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省起來!律師教你如何避免財產縮水!|財經投資

蔡湘蓁

2024-08-09發佈

遺產稅省起來!律師教你如何避免財產縮水!|財經投資

遺產稅省起來!律師教你如何避免財產縮水!|財經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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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家人無負擔,避免巨額遺產稅,就要學習如何規劃遺產,聰明節稅。了解遺產稅級距與免稅策略,讓辛苦成果實現最大價值,趕快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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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媒體報導,2023 年全國有 698 件,遺產淨額超過新台幣 1 億元的大額案件、適用遺產稅最高稅率級距 20%;若以實徵案件遺產總額 2177.1 億元換算,平均每件近 3.12 億元。

像我經手的案例裡面,辛苦奮鬥打拼一輩子的陳伯伯(化名),因病不久人世,想要確保自己身後家人的生活沒有負擔,避免家人屆時要繳鉅額遺產稅,因此趕緊將名下財產移轉給家人。

不料離世之後,家人接到國稅局通知,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且本案要適用 20%的最高稅率,家屬竟要補繳高達千萬的遺產稅。且因遺產多為房地產,家屬手邊現金根本不夠,一時之間晴天霹靂不知如何是好……。

這個活生生的案例告訴我們,財富傳承要及早規劃,才能讓家人免於困擾,也才能儘可能將自己辛苦奮鬥的成果保留給所愛的人,而不是把錢都拿去繳稅了。為什麼遺產稅要繳到 20%?要如何聰明節稅,少繳一些遺產稅?現在做遺產稅節稅規劃還來得及嗎?看下去就對了!

究竟多少錢會被課遺產稅呢?

依照目前的稅法規定,根據「遺產淨額」會有下面三個不同的課稅級距:

  1. 遺產淨額 5,000 萬元以下者,課徵 10%。
  2. 超過 5,000 萬元至 1 億元者,先課徵 500 萬元遺產稅,再加上超過 5,000 萬元部分的 15%,就是要繳的遺產稅總額。
  3. 超過 1 億元者,課徵 1,250 萬元的遺產稅,再加上超過 1 億元部分之 20%,就是要繳的遺產稅總額。

簡單來說,上述就是常聽到的課稅級距「10%、15%、20%」的由來。

而我們也常聽到一些實例──明明長輩留有上千萬遺產,子女卻一毛錢都不必繳遺產稅,這又是為什麼呢?其實這都是因為「遺產淨值」為 0 或是負數,那就不必繳遺產稅啦!。

(註) 根據財政部公告,目前的遺產稅免稅額及扣除額分別為:
1、免稅額為 1,333 萬元。
2、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553 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 56 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 138 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693 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 56 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38 萬元。

另外,還有一點要注意:如果遺產有「不動產」,那麼在計入遺產總額時,並非以市價計算──土地會以「公告現值」、房屋則以「評定現值」來計算。有了以上資訊,各位讀者可以就自身個案的「遺產總額」出發,稍微概算一下,就可以評估將來會不會被課徵遺產稅,以及大約的金額了。

舉例給你瞧瞧

例如某甲名下有市價約 2,500 萬元的房產,和 200 萬元的存款,因房屋是以評定現值、土地是以公告現值計算,不是用市價來計算,所以不動產加上現金和股票,很有可能其實並未達到 1,333 萬元的免稅額,且1,333萬只是基本的免稅額,還能再加上其他扣除額,例如喪葬費 138 萬元等,也讓某甲有可能毋庸繳納遺產稅的。

申報遺產稅還有一個小撇步要注意,如果今天是夫妻的一方過世,而過世配偶的名下資產若比在世配偶的還要多,在世配偶可以依《民法》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把過世配偶的一部分財產算在「在世配偶頭上」。

如此一來,稅務機關在核課遺產稅時,就可以把一定財產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等於是降低過世配偶名下的資產總額,達到節省遺產稅的效果。要小心唷,「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必須在申報遺產稅時,由申報人「主動」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稅務機關並不會自動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唷!

以上都是講遺產稅的申報階段,當然如果今天我們想提早規劃的話,那下面的方法學起來,或許還能有機會進一步節稅喔!

省還可以再省

一、壓低資產價值及分散資產

首先,所謂壓低資產價值,是由於不動產的評定現值和公告現值,通常低於市價,因此具有壓縮資產價值的功能,可以有效節省遺產稅。例如:一套市價 3,000 萬的房地,其房屋和土地的公告現值合計僅為 1,800 萬;這也讓我們計算遺產總額時,不是以 3,000 萬計算,而是用 1,800萬 加入其他遺產中來計算,從而節省 1,200 萬應稅資產的稅額。

但要注意的是,雖然繼承或受贈房地產可以節省遺產稅或贈與稅,但如果未來繼承人要出售房地產時,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的「取得成本」,是以繼承的公告現值為計算標準,這會導致未來出售房地產時的所得大幅增加,後來多繳的所得稅,也可能會超過之前省下來的遺產稅,因此在規劃時還是審慎評估。

