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劍非
2022-07-25發佈
2023-02-15更新
大象「快樂」不快樂:要求動物園釋放!紐約法院會准嗎?|國際瞭望
專欄作者:李劍非。江湖人稱「非哥」、「師兄」。公法訴訟律師,於大學兼任濫竽,對於言論自由情有獨鍾。   …
大象「快樂」不快樂:要求動物園釋放!紐約法院會准嗎?|非哥傳書
專欄作者:李劍非。江湖人稱「非哥」、「師兄」。公法訴訟律師,於大學兼任濫竽,對於言論自由情有獨鍾。
紐約有隻亞洲母象名叫「快樂」(Happy),1971 年出生於泰國,1977 年加入紐約布朗克斯動物園(Bronx Zoo),但她最近卻非常不快樂。
你問我怎麼知道?因為2005 年的時候,快樂成為第一隻通過自我認知測試的大象。自 2006 年起,動物園為了保護「快樂」免受其他大象攻擊,開始讓「快樂」獨居在一個 1.15 英畝的圍欄內,成為動物園內最孤獨的大象(註一)。
非營利組織向法院請求釋放大象
2018 年,美國非營利組織「非人類權利計畫」(Nonhuman Rights Project, NhRP) 為了保護快樂的身心,向紐約州第一審法院聲請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 )。所謂人身保護令,是當人民受到政府或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時(如監禁或拘押),可以向法院申請核發保護令,藉此釋放被非法拘禁之人。
NhRP 請求承認「快樂」的法律人格及享受自由的基本權,要求動物園釋放「快樂」。NhRP 主張:大象為天性需要大量移動,並需要群聚社交的動物,把大象關在動物園的獨居房內,將造成大象身心各方面的問題(註二)。
法院的看法
既然稱為「人身」保護令,過去法院多認為人類以外的對象是無法適用的。紐約州地方法院第一審受限於先前法院的見解(美國法很重視過去的判例),在無法認定大象為人的前提下,因而認定本案無法賦予「快樂」人身保護令的保障,
但是,承審法官同時也表達了同情:「本院同意『快樂』不僅只是一個法律物件或財產。她是一個有智慧及自主的生物,應被尊重及尊嚴對待,且可以被賦予自由(註三)。」NhRP 雖然努力上訴,但最後終審法院仍維持第一審的判決結論。
紐約州第三審法院開門見山直言:紐約法上,從未有把「非人類之動物」當作是人並賦予自由權利的先例(註四)。因此,第三審的多數意見最終認為:快樂並不是人不,也就無法給予大象「人身保護令」。
第三審法院同時提及,雖然非人類之動物無法受到人身保護令的保護,但法律已承認其並非一般物品,具有特定地位,如紐約法上已提供諸多特殊保障(例如不得虐待動物、不具正當性之獵殺或傷害、遺棄動物等保護措施,詳見註五)。
法院不同意見:該捍衛不當拘禁,不是嗎?
第三審並非全票否決「快樂」的需求,其中有兩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Wilson 法官認為,問題根本不該是大象是否為人;大象當然不是人,但人身保護令的宗旨就是在對抗不正義的拘禁,而本案應衡酌動物園拘禁大象的理由是否正當。另一位法官 Rivera 指出,大象被限制於違反生存本性的環境,而其目的僅為滿足人類的好奇心,此種限制是不正義及不人道的。
兩位法官的不同意見強調,大象是否為人並非重點,與我們身為人應否關心動物權利,且應避免給予動物不人道之待遇,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大象非人,不代表法紐約法院在法律上不能給予大象相應的救濟途徑。
你的看法呢?人類準備好了嗎?
紐約第三審法院說的沒錯,現行法律確已存在各種保護動物的機制與法律。我國也有《動物保護法》,要求「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或命令「任何人不同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但這些法律保障唯獨沒有動物的「自由權」;不過,我們人類可以允許動物要求自由嗎?我們會承認動物有能力或意願要求自由嗎?
紐約第三審法院也務實地指出,一旦開啟大象可以給予自由的先例,將無法區分哪些動物可以要自由(註六)。大象可以通過認知測驗,那可以通過認知測驗的海豚、猩猩,甚至是豬或牛等非家禽是否也要考慮給予自由呢?
人權本來就是不斷演進滾動的;在當今的主流想法下,性別平權、種族權利等均是以人類為對象,所開展的種種權利。而當人類文明持續進步,對於人類以外「接近人類」的生物(例如家禽或猩猩)甚至是非生物(例如人工智慧或機器人),法律也慢慢在近幾十年裡發展出保護機制。
當這些物種或類生命體,越來越被認定具備身而為人的基本要素時,我們是否也應該賦予這些對象最基本的自由甚至是平等?
正如本案紐約第三審判決之 Wilson 法官於其不同意見中所言:「當多數意 見説:『不,動物不能擁有權利』時,我為動物擔心,但我更擔心這樣的答案蔑視了人類理解與同情動物處境之能力!」
將生性需要在野外移動的大象圈禁於極小坪數的鐵籠中,且長期孤獨一象,這樣好像很痛苦對不對?圈禁大象快樂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呢?我們的好奇心和娛樂立基於大象的痛苦上,有沒有於心不忍的感覺呢?
大象終究無法言語表示感覺。我們可能永遠無法探知大象「快樂」是否有「殘忍」的認知,且感覺到大象生活不符合「象道」的終究還是人類。於是,人類的文明是否有一天能進化到對於其他動物的同情與同理心,進而願意賦予各種程度的自由權?你的看法呢?
*本專欄「非哥傳書」。作者信仰為憲法,同時深受「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是經驗」影響。
註一: First elephant to pass mirror self-recognition test; held alone at the Bronx Zoo, NhRP, (最後拜訪日: 2022/7/7);廖綉玉,為一頭大象爭「人格」!亞洲象「快樂」獨居 16 年紐約法院將裁決是否釋放,風傳媒,2022.5.19 (最後拜訪日:2022/7/7)。
註二:本案大象專家 Joyce Poole 提出之鑑定意見, (最後拜訪日:)
註 三:Nonhuman Rights Project, Inc. v. Breheny, 2020 WL 1670735, 10 (N.Y.Sup. 2020).
註四: Nonhuman Rights Project, Inc. v. Breheny, 2022 N.Y. Slip Op. 3859, 4 (N.Y. 2022).
註五:Id., at 6.
註六: Nonhuman Rights Project, Inc. v. Breheny, 2022 N.Y. Slip Op. 3859, 6 (N.Y. 2022).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