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經營爭奪案第二季:董座財報不實?股民能否求償?|財經投資

趙建博

2023-01-29發佈

2023-02-14更新

大同經營爭奪案第二季:董座財報不實?股民能否求償?|財經投資

大同經營爭奪案第二季:董座財報不實?股民能否求償?|財經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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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上市櫃公司爆發財報不實的案例層出不窮,除了造成股民受損外,相關人士也要承受對應的民、刑事責任。因此財報正確與否,是不容許有模糊的空間存在的,以下就藉由本案相關資料,帶各位讀者了解我國對於財報不實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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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如何才算是財報不實?

前陣子鬧得沸沸揚揚的「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案」在不斷的延長加賽下,最後以林郭文艷為主的公司派大敗而歸,並由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領軍的市場派入主大同。

然而餘波未了,曾任大同董事長的林蔚山與其妻林郭文艷,涉嫌捲入大同集團旗下的「華映公司財報不實」案,但是民、刑事部分,卻雙雙在去(2022)年 12 月遭法院認定無罪與毋庸賠償,似乎替二人暫時解了套。

翻開法條關於財報不實的說明(註一),只有規範「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而什麼是主要內容,法規中卻沒有明確定義,因此常常成為兩方之間攻防的主戰場,學說與實務間也常議論紛紛。 但經過多年的運作下,實務案件多以是否具有「重大性」作為判斷「主要內容」的依據,但畢竟重大性仍然不夠具體明確,因此學說還引進了美國實務 TSC 案採用的標準──「是否會影響理性投資人投資?」與 BASIC 案──「發生機率與影響程度」的角度,作為判斷依據。

我國實務接納了上述作法,發展出一套理論,例如在「華映財報不實案」中,法院即認為所謂的主要內容,需要對「一般理性投資人」的投資決定,具有重要性的影響;而重要性的影響,則需綜合分析「量性指標與質性指標」。首先,有關量性指標,筆者先簡單挑出以下幾款,如:

  1. 《財務編製準則》第 17 條第 1 款第 7 目:「與關係人盡、銷貨之金額達1億元或實收資本額 20% 以上者」。

  2. 《財務編製準則》第 17 條第 1 款第 8 目:「應收關係人款項達 1 億元或實收資本額 20% 以上」。

至於質性指標也參觀美國法的標準,並非單純以關係人間的「交易金額」作為判斷,還包含了公司經營階層是否有「舞弊」、「不法行為」的主觀犯意,或該內容是否足以「掩飾營收趨勢」、「影響履約或償債能力」及「影響法律遵循」等跡象,如:

  1. 不實表達是否出自一能夠精確測量的項目,如果是以估計產生,該估計本質上即有其不準確的可能性。

  2. 不實表達是否掩飾收益或其他趨勢的變化。

  3. 不實表達是否隱藏其未能符合分析師對於該企業的一致預期。

總之,遇到財報不實案件時,法院會先判斷「量性指標」,若未達「量性指標」,再判斷「質性指標」,藉由兩指標全面綜合判斷,只要符合其一,就屬於重大而應揭露,而不需要兩者兼具。

因此,回到華映一案:根據前述指標,法院即認為華映公司雖然為了在中國借殼上市,在中國證監所要求下簽署 19 項承諾,但卻未對外發布,遭到檢方認為僅公布利多而未揭露利空,影響理性投資人判斷而起訴,但遭起訴應公布的承諾,在客觀上並不具備重大性,不算財報應揭露的內容。

法院也說,就量性指標而言,也沒有嚴重影響大同公司與華映公司的年度財報正當性,並影響理性投資人的判斷。故上述承諾並沒有符合量性與質性指標,因此才判決林蔚山等人無罪。

公司做了假財報,那我可以向誰求償?

在本案中,林蔚山表示並無刻意隱瞞財報,而林郭文艷則表示其當時非經營階層而未參與,且信賴專業會計師製作的財報,並沒有所謂知情不報的情況,也被法院認為:林蔚山等人並無隱匿財務報告的犯罪故意。

但如果今天案件大翻轉,身為小股民的我們委託了投保中心代為求償,那麼有誰可能要負責賠償呢?根據法條規範,有以下幾種人:

  1. 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2. 發行人的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3. 辦理查核簽證該財報的會計師

假設華映公司遭法院判有財報不實的客觀情況,則發行人則為華映公司,林蔚山夫婦作為華映公司的董事,則為華映公司的負責人,當然有被追究的可能;而發行人的職員,就如華映時任財務長簡永忠、汪志成等人,只要有在財報上做不實記載的主觀犯意,也能遭到追究。

而比較特別的是會計師。

因為依照規定,前述人等(除了發行人)都是被「推定」有製作假財報的過失,因此他們必須要積極證明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財報內容沒有虛偽或隱匿的情況,才能夠免負賠償責任。

相對來說,針對財報不實的賠償,會計師是不會被「推定過失」的;因此股民若要求償,就要舉證會計師的行為有不正當或違反業務上應盡的義務,這樣子會計師才會負擔財報不實的賠償責任(註二)。

結論

相信大家從小看電視廣告一定聽過這段話:「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但連公開說明書都有造假的可能性,何況是公司財務報表?提醒各位投資者,資方難免會過度美化甚至是虛假製作財報,因此若有過於不合理的感受,可能就是雷達在示警了!同時也要了解相關求償管道,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作者】

趙建博,律師高考及格,現就讀於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正以一年胖5公斤的步調在三峽深耕,夢想回到大一時的體重。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腳

註一:為什麼要處罰財報不實?有在投資的讀者們,肯定對於財務報表十分熟悉。它會將一間公司過去一段時間內的財務狀況,以會計術語詳列成一份文件;從這份文件中,可以粗略看出公司的盈虧狀況。雖然這不是唯一的判別標準,但卻是許多投資客判斷下手與否的重要指標,所以正確的財務報表事關重要,因此有立法管制的必要性存在。

而為了保障投資人能夠取得公開且正確的資訊,在《證券交易法》中,也就規定許多財報不實的相關賠償與懲處機制,藉此警惕參與財報製作的相關人士切勿以身試法,並提供投資人日後求償管道。

此外,由於我國投資客以散戶居多,因此糾紛發生時往往人數眾多,因此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應運而生,希望藉由集體的力量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但關於財報的資料百百種,難道只要其中有出現瑕疵,就構成財報不實嗎?

事實不然,為了避免過度容易入罪,造成專業人士恐慌而不願意製作財報,因此若要構成財報不實,不但行為人主觀上要有出於故意外,更需要在客觀上讓財報的主要部分出現不實內容,才會被主管機關懲處甚至遭到起訴。

註二:同時須注意的是,會計師在財報不實與公開說明書不實所負擔的舉證責任是完全不同的。在公開說明書部分,會計師則負「推定過失」責任,並且相關其餘人士,如負責人、職員以及證券承銷商,僅需證明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部分不具有虛假與隱匿即可──經過會計師查核部分則無須舉證。因此董事和會計師的注意義務,在財報不實與公開說明書不實,可是有著不同的規範,這點提醒讀者朋友們。

*本專題「法白商感情」,每週一更新。分享創業、經營、投資與金融時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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