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家人出國服藥求死,會有刑事責任嗎?|法律白話文

甘庭秝

2024-05-27發佈

帶家人出國服藥求死,會有刑事責任嗎?|法律白話文

帶家人出國服藥求死,會有刑事責任嗎?|法律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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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人生關頭,法律會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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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的父親罹患癌症末期,即使靠藥物也無法減輕身體痛苦,因不願再承受病痛,故在親人陪同下前往國外、選擇以自行服藥的方式,寧靜地走向死亡。

然而,小芳帶父親出國服藥求死,會不會構成刑事責任?

觸犯「受囑託殺人罪與幫助他人自殺罪」?

所謂受囑託殺人罪,是指被害人有死亡決意,囑託行為人結束其生命的行為,且該囑託須得被害人直接、主動、明確、真摯的表示。

此外,若要成立本罪,行為人必須要有殺人的故意。若行為人只是協助被害人自殺則不成立本罪。

前例中,小芳帶其父親前往國外求死的行為,僅出於親情陪伴,而非得其囑託而殺人的行為,其消極不阻止自殺不會構成本罪。這也是因為,我國實務多認為:自殺乃出於個人意志,若消極不阻止自殺,不該構成前述之罪。

另外,所謂幫助他人自殺罪,則是指在他人有自殺的意思下,行為人給予物理上或精神上的幫助。而本例中,小芳父親是基於自己的意志,前往國外服藥,且藥物也是由機構的醫事人員提供,再由他自行服用,所以比較不會成立這樣的問題。

也許有人會質疑:以她父親孱弱的身體條件,如果沒有小芳的協助,他怎麼可能獨自完成機構所有檢驗程序,也不可能獨自出國做此行為,那小芳帶他出國不就是幫助他自殺嗎?

本文認為,要成立所謂「幫助」,行為人要有故意幫助自殺者的意圖,且幫助的行為與自殺行為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而小芳的父親至國外機構尋求自殺,必先經過審核程序,而機構必定會再三確認意願,確定其真的決定放棄生命,才會讓其服藥死亡。

從整個過程來看,求死的結果,一直是小芳父親本人隨時可以決定的事情;即使進到機構,他亦可隨時反悔。所以,小芳帶父親出國自殺的行為,應不成立幫助他人自殺之罪。

結語

現今社會的趨勢,已逐漸走向尊重個人生命的自由意志,賦予人民決定自己生命的權利,所以即使是家人陪同出國自殺,家人所為的幫助也只停留在本人「決定安樂死前」的那一刻。

家人因不想再看見自己珍重的人被病痛折磨而選擇尊重其意見,陪同寧靜走完生命的最後一程,此一家人間的情感和支持不應與刑法殺人相關罪名等同視之。

陪同家人出國自殺的適當性也許仍有疑慮,但家人出於不捨、憐憫之情所為的陪同行為不應遭論罪,病人對於自己生命去留的決定亦應給予更完善的保障,不一味地將相關作為貼上絕對負面的標籤。

【本文作者】

甘庭秝,各位讀者好,我是來自東吳大學法律系三年級的甘庭秝,學習法律已來到第三年,在探索知識的過程中我最有興趣也最想研究的領域是少年法和醫療法相關內容,也期望自己未來能朝這方面發展和茁壯。讀書之餘,我也喜歡彈吉他和打排球,均衡各方面的能力,充實自己的生活。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生活中有什麼看不懂的法律概念嗎?讓本頻道輕鬆有趣地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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