其次,至於分散資產,也就是降低個人名下的資產價值,同樣也可達到節省遺產稅的效果。

最常見的方式,就是透過夫妻間的贈與免稅,將部分資產送給配偶,讓自己的總資產下降。而贈與配偶的部分,因為夫妻財產制的緣故,事實上總財產並沒有減少,配偶的一方一旦往生,生存配偶仍有繼承和剩餘財產的分配請求權。

但如果太晚才開始規劃,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未來還是會被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計算課稅。這麼一來,就無法達成節省遺產稅的目的,所以才說要儘早開始規畫為宜。

二、善用免稅額內逐年贈與、婚事贈與或附負擔贈與

像是父母,可運用每年 244 萬元的免稅額,以自己名義贈與現金給子女,子女即可運用受贈資金,再以自己名義投資、置產,後續的現金孳息及投資收益即歸屬子女所有。

贈與稅免稅額的認定是每人一年 244 萬(以贈與人計),不限制贈與對象。也就是說,每位贈與人自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要贈與給幾個人,是他家的事情;只要累計贈與金額不超過 244 萬元,就可以主張免稅。

因此,若能早點開始規畫,逐年贈與 244 萬元給晚輩,就能輕鬆節稅。

如果是子女論及婚姻,父母還能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 100 萬元以下的財物,只要時間點是在子女「登記結婚日」前、後6個月內,這部分也不會計入前述「贈與總額」的部份來課稅。

而這部分的贈與,因為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中,所以贈與人(也就是父母)等於除了 244 萬元之外,又多了 100 萬元的贈與額度。

而附有負擔贈與,最常見的形式是不動產連同貸款一併贈與,如父母買房給子女,約定房貸部分的負擔由子女承接,也可達到節稅效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因此購買不動產再贈與,已經能夠透過壓縮資產價值節稅一次,如果連同貸款一併處理,更可再節稅第二次。例如,父親以自有現金 1,200 萬元及向銀行貸款 800 萬元購買市價 2,000 萬元的不動產,再將不動產及房貸一起贈與子女,以後這間房子的房貸由子女繳納。

那假設此不動產的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為 1,000 萬元。那麼父親將此不動產連同貸款一併贈與子女,將不用繳贈與稅。計算方式如下:

  1. 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不動產 1,000 萬-244 萬-銀行貸款 800 萬。

  2. 結算淨值為負,所以不必繳贈與稅。

由此看來,以附負擔的方式贈與,可以更強化結稅效果,確實讓人十分心動,但仍要注意二個問題:第一,子女日後要出售此受贈之不動產時,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仍然是以當時父親申報贈與稅時的價值作為子女的取得成本,則此時賣價減買價,導致財產交易所得變高,因此整體來說不一定划算。

第二,子女必須要有能力可以負擔不動產的貸款繳納,若子女沒有工作、工作所得不高、或經濟狀況不佳等,都可能被稅務機關認為子女無償還能力,而調整此筆贈與稅申報,剔除原先贈與人申報之附有負擔扣除額。

如果擔心子女貸款負擔太重,父母仍可繼續逐年利用 244 萬免稅額的方式,把現金贈與子女,讓子女用以繳納購屋貸款。

三、善用保險工具節稅並預留稅源

由於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給付,可免遺產稅,因此保險確實也是遺產稅規劃節稅時的不錯方式。例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人壽保險金如是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的受益人,那這種保險金就可不計入遺產總額,達到節稅的效果。

屆時子女還可利用保險金繳納遺產稅,也就是為後代預留稅源,避免遺產稅無錢可繳的窘境,可說是一舉兩得,好處多多。

這邊附帶談兩個問題:第一,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仍然必須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其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目前的話,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的保險金額超過 3,330 萬元者仍要繳納基本稅額。

第二,如果該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經稅務機關按「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例如短期間大量密集投保、帶病投保、或是將生前大筆存款透過躉繳保費投保,藉以規避遺產稅),此時就不能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最後還是會被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不可不慎。

結語

華人社會傳統上避談死亡、遺產、繼承等話題,總是覺得談這個很晦氣,甚至認為只有有錢人才要做財富傳承的規劃──我又不是有錢人,應該不用事先規劃吧?

其實這是天大的誤會。我們在事務所見過太多案例,親人之間經常因遺產分配,導致家庭失和、對簿公堂,又或家中經濟支出突然驟逝,繳不出遺產稅讓生活陷入困頓,這些問題並不僅限於高所得家庭才會發生,而是任何家庭都可能遇見的問題。

因此,無論資產多寡,提前規劃自己的遺產,才能提早為下一代解決煩惱,減少稅負、避免您的財富「縮水」了!

【本文作者】

蔡湘蓁

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律師,民事訴訟法資深講師,專長為民事及家事案件。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本頻道「財經投資」,分享創業、經營、投資與金融時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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