張,但其實不能等量齊觀。若將這兩個主張化約為「相反主張」,其實是一種刻意忽略背後潛台詞的操作手段。

因此,筆者認為,在回春丹事件中,所謂「中國台灣論」的言論,跟「台灣不屬於中國」的社會共識及共同價值相較起來,較不具備更值得保護的地位。

主辦單位與表演者,也是命運共同體

除了《民法》,這邊還可借用政府言論(government speech doctrine),這個來自美國法的概念。本概念認為,若言論自由的限制,是來自政策宣導的一環;考量政府本就會對政策推動有其立場,也就容許政府不用針對觀點,保持中立,從而可以限制特定立場的言論。

比如在著名的 Rust v. Sullivan 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就認為:在政府出資的醫療補助計畫中,該等補助本就是為宣導特定醫療政策而生,因此就能限制參與該補助計畫的醫療人員不得討論、提議與之對立的其他醫療方式。

當然,並非政府只要出錢補助就能適用「政府言論原則」。以目前的案例來說,如果政府出資的補助計畫,目的並非宣導特定政策,那麼還是無法適用此一原則。比如在政府補助的法律服務中,由於該補助計畫的目的本身,並非宣導特定法規,因此在該補助計畫中限制討論特定法規,就被最高法院認定違憲。

在回春丹事件中,樂團當時準備登上的舞台,並不是一般的商演舞台,而是由屏東縣政府所主辦的「台灣祭」。若表演者帶著備受矚目的政治宣言登台演出,事後被解讀為台灣地方政府支持「中國台灣論」,並非不可想像。

在此特殊情況下,對比前述「政府言論原則」的概念──為免屏東縣政府對外傳達「用公家經費支持中國台灣論」的訊息,臨時取消演出確有其正當性──畢竟主辦與樂團的整體形象,讓彼此牽連為命運共同體了。

【本文作者】

宋易修

無可救藥的貓奴及中二,公法組出身,律師當一當想不開借了學貸出國唸書,現在在做律師工作還債,人生志願是能養活想實踐理想的自己。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Let's play!本頻道讓你掌握娛樂與運動圈的最新法律事件與分析。

【知識新聞的力量】

我們堅持為所有人免費提供內容,因為我們深知,閱讀新聞的機會,不應有任何門檻,尤其是當人權議題備受矚目的時候,這常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契機。然而,如果您有能力,《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高品質的解釋報導,是推廣法律及人權思想的重要力量,每個月不到100元,我們就能在「官網」、「Facebook」、「Instagram」、「Twitter」、「Line Voom」、「Podcast」、「Reels」、「TikToks」、「實體活動」上發佈,沒有比這個更划算的選擇了。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vertical logo

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社群媒體

文章投稿,請洽

editor@plainlaw.me

授權與商業合作,請洽

business@plainlaw.me

聯絡客服,請洽

support@plainlaw.me

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本站內容。

Copyright © 2024 Plain Law Mov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elly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