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翎瑋、張祐誠
2024-02-15發佈
網路爆料怎樣才不會有罪?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到底何者重要?|司法動態
網路檢舉惡劣行徑為何會被告?界線到底在哪裡?
「檢舉性暴力影像,卻被告妨礙名譽?」
近年,臉書出現許多以「Risu」為名的社團,透過短網址分享偷拍,或未經合意上傳性私密照片、影片,讓社團成員瀏覽、下載、轉傳。
面對數位性暴力襲來,一名汪姓民眾深入探究後,發現某社團與某知名爆料網站有共同的管理員,於是發文質疑兩者關係。在引起輿論關注後,即遭該爆料網站提告妨害名譽。然而,為何發聲制止這樣的惡劣行徑會被告?這樣合理嗎?
到底發生什麼事?
在 Risu 外流事件爆發後,汪姓民眾為了不讓更多受害人的性私密影像外流,即投入檢舉相關網路社團的行動。
在檢舉過程中,發現許多相關臉書社團,均有名為「爆系管理員」之人擔任社團管理員的情形,於是汪姓民眾就在個人臉書上張貼:「剛剛在臉書查得到的 Risu 社團上一一檢舉,發現好些社團的管理者之一,都是『爆系管理員』這個粉絲帳號,一查才發現原來就是爆料公社!難道爆料公社這家網路公司,其實就接在經營或協助管理 Risu 這種外流私密影片的勾當?可恥至極!」
「還有那個其實是一家公司的爆料公社以及社群『爆系管理員』,你們擔任管理員者之一的那幾個 Risu(雖然似乎不是人數最多的那幾個),又是什麼?你們也是搞不清楚狀況,只是幫忙提供短網址嗎?當大家都白癡嗎?爆料公社是否在裡面也參了一咖?」汪姓民眾氣憤地表示。
面對這樣的指控,爆料公社即以「名譽受損」為由,向汪姓民眾分別提出誹謗罪的刑事告訴,以及侵害名譽、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
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哪個較重 要?
檢舉他人的行動,也是一種言論,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但相對地,爆料網站在社會上走跳的評價,也在名譽權的保護之下。因此,未來案件進入法院,法官就要衡量汪姓民眾的言論自由,與爆料公社的名譽權到底誰比較重要?
具體來說,這條線會畫在:當事人檢舉之前要盡到合理的查證義務,原則才不用負起法律責任──那要怎麼做才算合理?
首先,我們要從檢舉言論的內涵說起,這可細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兩種:
(1)事實陳述:是指對過去或現存狀態的描述,而有所謂「真實與否」的問題;(2)意見表達:則是對於事物之評論,涉及個人主觀評價的表現,因此沒有真實與否的問題。
因此,當事人就要針對「事實陳述」負起合理的查證義務。
依照我國最高法院的常見看法,查證義務要做到什麼程度才算「合理」?這取決於下列元素:
1. 言論侵害名譽的對象
這邊要考量是否為公眾人物?是否自願進入公共領域?是否會影響公共政策之形成?答案若是肯定,就越要受到公眾檢驗,對於言論查證義務就會越寬鬆。
2. 言論侵害的程度:侵害程度愈高,查證義務愈高。
3. 言論的傳播方式:散布力愈強,查證義務愈高。
4. 言論與公共利益之關聯性:公益性愈高,查證義務愈低。
5. 言論時效性:愈具時效,查證義務愈低。
6. 消息來源可信度:可信度愈低,查證義務愈高。
7. 查證成本與可能性:成本越低,可能性越高,都會讓查證義務變高。
回顧本案,固然爆料公社主張汪姓民眾的臉書有很多人追蹤,留言非常多,因此汪的言論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看起來應該拉高查證的義務,但爆料公社本身的社會影響力才是更加強大,如資本額達新臺幣 4200萬,汪之行為顯然是對抗公共人物的作法,而有機會降低查證的負擔。
況且,汪姓民眾提出言論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性影像惡意散佈;性影像之惡意散佈,搭配網際網路大量複製、快速傳播的特性,容易使被害人遭受極為嚴重、長遠甚至難以挽回的持續性身心傷害,也讓汪的言論顯然具有維護社會公益之價值。
總的來說,爆料公社的名譽權相對於汪的言論自由,在本案中應多退讓一點,也讓汪姓民眾不必費盡心力去一一查證。
所以,當於發表言論前,確實已經透過 google 搜尋,找到爆料公社於 104、經濟部所刊載之資料,均有諸多以「爆系」為名之社團,同時以「爆系」二字為關鍵字搜尋所得之結果,也是《爆系》管理員相關之新聞,故汪姓民眾審酌前開查證資料,就與任何一般人一樣,都不免懷疑爆系管理員與爆料公社相關,也可以說汪就有機會被法院認定有「合理查證」,進而免去刑事或民事責任。
結論
在網路上的爆料,若涉及名譽權的侵害,須先行考量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若如前述,一一檢示,行為人已盡合理查證的話,才不會構成妨害名譽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這樣的運作模式,其實也是反映民主多元社會的各種價值判斷,只要查證合理,都該盡量容許這樣的言論發表,不該隨意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藉由其他言論,與前開言論的競爭,使真理愈辯愈明,進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
換言之,我們應該珍惜,言論自由市場中那隻看不見的手,讓雙方言論彼此競爭,經由社會大眾思辨及選擇,達到去蕪存菁的效果。
*本頻道「司法動態」,有什麼重大案件,想知道有什麼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