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
2016-03-28發佈
2023-03-05更新
蔡孟翰|愛我就請放我假—談勞動部刪減國定假日事件
日前立委鍾孔炤質詢勞動部長陳雄文,針對去年勞動部修改勞基法施行細則,將原有的國定假日19天縮減為12天,質詢過程中使部長動了肝火,也讓去年就倍受勞工團體反彈的此事再次躍上了新聞版面。勞動部是否有刪減勞工的假日的權限呢?刪去原有七天的國定假日是否違法呢?勞動不及勞方團體又如何看待此事呢?
蔡孟翰|愛我就請放我假—談勞動部刪減國定假日事件
日前立委鍾孔炤質詢勞動部長陳雄文,針對去年勞動部修改勞基法施行細則,將原有的國定假日19天縮減為12天,質詢過程中使部長動了肝火,也讓去年就倍受勞工團體反彈的此事再次躍上了新聞版面。勞動部是否有刪減勞工的假日的權限呢?刪去原有七天的國定假日是否違法呢?勞動不及勞方團體又如何看待此事呢?
封面圖片:桃市產總
放不放假,行政機關說的算?
在民主法治的國家,政府行為或決策如攸關到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就應該透過法律規範;但是如果所有的大小事都要制定法律才能決定,國家的成本、效率勢必會受到影響,因此在細節性、技術性的次要事項,往往透過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訂立命令補足;而命令若未牴觸法律的情況下,立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的決定。
目前並沒有法律規定哪些假日應該放假,但是勞基法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授權主管機關,也就是勞動部,決定國定假日。勞動部也透過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位階屬於命令)第23條規定紀念日的內容,此條文也是本次事件的爭議焦點,勞動部在去年勞基法修正後,修改了本條文。讓我們看看前後的變化內容:
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 新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在未變動法律的情況下,勞動部刪減了部分國定假日,從原本19日縮至12日,少了青年節、教師節、蔣公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1月2日及光復節。或許大部分人對此些節日的印象就是:「從90年開始週休二日後,早就已經沒在放假了」,在內政部所頒訂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此些節日也已被規定為「只紀念不放假」(辦法第3、4條)。
然而在實務運作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是公務員放假的依據(可參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紀念日與節日的有相同的放假標準),而未包括勞工;勞工還是回歸適用勞基法。而如果勞工在國定假日工作,則有權可向雇主請求加班費或補休。
勞動部和勞工團體的主張
依勞動部的說法,勞基法修正後,法定正常工時上限由「每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如此一來過去未享有週休二日的勞工每週工時就減少2小時,一年共52週,所以勞工等同多了13天的假(每週2小時x52週=104小時,104小時÷每天的工作上限8小時=13天)。為了與公務員放假一致,因而刪除原有7天假日,並表示勞工還是比以前更多了6天假(修法後多的13天-刪去的7天假=6天),而且勞基法還多放了5月1日勞動節,比公務員還要好。
不過勞工團體認為雖短工時和假日本來就是兩件事情,時數和日數不能混為一談,勞基法修法雖然縮減工時上限,但是第36條仍未修正:「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未全面落實週休二日,勞工未必完整一天放假的日數並沒有增加。試想,放一整天的假,我可以到外地玩耍; 但少了一天的假,即便只上班五個小時,住台北的我可能原本想去花蓮溯溪、最後只能去頂溪,原本想去新竹吃米粉、最後可能連去新店都覺的遠。而且連加班費及補休都沒有了。
把假日及紀念日立法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目前並沒有法律就假日與紀念日進行規範,仍是由主管機關決定。然而,有見解認為,紀念日、節日及假日往往帶有著國家歷史發展及民俗文化的意涵,應該透過法律明文規定。近年,立法院也有委員提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的草案,希望把紀念日、節日及假日予以法制化,因此值得未來持續觀察相關的法律動態。
《追蹤我們》
[blog_subscription_form]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2條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第3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第4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第3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