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老年被騙?想守護財務安全?來了解信託制度!|財經投資

朱宜君

2024-08-26發佈

不想老年被騙?想守護財務安全?來了解信託制度!|財經投資

不想老年被騙?想守護財務安全?來了解信託制度!|財經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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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認知功能退化,擔心他成為詐騙對象怎麼辦?如何保持生活尊嚴與財務自主?本文為你介紹「自益型安養信託」制度。透過信託制度,將主要資產交付銀行管理,設立專款專用的條件,並由受託銀行負責撥付生活費用,這樣能避免長者隨意揮霍或被詐騙,確保財產能好好用在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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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陳爺爺在長子陪伴下,來事務所諮詢律師。陳爺爺說起,最近家人不讓自己保管提款卡與存摺的事。經詢問,原來最近陳爺爺有重複購買東西的情況,讓家裡塞滿日用備品。

還有一次,陳爺爺突然找不到提款卡與存摺,長子翻箱倒櫃幫忙找,最後竟是在衣櫃最底層的衣服堆裡找到。為了釐清狀況,全家跑去尋求醫師協助,診斷表示:陳爺爺是輕微的認知功能退化──雖還不到「認知功能」嚴重缺損的程度,但家人還是不放心讓陳爺爺繼續保管存摺、提款卡等貴重物品,甚至也不太放心讓他一個人外出購物。

但陳爺爺認為,身體跟頭腦都是「不用則廢」,家人的過度保護,反而可能會讓自己的認知功能以及活動能力退化得更快。但他也不免擔心,自己管理財產,萬一像他獨居多年的姐姐,被網路廣告詐騙,花掉大半積蓄,長期購買來源不明的保健食品,豈不是傷財又傷身?

因此,陳爺爺想來詢問可以如何規畫,讓晚年保有生活尊嚴及一定的財務自主,同時又能避免因認知退化,受有心人詐騙,造成嚴重損失,確保畢生積蓄能夠用在晚年安養,這到底該怎麼做?跟監護宣告有什麼不同?帶你一起來認識信託制度的必要性。

不是所有失智長者,都能作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有的人會說,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不就好了嗎?

家中長輩若嚴重到沒有辨別判斷事理的能力,或辨別判斷事理有相當困難,家人確實可以向法院聲請前述宣告,請法院為長輩選任監護人或輔助人。

但是,失智者的病情發展,從一開始症狀極為輕微,意識清楚,甚至看起來幾乎跟一般人沒有兩樣,逐漸進入到輕度、中度、重度症狀,產生認知功能障礙;每個人的症狀及進展不同,並不是一經醫師確診失智症,就能「馬上」由法院作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程度。

失智長者在被法院下「監護或輔助宣告」前,他所作的法律動作,原則上還是會被認有效。

換言之,依照《民法》,作為成年人,除非有特別規定,就應對自己的行為,以及產生的法律效果負起責任。所以,成年人即便罹患失智症,只要行為時不是處於完全沒有辨別能力的無意識狀態、或已經達到喪失決定自由的精神狀況,他所作的法律動作大致都是有效的。

但那些還沒被法院宣告精神或心智狀態有障礙的失智長者,因為認知功能已逐漸退化,很容易成為被詐騙或有心人覬覦財產的對象。除了有可能將來求償無門,又即便知道求償對象,也並非所有長者都能順利追回財產。

像是過往案例中,就有長者把不動產贈與移轉給晚輩後,事後提出訴訟,或被法院認定監護宣告後,由監護人代理提出訴訟等類似情況。這些案例中的長者,都要努力主張:其在贈與及移轉不動產的時候,就已罹患失智症,而且欠缺辨別事理的能力,才能讓贈與不動產的行為無效,才能要求法院命對方返還不動產。

而為了弄清長者在移轉財產之際,是否確實沒有辨識能力,法院通常會認為:

第一,失智者一天內的意識狀態,可能時好時壞,並非一整天都是處於意識不清楚的情況。因此,長者雖經由醫師診斷罹患失智症,認知功能有退化的情形,但不代表長者在做法律動作的時候,就當然完全沒有辨識能力。

第二,精神狀態、認知能力並不能以回溯、推測方式進行鑑定。因此即便法院有請醫院對長者進行精神鑑定,醫院也無法以「鑑定當下」的失智程度與症狀,回推過去贈與不動產之際的認知狀況。

因此,在這樣的前提下,當事人如果舉不出更鮮明的證據,法院就很有可能認定:長者或其監護人無法確實證明,在贈與不動產當下,長者是否已經喪失辨識能力;法院也就會進一步認定贈與行為有效,判決長者敗訴,讓他無法取回財產。

不妨超前佈署,善用信託制度,預先做好規劃

既然事後打官司要財產這麼辛苦,那麼筆者建議:銀髮族可以考慮成立「自益型安養信託」,找間合適的銀行擔任受託銀行,將主要、重要的資產,一次交付、或者也可以分次交付給受託銀行。

這樣目的,是為了保障長者自己的生活與醫療,是以「長者本身」為信託的受益人,並可以在信託契約中約定:

1. 信託財產專款專用

每個月由受託銀行從信託財產中,撥付一定金額到長者指定的銀行帳戶,作為日常生活及休閒費用。符合特定情形的話,例如:罹患病症就醫,則可增加給付金額,以便長者能支付緊急支出等。

當長者事後被作成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或必須入住養護長照機構等情形發生,還可以設定一定比例或在一定金額上限內,增加給付額度,或由受託銀行直接將款項撥付到養護長照機構的帳戶,讓長者可以安心入住、受到照護。

2. 管理運用應求穩健

這時,可與受託銀行約定,針對尚未動用的信託資金,只能運用在儲蓄或投資穩健型商品。讓尚未動用的信託資金能持續產生利息或其他收益,同時避免因高風險的投資,導致嚴重虧損,侵蝕養老本錢。

如此一來,透過把主要、重要資產交付信託,多一層防護,避免失智長者因認知及判斷能力的退化,而隨意揮霍財產,也能避免長者被詐騙或受人影響而輕易移轉財產,失去畢生積蓄或重要資產,以至於經濟無法負荷晚年生活或相關醫療費用。

綜合前述,經由設定「自益型安養信託」,定期定額撥付款項到長者帳戶中,作為平日生活提領使用,同時在需支付大筆照護費用或其他特殊需求的時候,彈性增加給付金額;除確保財產確實用在長者生活及醫療照護之上,也能兼顧長者日常財務自主與生活尊嚴,有需要的讀者有空就可以開始好好規劃了。

【本文作者】

朱宜君。執業律師,具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曾任家事法庭法官助理,專長為家事事件。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本頻道「財經投資」,分享創業、經營、投資與金融時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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